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该保护机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内华达山脉地区。
保护机构管辖权 内华达山脉地区 区域限制 保护区 地理界限 内华达山脉业务 管辖范围 环境管理 自然资源 区域保护 区域限制 土地管理 生态保护 管辖权限制 保护管辖权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节要求保护机构在整个区域内实施支持本分部总体目标的项目。它规定,资金和努力应在不同次区域和重点领域之间公平分配,同时要考虑不同项目和区域的成本差异。
保护机构项目 公平资助 次区域 目标领域 成本可变性 区域项目 资金分配 项目成本 理事会职责 保护机构努力 活动实施 预算分配 区域公平 项目类型 次区域资助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规定,当保护区管理局处理拨款或收购财产时,必须与相关的当地市或县合作。如有需要,它们还需要与资源局局长及其他州机构协调工作。此外,必要时,它们必须与拥有或管理相关设施或财产的公共供水系统进行协调。
保护区管理局合作 拨款提案 财产收购 地方政府协作 州机构协调 公共供水系统 财产权益 资源局 土地收购 设施管理 市或县 协商要求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节阐述了保护区管理局如何向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组织提供赠款或贷款,以实现其部门目标,例如获取房地产权益。资金仅在与保护区管理局达成协议后方可发放。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协助受助方实现赠款目的,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要求返还资金,返还的资金将重新存入基金。
申请购买土地的赠款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土地的预期用途、管理计划以及持续管理的资金来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a) 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向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组织提供赠款或贷款,以实现本部门的宗旨,包括为获取不动产权益(包括该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而提供的赠款或贷款。赠款或贷款资金应仅在该实体与保护区管理局根据管理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协议后,方可拨付给受助实体。批准赠款后,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协助受赠方实现赠款的宗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b) 根据本部门规定授予赠款或发放贷款时,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要求偿还这些资金。保护区管理局授予或贷款的款项的偿还或报销所得款项应存入该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c) 实体向保护区管理局申请获取不动产权益的赠款时,应在赠款申请中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c)(1) 该财产的预期用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c)(2) 土地的管理方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3(c)(3) 持续管理费用将如何筹集。
保护区管理局赠款 向公共机构贷款 非营利组织资助 部落组织支持 不动产收购 赠款协议 土地管理 资金拨付 偿还条款 赠款申请要求 财产管理资金 部落土地收购 非营利房地产 公共机构土地购买 保护区管理局协助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非营利组织或部落组织获得拨款购买不动产(如土地)时的要求。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其公允市场价值,且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评估确认。收购条款也需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通过拨款购买的财产不得用作贷款抵押品,除非保护区管理机构允许。如果财产被出售或转让,必须获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准,并包含一份保护公共利益的新协议。
财产契约必须允许州在非营利组织违反拨款条件时终止其所有权。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所有权可以自动转移给州或另一个指定实体。此外,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财产可能会根据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决定归州或另一个公共实体所有。
在向非营利组织或部落组织拨款以取得不动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受赠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议应要求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a)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动产权益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评估所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b) 取得不动产权益的条款应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c) 根据拨款将取得的不动产权益不得用作债务担保,除非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该交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d) 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应在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受让人之间订立一份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新协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e) 非营利组织根据拨款取得不动产权益的契约或文书应包含州方的终止权,遵守《民法典》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五章(第885.010条起)的规定。该契约或文书应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因违反拨款的实质性条款或条件而违背拨款目的,州可通过通知行使终止权,并且,在该通知记录后,该通知中指明的不动产权益的完全所有权应立即归属于州,或归属于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州已向其转让或已转让其权益的另一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4(f) 非营利组织根据拨款取得不动产权益的契约或文书应规定该转让受制于归属于州的剩余权益。如果非营利组织因任何原因终止存在,保护区管理机构可要求该剩余权益成为现时权益,并且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应归属于州,或归属于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州已向其转让或已转让其权益的另一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部落组织 拨款资金 不动产收购 公允市场价值 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债务抵押品 财产转让 终止权 剩余权益 州归属权益 公共机构 违反拨款条件 财产契约条款 非营利组织解散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这项法律要求保护区制定指导方针,用于选择项目和计划并确定其优先次序。这些指导方针应基于对计划需求和能力的评估,并应考虑现有的联邦、州和地方计划。此外,为了制定这些指导方针,保护区必须进行战略规划,包括在不同次区域举行会议和研讨会,以制定针对每个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优先事项。这项战略计划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以保持其相关性。
