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法案》。
Chapter 1
Section § 35100
本法律的官方名称是“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法案”。这意味着任何提及本分部的地方都可以直接使用这个名称。
圣克拉拉谷 开放空间管理局 开放空间保护 环境保护 公共土地 土地保育 加州开放空间 土地管理 圣克拉拉县 绿地 社区利益 自然资源保护 城市规划 休闲区 开放空间法案
Section § 35101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圣克拉拉县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以防止这些区域被城市发展侵占。法律指出,开放空间保护和建设绿化带是维护该县生活质量和支持农业的紧迫优先事项。由于开放土地的迅速流失,该县被敦促建立一项资助计划,以确保和维护开放空间。这项资助必须超过目前不足的水平。为促进高效的保护工作,建议设立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以管理开放空间的获取和维护决策。此外,它承认所有业主都受益于这些开放空间的使用。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a) 在圣克拉拉县,开放空间保护和绿化带建设是当务之急,旨在应对这些土地持续严重转变为城市用途的趋势,维护该县的生活质量,并鼓励农业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b) 为了迅速应对这些财产目前严重的流失,该县需要制定并实施一项地方资助计划,该计划涉及用于城市目的的财产,这些财产产生了开放空间保护的需求,并且其资助额度需显著超出目前不足以解决这些流失的现有资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c) 设立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符合公共利益,以便及时实施地方开放空间保护和绿化带建设决策,从而为这些财产的获取和维护提供保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d) 所有拥有已开发地块的人都享有使用开放空间的特权,并从中受益。
开放空间保护 绿化带 圣克拉拉县 城市化转型 生活质量 农业活动 地方资助计划 财产获取 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 开放空间维护 已开发地块 公共利益 资金不足 城市用途 及时实施
Section § 35102
本节通过引用另一法律中提供的相同含义来定义“农业活动”,具体而言,是《民法典》第3482.5条(e)款。
实质上,这意味着任何与农业经营、设施或相关结构有关的术语都应按照《民法典》该条款中的解释来理解。
“农业活动”具有与《民法典》第3482.5条(e)款所定义的“农业活动、经营、设施或其附属物”相同的含义。
农业活动定义 经营含义 设施 附属物 《民法典》3482.5引用 农业经营 农业设施 农业结构 法律交叉引用 (e)款解释 加州农业法律 农业的法律定义 农业合规 农场设施 农业法规
Section § 35103
本节将“管理局”定义为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该管理局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设立的,并在圣克拉拉县内运作。
“管理局”指依照本分部在圣克拉拉县设立的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
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 圣克拉拉县 开放空间管理 管理局定义 县级管理局 地方政府 公共土地 环境管理 开放空间保护 地方管理局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