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滨水区修复融资管理局基金,以支持城市滨水区项目。该基金中的资金可供管理局持续使用,其用途包括为项目融资提供债券担保。管理局可在基金内设立单独账户来管理财务,特别是在担保债券支付时。

基金主要以信托形式持有,用于债券担保和偿还,在债券未偿清期间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管理局可将任何盈余资金投资于政府批准的证券或计息账户。

这些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都将返还给基金,并且基金中的资金受到保护,除特定投资目的外,不得转入其他州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0(a) 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滨水区修复融资管理局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持续拨付给管理局,用于执行本分部的宗旨。
管理局可将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质押,作为根据本分部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担保,并为此目的,或为实现管理局任何其他目的所必需或便利,可将基金划分为单独的账户。根据本分部从任何来源归属于管理局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0(b) 在基金中特定款项质押以担保管理局任何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优先权,以及管理局在管理本分部授权的计划中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之后,基金中来源于任何来源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管理局债券的担保和支付而信托持有,并且只要债券未偿付,就不得用于或质押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是,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限制管理局根据授权债券的决议条款使用债券收益发放贷款的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0(c) 根据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质押任何特定资产、收入或款项,管理局可在基金中设立单独的账户,以协议规定的方式管理资产、收入或款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0(d) 管理局可不时指示司库将基金中非当前所需款项(包括任何债券销售所得)投资于《政府法典》第16430条规定的管理局指定的合格证券。管理局可指示司库将款项存入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州立银行、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管理局也可要求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进行投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基金款项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自第1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Section § 32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执行本特定部门的任何费用必须仅使用为此拨付的资金支付。加利福尼亚州不承担超出已拨付资金范围的任何费用,且该机构不得为州从其他来源制造任何债务或义务。

Section § 32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其运营成本,只要这些资金用于与第21分部第7章相关的项目。它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记录通过本分部资助的项目的开支。如果发行债券,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向管理局申请报销其支持费用。管理局必须偿还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本分部下项目开发中的必要开支。此外,管理局还可以报销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本分部下履行职责的活动,应被视为符合并促进第21分部第7章(自第31300条起)。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从任何已拨付并可供其使用的资金来源支付其与本分部相关的支持费用,这些资金可用于资助其在该第7章下的支持活动。但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保留其与可能根据本分部获得部分或全部资金的项目相关的支持支出记录,并且,如果管理局最终为此类项目发行债券,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向管理局寻求报销该项目的支持费用。管理局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销其在开发根据本分部资助的项目时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助费用。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管理局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销其在本分部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3206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由管理局资助的项目,在建造或完成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32063

Explanation
一旦为特定项目发行的所有债券(包括任何为这些债券再融资的债券)已完全偿清,或已做出偿清的安排,并且所有其他相关条件都已满足,当局就可以解除其对该项目的所有权主张。这意味着当局可以将其权利或权益转回给参与该项目的当事方。当局将处理必要的文件,例如解除文件或契据,以使此次转让正式生效。

Section § 320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机构发行债券的流程和时间表。首先,如果一个参与方提交了完整的申请,该机构或其执行董事必须在收到申请30多天后的下一次会议上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不过,该机构在发行债券前仍可审查并调整融资条款。

参与方提出请求后,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就批准或拒绝发行债券做出最终决定。该请求必须附有证据,证明之前设定的所有债券发行条件均已满足,并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以供批准。

此外,该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条件来发行债券。所有行动均由该机构全权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4(a) 该机构,或其执行董事(如经该机构决议授权),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后超过30天举行的下一次机构会议上,就针对任何参与方的债券发行采取正式行动。针对债券发行的正式行动可以保留该机构在发行债券之前进一步审查融资申请并考虑其条款的权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4(b) 该机构应当在收到参与方提出的行动请求后60天内,采取最终行动批准或不批准发行债券,以向参与方提供财政援助。参与方的任何请求都应附有证据,证明已满足该机构首次采取发行行动时施加的任何及所有债券发行条件,以及所有主要法律文件的副本,这些文件需经该机构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4(c) 该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条款,最终批准债券的发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4(d) 本节项下的任何行动应由该机构全权决定。

Section § 32065

Explanation

每年3月31日前,该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一个日历年活动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他们收到并批准融资的申请清单、已售债券的详细信息及其利率、债券的销售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议价)、已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对来年需求的预测。此外,报告还应包含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

该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截至12月31日的上一个日历年的活动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收到的申请清单、获准融资的申请清单、已售债券的详细说明、其利率,以及债券销售是公开招标还是议价,已授权但目前尚未出售的债券金额的详细说明,该机构来年的需求和要求预测,以及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报告。

Section § 32066

Explanation
州司库有责任批准发行债券,如果联邦税法要求这项批准。这项批准适用于由州或代表州发行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