保护区应根据其对整个区域的计划要求、机构能力和资金需求的评估,以及联邦、州和地方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娱乐计划、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和地下水管理计划,制定设定项目和计划优先次序和标准的指导方针。作为制定项目和计划指导方针过程的一部分,保护区应开展并促进一项战略计划规划过程,包括在每个次区域内举行会议和研讨会,旨在制定该次区域内的战略计划目标和优先事项。战略计划应定期更新,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保护区指导方针 项目优先次序 计划标准 战略规划 次区域研讨会 计划目标 联邦计划 州计划 地方计划 总体规划 娱乐计划 城市水资源管理 地下水管理 五年更新 区域评估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这项法律设立了塞拉内华达流域改善计划,由保护区管理。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与各种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保护、养护和恢复塞拉内华达地区的流域和社区健康。
保护区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尝试新的资金和规划策略,希望最终能将成功的方法推广到整个区域。该计划的活动必须纳入保护区的年度报告中,但这项法律不要求立法机关提供额外资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5.1(a) 塞拉内华达流域改善计划特此设立,由保护区管理,旨在保护、养护和恢复该区域流域和社区的健康与韧性,以支持第33301条所述的目的和计划。在实施本计划时,保护区应与其他州机构、联邦机构以及地方实体和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合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5.1(b) 在实施该计划时,尽管有第33341条的规定,保护区可以在一项旨在测试实现(a)款所述计划目标和目的新方法的倡议所涵盖的区域内,测试新的资金、政策、规划和实施方法,旨在将该倡议的范围扩大到适用于整个计划区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5.1(c) 保护区应将其计划的活动纳入根据第33350条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5.1(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立法机关拨款额外资金。
塞拉内华达流域改善计划 保护区 流域保护 社区健康 机构合作 资金策略 政策创新 规划方法 实施策略 年度报告 社区韧性 流域恢复 州和联邦协调 环境保护 利益相关者参与
(Added by Stats. 2018, Ch. 499, Sec. 3. (AB 284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局使用资金并提供赠款和贷款,用于支持其目标的项目。它还允许保护局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技术帮助和专业知识,以帮助他们开发和实施项目。如果提供赠款或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接受者必须按照赠款协议的规定管理该财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6(a) 保护局可以支出资金并授予赠款和贷款,以促进协作规划工作,并开发旨在推进本部门宗旨的项目和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6(b) 保护局可以向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组织提供技术信息、专业知识以及其他非财政援助,以支持计划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6(c) 根据本部门规定,由保护局提供的用于购置不动产的赠款或贷款的接受者,应当按照赠款协议的规定,对所购置的不动产进行管理。
保护局资金 协作规划 技术援助 赠款和贷款 非财政援助 项目开发 计划实施 公共机构 非营利组织 部落组织 不动产购置 赠款协议 保护局目标 专业知识支持 项目促进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允许保护局申请并获得拨款,以支持其目标和活动。
保护局拨款 获得拨款 申请拨款 保护局资金 支持保护局目标 保护局活动 拨款申请 公共资金 保护项目 环境资金 保护活动 资金支持 保护局宗旨 分部目标 恢复自然资源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允许保护局从自愿出售方手中获取不动产权益以实现其目标,但不能购买任何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如果不动产权益的价值超过25万美元(经通货膨胀调整),则取得过程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除非保护局寻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重要的是,保护局不得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财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7(a) 保护局可以从自愿出售方或转让方手中取得任何不动产权益,以执行本分部的宗旨。但是,保护局不得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7(b) 根据本条取得不动产权益不受《财产取得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的约束,除非该权益的价值超过每宗地或地块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年度变化进行调整(由财政部计算)。但是,保护局可以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具体的取得行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7(c) 保护局不得行使征用权。
