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33320
内华达山脉保护局是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一个州级机构,它与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旨在改善旅游和休闲,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生产性景观,并降低野火等灾害风险。该局还致力于提升水质和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确定需要资金的优先项目,并增加公众对公共土地的享用。此外,保护局还旨在支持那些能够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繁荣,并推动气候韧性和公平的活动。
Section § 33321
本节规定了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保护区董事会的构成,其中包括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成员。有表决权的成员包括重要的州政府官员,如自然资源局局长和财政局局长,以及公众成员和次区域代表。这些公众成员由州长、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确保他们不是民选官员。每个次区域通过涉及县监事的特定程序选出一名董事会成员。如果未能及时任命成员,州长将介入。无表决权成员是来自国家公园管理局、林业局和土地管理局的联邦代表。任命旨在反映多元化的背景。
此外,四名立法机关成员(两名来自参议院,两名来自州议会)可以参与董事会活动,只要这不与其立法职责相冲突。他们代表保护区内外不同的选区。
Section § 33322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委员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的任期。某些成员(如另一条款所规定)的任期由任命他们的人酌情决定。其他成员的任期则根据他们在内华达山脉地区所代表的区域而定。
在西北、中北和东南内华达山脉区域,他们的任期为两年,从奇数年开始。相反,东北、中南和西南内华达山脉区域的成员从偶数年开始任期,新任命的成员最初任期为一年。最后,如果成员不再符合其任命所需的资格要求,则必须卸任。
Section § 33323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中非州政府雇员的有表决权成员,每次参加会议将获得100美元。此外,所有委员会成员因参加会议或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任何必要开支,例如差旅费,都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33324
每年,董事会的有表决权成员必须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如果这些职位出现意外空缺,董事会成员将选举新的人选来填补该职位,直到任期结束。
Section § 33325
保护区委员会需要至少七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在场才能做出决定。如果人数不足,他们就无法开展工作。任何决定要生效,都需要至少七名有投票权的成员投赞成票。委员会还负责制定其会议的规则和程序。
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以及无投票权的顾问,都可以参加所有会议,包括非公开会议。
Section § 33326
本节允许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决策。他们还可以举行社区会议,并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公众外联。这些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在参加例会时,可以报销必要的开支,例如差旅费。
Section § 33327
Section § 33328
委员会负责任命保护区的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不受通常的政府招聘规则的约束。此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雇用更多工作人员来开展保护区的工作。
Section § 33329
Section § 33330
保护机构可以使用其运营预算和它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资金来支付其维持和行政开支。
Section § 33331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在召开会议时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中概述的规则。该法案通过要求会议向公众开放和可访问来确保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