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800

Explanation

在加州,保护机构只能为了购买房地产而借钱。它们只能向属于其理事会的实体借款。这笔债务必须以所购买的房产作担保,并且必须明确声明,偿还债务不涉及任何州政府资金或信用。

此外,保护机构在1997年1月1日之后承担的任何债务,除非符合这些条件并获得财政部批准,否则均属无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0(a) 管理委员会仅可为购置不动产之目的而举债。为购置该不动产,管理委员会仅可向其理事会中有代表的实体借款并对其承担债务,但前提是与该不动产购置相关的债务凭证须声明所产生债务的担保仅限于所购置的不动产,并包含一份确认,即任何州政府资金或州政府信用均不会被用于承担或承诺偿还该债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0(b) 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任何债务凭证均应无效,但符合 (a) 款规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债务凭证除外。

Section § 33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向公众收取使用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不能高于保护区提供与该费用相关的服务的成本。

Section § 33803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资源法典》第33803条规定了保护区如何筹集资金。保护区可以为任何合法目的(例如保护工作)通过征收评估费或税款来创收。然而,在实施任何新的税款、增加的税款或财产评估费之前,必须由居住在保护区内的居民投票并批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评估费或税款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通过,那么三分之二的选民必须同意。如果只需要简单多数票,那么超过半数的选民必须批准。此外,任何针对这些措施的选举都必须与更大的选举(无论是全州范围的还是河滨县范围的)合并举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3(a) 保护区可根据本章规定,为保护区的任何合法目的筹集收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3(b) 如果保护区提议通过对不动产征收评估费,或通过征收本章授权的任何类型税费或增加任何现有税费来筹集收入,且授权征收该评估费或税费的法律要求保护区选民批准,则该评估费或税费不得征收,除非并直至在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获得保护区选民的批准。如果授权征收该评估费或税费的法律要求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则保护区征收的任何评估费或税费须经保护区选民投出的三分之二票数批准;如果授权征收该评估费或税费的法律规定多数票批准,则须经保护区选民投出的多数票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3(c) 保护区举行的任何选举应与全州选举或在河滨县全境举行的任何选举合并举行。

Section § 33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通过多种方式创收。首先,包括在特定区域内征收评估费,用于资助改善项目和土地购买,费率根据每个区域的服务水平设定;选民可以批准这些费率的一个范围。其次,他们可以根据某些政府法典规定征收特别税。最后,他们可以根据《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征税,该法案允许为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征收额外税费。

保护区明确授权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筹集收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4(a) 为资助基本建设和土地征用而征收的评估费,该评估费可在保护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区域内征收,以反映保护区在该区域内提供的服务水平,具体依照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第5000条起))、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0部(第8500条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2部(第10000条起))以及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15部(第22500条起))的规定。在授权征收评估费的选举中,保护区可以提出一个评估费率范围,在此范围内,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保护区的收入需求不时调整费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4(b) 一项特别税,依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4章第3.7条(第53720条起)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804(c) 依照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2.5章(第53311条起))征收的一项特别税。

Section § 33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在手头资金不足以购买财产、支付大笔开销或处理现有债务时,可以召集一次投票,以决定是否应该举债并发行债券。

Section § 33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科切拉谷山脉保护区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可由保护区用于特定目的,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必须首先批准这笔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