保护局 不动产取得 自愿出售方 完全所有权 财产取得法 征用权 不动产价值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消费者物价指数 财政部 财产权益 通货膨胀调整 财产转让 公共土地使用 土地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227,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本法律条款允许保护区管理其拥有的不动产。它可以出租、租赁、出售或交换这些财产,或转让与这些财产相关的权利。所有这些交易都必须支持保护区的目标,并遵守任何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不动产管理 租赁不动产 出租财产 出售财产 交换财产 转让财产权 保护区宗旨 合同权利 既得权利 财产交易条款 不动产权益 财产交换 可分割权利 财产分割 实体交易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赋予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的权力,包括为此目的与公共机构或私人方签订协议的能力。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可以改善土地,以保护环境或增强公众通行和享用。此外,它还可以与组织合作,在这些土地上建设和维护设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9(a)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对其所有或控制下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管理合理必要且附带的一切行动,并可与公共机构或私人个人或实体就这些土地或权益的管理启动、谈判并参与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9(b)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为保护自然环境、改善公众对公共土地的享用或公共土地的通行,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本部的目标,而改善、恢复或提升土地,并可实施这些改善或其他措施的规划和设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49(c)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与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以建设、管理或维护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授权的设施。
保护区管理 土地协议 自然环境保护 公共土地通行 土地恢复 土地改善 设施建设 管理协议 环境提升 公众享用土地 私人实体合作 非营利组织协议 土地所有权管理 设施维护 公共机构合作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保护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支出、土地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这项要求从202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50(a) 该保护机构应当向立法机关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支出、土地管理成本和行政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50(b)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保护机构报告 年度报告 立法机关报告 自然资源局 土地管理成本 行政成本 支出 2027年生效 环境支出 保护机构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要求
(Repealed (in Sec. 2) and added by Stats. 2021, Ch. 182, Sec. 3. (SB 208)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7, by its own provisions.)
本节允许保护机构使用其资金,用于开展与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研究和监测活动。
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本分部支出资金,用于开展与本分部项下管理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研究和监测工作。
保护机构资金 研究活动 计划实施 监测活动 资金支出 发展计划 环境计划 保护研究 计划管理 资金分配 自然资源管理 计划监督 环境监测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规定,相关的保护机构可以从各种来源(例如捐赠或拨款)获得资金和财产。他们还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获取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他们收到的任何资金或收入都必须按照本分部规定的规则使用。
保护机构资金 公共捐赠 私人捐赠 不动产取得 动产取得 资金援助 赠与 拨款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遗赠 补助金 收入存入 资金支出 资产转让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227, Sec. 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前提是这些服务是应接受服务的人或实体的请求而提供的。费用不得高于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用于本分部所规定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目的。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并收取其所提供直接服务的费用,前提是该服务是应接受服务之个人或实体的请求而提供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所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和费用。保护区管理机构收到的所有费用应存入基金,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目的支出。
保护区管理机构费用 直接服务费 服务请求 合理成本 保护区管理机构开支 服务提供 费用收取 资金存入 支出目的 分部目的 费用限制 成本回收 保护区管理机构基金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出租、出售、交换或转让房地产权益所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些资金随后可用于该部门预定的项目或活动。
房地产权益或期权的租赁、出租、出售、交换或转让所得,以及所有其他收入,应存入该基金,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目的。
房地产交易收益 租赁收入 出租收入 房地产出售 财产交换 财产转让 资金分配 项目融资 部门用途 收入存入 房地产期权 财产权益收入 财务管理 收入分配 公共资金使用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内华达山脉保护区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只能用于本特定分部所列明的目的,并且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内华达山脉保护区 州金库 基金拨款 立法机关批准 保护资金 加州州基金 环境倡议 自然资源管理 州保护项目 公共资金分配 金库资金使用 分部特定目的 州立法程序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本节明确指出,保护区不具备城市或县通常拥有的某些权力,例如土地使用管制权。除非保护区拥有土地、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或获得其许可,否则它不能管理土地上的活动。此外,保护区对属于他人的水权不拥有管辖权。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未授予保护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56(a) 城市或县规管土地使用的任何权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56(b) 规管土地上任何活动的任何权力,除非其作为土地权益的所有者,或根据与土地权益所有者达成的协议,或获得其许可或管理授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56(c) 对他人持有的水权的任何权力。
保护区权力 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所有者协议 管理授权 水权 城市权力 县权力 土地所有权 活动规管 土地权益 管理授权 许可 土地管理 监管限制 土地管辖权
(Added by Stats. 2004, Ch. 72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