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秘书可以向沿海县市提供拨款,用于与近海能源开发相关的活动,例如规划、监测和执法。在获得这些资金之前,县市必须报告他们将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并为公众提供审查和评论这份报告的机会,通过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0(a) 秘书在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和州土地委员会就近海能源活动进行协商后,应向沿海县市授予拨款,用于规划、评估、缓解、许可、监测和执法、公共服务和设施,以及与近海能源开发相关的其他活动,并应符合州海岸管理计划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0(b) 在根据本章获得拨款之前,每个沿海县市应向秘书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在提交报告之前,每个沿海县市应为公众提供审查和评论报告的机会,并应就该报告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3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沿海县市使用未按特定方式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管理海岸资源。具体来说,它们可以用于保护湿地和海滩等自然栖息地,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泛区的风险,提供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协助规划港口等主要沿海设施,并支持海岸管理的其他改进。目标是兼顾环境和经济需求。

任何根据本章拨款但未按第35030节所述支出的资金,秘书可将其授予拥有经批准的当地海岸项目的沿海县市,以帮助它们有效履行其改善州海岸资源管理的职责。技术和财政援助应提供给沿海县市,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1(a) 保护沿海地区的湿地、洪泛区、河口、海滩、沙丘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1(b) 最大程度地减少沿海易受洪水、风暴潮、地质灾害和侵蚀影响地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1(c) 为娱乐目的提供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获取沿海景观区,并保护、维护和修复历史、文化和美学沿海遗址。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1(d) 促进沿海渔业、娱乐、港口及其他依赖海岸的商业用途相关主要设施的选址过程,充分考虑环境问题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1(e) 促进秘书认为符合州海岸管理计划的其他海岸管理改进。

Section § 35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合作,在1997年4月15日之前建立一个竞争性程序。这个程序允许沿海县市申请财政和技术援助。每年有资金拨款时,该程序必须在4月15日之前进行审查。

1997年4月15日或之前,秘书应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合作,制定并实施一项竞争性申请程序,以根据本章规定向沿海县市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此后,在根据本章拨款的每年4月15日之前,秘书应审查该程序。

Section § 35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获得项目财政援助时,该援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的90%。从1997年起,加州每年从一项关于近海土地的特定联邦法律中获得的资金,如果超过1996年所获金额,其超出部分的一半应每年拨出,用于向沿海县市提供赠款。

Section § 35034

Explanation
每年,秘书都会检查各县市在本计划下如何使用资金。每年分配的资金中,最多十万美元可用于行政开支。在这笔钱中,不超过五万美元用于支付加州海岸委员会在本计划下评估拨款申请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