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分部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a) “理事会”指根据第35600条设立的海洋保护理事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b) “基金”指根据第3565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海洋保护信托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 “国际公认的可持续海产品标准”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1) 符合或超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颁布的《海洋捕捞渔业鱼类和渔业产品生态标签指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2) 符合以下所有原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2)(A) 渔业的开展方式不得导致过度捕捞或被开发种群的枯竭,对于已枯竭的种群,渔业的开展方式必须明确地促使其恢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2)(B) 渔业作业应允许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生产力、功能和多样性,包括渔业所依赖的栖息地以及相关的依赖性和生态相关物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c)(2)(C) 渔业须受有效管理系统的约束,该系统应遵守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及标准,并纳入要求资源使用负责任和可持续的制度和操作框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d) “公共机构”指市、县、市县联合体、区,或州以及州的任何机构或部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e) “可持续的”和“可持续性”均指以下两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e)(1) 资源的持续补充,同时考虑丰度波动和环境变异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5550(e)(2) 在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同时,确保当前和长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