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32060
本法律条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滨水区修复融资管理局基金,以支持城市滨水区项目。该基金中的资金可供管理局持续使用,其用途包括为项目融资提供债券担保。管理局可在基金内设立单独账户来管理财务,特别是在担保债券支付时。
基金主要以信托形式持有,用于债券担保和偿还,在债券未偿清期间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管理局可将任何盈余资金投资于政府批准的证券或计息账户。
这些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都将返还给基金,并且基金中的资金受到保护,除特定投资目的外,不得转入其他州基金。
Section § 32061
Section § 32061.5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其运营成本,只要这些资金用于与第21分部第7章相关的项目。它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记录通过本分部资助的项目的开支。如果发行债券,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向管理局申请报销其支持费用。管理局必须偿还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本分部下项目开发中的必要开支。此外,管理局还可以报销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32062
Section § 32063
Section § 3206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机构发行债券的流程和时间表。首先,如果一个参与方提交了完整的申请,该机构或其执行董事必须在收到申请30多天后的下一次会议上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不过,该机构在发行债券前仍可审查并调整融资条款。
参与方提出请求后,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就批准或拒绝发行债券做出最终决定。该请求必须附有证据,证明之前设定的所有债券发行条件均已满足,并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以供批准。
此外,该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条件来发行债券。所有行动均由该机构全权决定。
Section § 32065
每年3月31日前,该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一个日历年活动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他们收到并批准融资的申请清单、已售债券的详细信息及其利率、债券的销售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议价)、已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对来年需求的预测。此外,报告还应包含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