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官方名称是“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法案”。这意味着任何提及本分部的地方都可以直接使用这个名称。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法案》。

Section § 3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圣克拉拉县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以防止这些区域被城市发展侵占。法律指出,开放空间保护和建设绿化带是维护该县生活质量和支持农业的紧迫优先事项。由于开放土地的迅速流失,该县被敦促建立一项资助计划,以确保和维护开放空间。这项资助必须超过目前不足的水平。为促进高效的保护工作,建议设立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以管理开放空间的获取和维护决策。此外,它承认所有业主都受益于这些开放空间的使用。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a) 在圣克拉拉县,开放空间保护和绿化带建设是当务之急,旨在应对这些土地持续严重转变为城市用途的趋势,维护该县的生活质量,并鼓励农业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b) 为了迅速应对这些财产目前严重的流失,该县需要制定并实施一项地方资助计划,该计划涉及用于城市目的的财产,这些财产产生了开放空间保护的需求,并且其资助额度需显著超出目前不足以解决这些流失的现有资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c) 设立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符合公共利益,以便及时实施地方开放空间保护和绿化带建设决策,从而为这些财产的获取和维护提供保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5101(d) 所有拥有已开发地块的人都享有使用开放空间的特权,并从中受益。

Section § 35102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另一法律中提供的相同含义来定义“农业活动”,具体而言,是《民法典》第3482.5条(e)款。

实质上,这意味着任何与农业经营、设施或相关结构有关的术语都应按照《民法典》该条款中的解释来理解。

“农业活动”具有与《民法典》第3482.5条(e)款所定义的“农业活动、经营、设施或其附属物”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35103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理局”定义为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该管理局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设立的,并在圣克拉拉县内运作。

“管理局”指依照本分部在圣克拉拉县设立的圣克拉拉谷开放空间管理局。

Section § 35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此语境下,凡提及“县”一词,特指圣克拉拉县。

“县”指圣克拉拉县。

Section § 35106

Explanation
“理事会”一词指的是有权为某个组织或主管机关做出决定的一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