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0(a) 秘书在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和州土地委员会就近海能源活动进行协商后,应向沿海县市授予拨款,用于规划、评估、缓解、许可、监测和执法、公共服务和设施,以及与近海能源开发相关的其他活动,并应符合州海岸管理计划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30(b) 在根据本章获得拨款之前,每个沿海县市应向秘书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在提交报告之前,每个沿海县市应为公众提供审查和评论报告的机会,并应就该报告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这项法律规定,秘书可以向沿海县市提供拨款,用于与近海能源开发相关的活动,例如规划、监测和执法。在获得这些资金之前,县市必须报告他们将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并为公众提供审查和评论这份报告的机会,通过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沿海县市使用未按特定方式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管理海岸资源。具体来说,它们可以用于保护湿地和海滩等自然栖息地,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泛区的风险,提供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协助规划港口等主要沿海设施,并支持海岸管理的其他改进。目标是兼顾环境和经济需求。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合作,在1997年4月15日之前建立一个竞争性程序。这个程序允许沿海县市申请财政和技术援助。每年有资金拨款时,该程序必须在4月15日之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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