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本部的正式名称为《沿海资源和能源援助法案》。

本部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沿海资源和能源援助法案》。

Section § 3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与地方政府合作,将从近海能源资源(比如石油)中赚取的部分资金,用于保护和管理本州的再生海洋和沿海资源,这一点非常重要。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将从开采公有、不可再生近海能源资源中获得的联邦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健全保护和管理州的再生海洋和沿海资源,这一点至关重要。

Section § 3500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联邦政府快速且更大规模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租赁,连同州土地委员会的类似计划,增加了州和地方政府的压力。他们发现,要有效规划和管理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所造成的海洋和沿海影响变得更加困难。

Section § 350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州政府打算将从近海能源活动中获得的部分资金用于帮助地方区域。具体而言,其旨在向受能源开发影响的沿海县市提供财政支持,并协助地方政府更好地管理沿海资源。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因此,源自近海能源资源开采的联邦收入的一部分应由州支出以促进以下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03(a) 向受联邦和州近海能源开发影响的沿海县市提供财政援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5003(b) 协助地方政府履行其改善州沿海资源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