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32200
本节解释了权力机构可以与各方签订协议,以建设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参与方将负责设计和施工,但必须遵守既定标准并按需接受监督。权力机构可能会根据合同要求,分期或按需支付这些项目的费用。
已完工的项目在法律上归权力机构所有,尽管参与方可能拥有租赁权或允许分期付款的购买协议。
Section § 32201
本条规定允许管理局与各方就城市滨水区修复等项目租赁物业和设施。他们可以确定双方同意的条款,包括租赁期满时所有权如何转移。管理局可以设定并收取费用和费率,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券或贷款并维持准备金。这些资金还用于支付管理局和保护局的运营成本。他们可以设立账户来管理专门用于偿还债券的收入,并可以选择为不同项目设立合并或单独的基金。
Section § 32202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与参与方签订合同,出售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合同价格必须涵盖另一条款(第 (32201) 条)中列出的费用,并且可以分期支付并计入利息,或通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该机构从这些销售中收到的款项,应与项目租赁付款或租金的处理方式相同。
Section § 3220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为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提供融资选择,例如贷款,而不是租赁或出售。贷款可以覆盖各种指定的费用,并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贷款是否有担保。此外,第322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这些贷款资助的项目。
Section § 32204
Section § 32205
Section § 32206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法规发行的任何金融工具,如债券或票据,旨在造福加州人民,改善他们的健康、福祉并保护环境。
这些金融工具及其收益通常免征州和地方税。但是,如果这些工具由通常需要纳税的特定方持有,特别是那些与发行中的参与方有关联或控制这些参与方的实体,则此项免税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