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1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33101

Explanation

“沿海区域”这个词指的是在另一条款(即第30103条)中详细描述的特定区域。

“沿海区域”指第30103条所述区域。

Section § 3310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保护局”特指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局。

“保护局”指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局。

Section § 331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特指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区基金。

“基金”指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区基金。

Section § 33104

Explanation
本节将“计划”一词定义为内政部长根据1978年国家公园和娱乐法特定部分批准的计划。

Section § 33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区域”定义为圣莫尼卡山脉区域,它是大洛杉矶都会区的一个特定地理范围。该区域包括太平洋海岸公路陆侧的地区,并以文图拉高速公路、多个城市边界以及包括格里菲斯公园在内的著名公园作为参照点,划定了其边界。

此外,该区域还涵盖了伊利西安公园和洛杉矶古城州立历史公园。它还允许修建连接这些公园的徒步和马术步道,以促进休闲活动。

“区域”指圣莫尼卡山脉区域,其包括大洛杉矶都会区陆地面积的一部分,位于太平洋海岸公路(州高速公路1号线)的陆侧,以卡列瓜斯溪为界,然后沿卡列瓜斯溪向北至其与卡马里奥市法人边界的交汇处,然后沿卡马里奥市南部边界向东直至其与文图拉高速公路(州高速公路101号线)的交汇处,然后沿文图拉高速公路向东至其与马里布溪流域西部边界的交汇点。北部边界随后沿流域边界继续延伸,直至其在东部再次与文图拉高速公路交汇;然后沿此高速公路向东至其与洛杉矶市法人边界的交汇处,然后沿文图拉高速公路以南四分之一英里处的一条线继续延伸,直至其与文图拉大道的交汇处,并沿文图拉大道以南四分之一英里处的一条线向东继续延伸,直至其与塞普尔维达大道的交汇处;然后沿谷景大道向东继续延伸,直至其与迪克西峡谷大道的交汇处,并从该点沿文图拉大道以南四分之一英里处的一条线向东继续延伸,直至其与兰克斯希姆大道线性延伸线的交汇处,然后沿此延伸线向东北方向继续延伸,并沿兰克斯希姆大道继续延伸,直至其与卡胡恩加大道的交汇处,然后沿卡胡恩加大道向东至其与巴勒姆大道线性延伸线的交汇处,然后沿此延伸线向东北方向继续延伸,并沿巴勒姆大道继续延伸,直至其与洛杉矶河的交汇处,并沿洛杉矶河南岸向东至其与格里菲斯公园边界的交汇处,包括格里菲斯公园,然后沿从格里菲斯公园最南端边界点向西南方向绘制的直线,直至日落大道与洛杉矶市法人边界在日落大道和马蒙特巷交汇处附近的交汇点,然后沿洛杉矶市法人边界向西继续延伸,直至其与比佛利山庄市边界的交汇处,然后沿比佛利山庄市北部边界继续延伸,直至其返回日落大道,然后沿日落大道向西至其与太平洋海岸公路(州高速公路1号线)的交汇点。
该区域还应包括伊利西安公园和洛杉矶古城州立历史公园,并且为了提供休闲步道走廊,它还应包括格里菲斯公园、伊利西安公园和洛杉矶古城州立历史公园之间的徒步和马术步道连接及通道。

Section § 33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在洛杉矶山谷边缘地区创建休闲步道走廊的相关职责。它要求该区域包含徒步和马术步道。保护区执行主任必须在1984年7月1日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显示可行步道走廊的地图。此外,该地图必须在就此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至少30天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05.5(a) 为提供休闲步道走廊之目的,该区域还应包括徒步和马术步道连接线和通道,这些连接线和通道大致沿循洛杉矶市《马术和徒步步道指南》中确定的山谷边缘步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05.5(b) 保护区执行主任应于1984年7月1日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地图,该地图应具体划定(a)款中确定的可行休闲步道走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05.5(c) 保护区执行主任应在根据第33203条为本节目的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至少30天,将根据(b)款编制的地图提交给水、公园和野生动物议会委员会以及自然资源参议院委员会。

Section § 331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峡谷边缘步道的休闲步道必须包括圣苏珊娜山脉的圣克拉丽塔林地地区。在 (March 1, 1990) 之前,保护机构的执行董事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地图,显示包含该区域的新步道边界。这些新边界应与公园和娱乐部早期研究中显示的边界大致吻合。此外,这项法律确保不会限制为公共健康和安全而建设的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