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7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科切拉谷地区的“山区土地”,指1999年某特定地图所示的,位于谷底或任何冲积扇之上的土地。保护区可以调整这些土地的边界,最多可调整100码,以避免分割地块或与可识别的地标相符,只要不损害重要的自然资源。

此外,如果地图与书面定义不一致,以书面定义为准。另外,“自然群落保护土地”是指需要保护以支持渔猎局认可的保护计划的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0(a) 本章中使用的“山区土地”指保护区管辖范围内,无论其坡度角或其他自然或人造地形特征如何的所有土地,这些土地位于科切拉谷谷底之上(如无冲积扇),或位于延伸至谷底的任何冲积扇之上,具体载于题为“科切拉谷山区土地地图”并注明日期为1999年__月__日、存档于州务卿处的某地图,该地图特此通过引用并入本小节。本小节所述地图可与第33502节所述地图合并,并成为其一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0(b) 保护区理事会可调整划定保护区管辖范围内山区土地的边界,但不得超出(a)小节规定绘制的边界100码,以避免分割1991年1月1日已存在的任何单一地块或宗地,或使边界符合1991年1月1日已存在的更易识别的自然或人造特征,前提是该调整不会危及第33500节中规定的任何资源价值。任何边界调整应体现在对(a)小节所述地图的修订中,该修订应及时提交州务卿备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0(c) 如果本节规定的“山区土地”定义与本节所述地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定义为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0(d) 本章中使用的“自然群落保护土地”指保护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土地,其保护对于实施经渔猎局根据《渔猎法典》第3部第10章(第2800节起)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是必要的。

Section § 3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区管理局不能直接通过征用权征收土地,但他们可以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为其辖区内无人居住的山地这样做。保护区管理局在提出此类请求前,必须提前60天通知相关的当地或部落机构。如果土地不是山地,或者相关城市、县或部落理事会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提出正式反对,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就不能继续征收土地。不过,这些反对意见可以在之后撤销。

保护区管理局不得行使征用权。保护区管理局可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根据《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5850条起)第11部分)代表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征用权。保护区管理局仅可就其辖区内包含山地且无人居住的不动产提出请求,并且须在发出拟请求征用土地的至少60天通知后方可提出。该通知应发送给不动产所在城市;若不动产位于非建制区域,则发送给所在县;若不动产位于阿瓜卡连特卡惠拉印第安部落的信托土地内,则发送给该部落理事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不得应保护区管理局的请求通过征用权征收任何不动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1(a) 该不动产的任何部分均非山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1(b) 征收遭到不动产所在城市;若不动产位于非建制区域,则遭到所在县;或若不动产位于阿瓜卡连特印第安保留地的信托土地内,则遭到阿瓜卡连特卡惠拉印第安部落理事会的反对。为有效起见,该反对意见应由市议会、县监事会或阿瓜卡连特卡惠拉印第安部落理事会(视情况而定)在收到保护区管理局通知之日起60天内通过决议提出。市、县或部落理事会(视情况而定)可在任何后续时间撤销其反对意见。

Section § 3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保护区获取和处置房地产的规则。通常,房地产的获取需遵循《财产征收法》,但对于某些低价值的财产存在例外。如果财产价值低于 25 万美元,并且位于国家风景区内,或者是由里弗赛德县因欠税而获得的,则可能不受此法律的约束。此外,一个咨询委员会协助保护区实施社区保护计划,例如科切拉谷的计划。

保护区可以获取财产以实现其目标,通常会与公共机构和非营利实体合作。然而,出售或租赁山区或保护区土地受到限制,除非获得董事会或当地选民的多数票批准。允许将土地转让给专注于土地保护的实体,但需签订具体的土地管理协议。对于非山区土地,保护区在处置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取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须遵守《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章(自第15850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b) 保护区管辖范围内,位于被指定为国家风景区的区域内且价值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任何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的取得,不受《财产征收法》的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c) 从里弗赛德县取得的任何房地产,如果该县因未缴纳税款而取得,且价值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不受《财产征收法》的约束,前提是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保护区已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将该房地产从公开出售中移除,且财政局长未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通知保护区执行董事该房地产必须根据《财产征收法》取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d) 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负责制定科切拉谷自然社区保护计划的委员会,或任何后续负责监督实施任何州批准的科切拉谷自然社区保护计划、栖息地保护计划或类似项目的委员会,应作为保护区在执行该计划或项目的任何方面时的咨询委员会。在为推进该计划或项目而取得财产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前,保护区应咨询咨询委员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e) 除第 33701 条另有规定外,并受第 33507 条的约束,保护区可以代表其自身或管理委员会中代表的州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取得任何财产和任何财产权益,如果取得该财产是为了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第 33501 条所规定。保护区可以与地方、州和联邦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实体发起、谈判并参与协议,用于管理保护区所有或控制下的土地,以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果没有任何适当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可以免费为保护区承担该责任,保护区还可以持有、管理、维护、行政、占用和照管该财产。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保护区不得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抵押任何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除非经管理委员会五分之四投票授权或经居住在保护区内的选民三分之二投票授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2) 保护区可以将任何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或任何非营利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保护、维护或提升土地的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地或开放空间状况或用途,如果该转让在法定人数在场且经管理委员会多数投票成员记录投票授权,并且如果受让人同意永久持有、管理、维护、行政、占用和照管该财产,以推进保护区的宗旨,如第 33501 条所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f)(3) 根据本款订立的任何租赁不得超过五年,并应包含明确规定,即只要管理委员会确定该土地是保护区所需,该租赁可随时终止。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3702(g) 尽管有 (e) 款和 (f) 款中规定的要求,保护区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抵押非山区土地或自然社区保护土地的财产,以符合保护区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33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获得完全或部分购买房地产的权利。他们也可以转让这些购买选择权,但必须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33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保护区无权规划或控制河滨县或其城市内的土地使用,但保护区实际拥有的土地除外。

Section § 33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前科切拉谷山区保护区及其继任者科切拉谷山区信托基金在促成保护区设立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它要求保护区与该信托基金或任何未来实体合作,确保它们协调各自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