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取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须遵守《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章(自第15850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b) 保护区管辖范围内,位于被指定为国家风景区的区域内且价值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任何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的取得,不受《财产征收法》的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c) 从里弗赛德县取得的任何房地产,如果该县因未缴纳税款而取得,且价值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不受《财产征收法》的约束,前提是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保护区已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将该房地产从公开出售中移除,且财政局长未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通知保护区执行董事该房地产必须根据《财产征收法》取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d) 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负责制定科切拉谷自然社区保护计划的委员会,或任何后续负责监督实施任何州批准的科切拉谷自然社区保护计划、栖息地保护计划或类似项目的委员会,应作为保护区在执行该计划或项目的任何方面时的咨询委员会。在为推进该计划或项目而取得财产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前,保护区应咨询咨询委员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e) 除第 33701 条另有规定外,并受第 33507 条的约束,保护区可以代表其自身或管理委员会中代表的州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取得任何财产和任何财产权益,如果取得该财产是为了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第 33501 条所规定。保护区可以与地方、州和联邦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实体发起、谈判并参与协议,用于管理保护区所有或控制下的土地,以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果没有任何适当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可以免费为保护区承担该责任,保护区还可以持有、管理、维护、行政、占用和照管该财产。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保护区不得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抵押任何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除非经管理委员会五分之四投票授权或经居住在保护区内的选民三分之二投票授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2) 保护区可以将任何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或任何非营利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保护、维护或提升土地的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地或开放空间状况或用途,如果该转让在法定人数在场且经管理委员会多数投票成员记录投票授权,并且如果受让人同意永久持有、管理、维护、行政、占用和照管该财产,以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第 33501 条所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3) 根据本款订立的任何租赁不得超过五年,并应包含明确规定,即只要管理委员会确定该土地是保护区所需,该租赁可随时终止。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g) 尽管有 (e) 款和 (f) 款中规定的要求,保护区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抵押非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的财产,以符合保护区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419,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