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32050
本节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城市滨水区修复融资管理局,作为专注于修复城市滨水区的州政府机构。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州政府职能。该管理局由五位主要官员组成:财政局局长、审计长、司库、自然资源局局长以及保护局执行董事,其中司库担任主席。每位官员都可以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司库负责组织管理局的首次会议。
Section § 32052
Section § 32053
Section § 32054
本节解释说,主席需要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不属于管理局,以协助管理局履行职责。执行董事可以根据需要雇用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并将获得由管理局设定的薪水。此外,管理局可以允许执行董事代表其签订合同。
Section § 32055
Section § 32056
总检察长是某个机构的主要法律顾问,但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聘请额外的法律顾问,这需要总检察长的批准,且该批准不应无故拒绝。这可能包括为债券发行等特定需求聘请律师。此外,财政总监担任该机构的司库。
Section § 32057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机构的各项权力和职责。该机构可以制定运营规则、设立公章并参与法律诉讼。该机构获准为项目融资发行债券,聘请私人顾问,并雇用与债券相关的顾问。它还可以与州政府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必要服务,支付专家咨询服务费用,并管理为项目融资而进行的财产买卖。
此外,该机构可以接收贷款和赠款等财政资源,向各方提供项目融资和再融资贷款,并以财产权益担保贷款。它还可以以特定条款将项目租赁给各方,收取行政费用,并为贷款获取保险。最后,该机构可以签订与保险或担保相关的协议,在违约时接受付款,并将保险或担保作为其债券的担保。
Section § 32058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选择项目以获得机构的财政帮助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侧重于项目的经济健康状况,以及相关方能够履行项目所有财务责任的可能性。
Section § 32059
要在沿海区域内开展项目并获得批准,首先需要获得保护局的批准,并且该项目必须位于已有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的区域。保护局只有在当前条件阻碍了州沿海区域的关键目标,并且该计划能提供公共通道、娱乐、环境改善以及就业和经济增长机会等公共利益时,才会批准该计划。
Section § 32059.5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区或斯托克顿港区内,或大都市区内河流、湖泊或水库上的某些项目,需要获得保护局的批准才能进行。这些项目必须有一个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
保护局要批准这些计划,必须确保项目能提供公共通道或娱乐设施,改善环境,并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总计五千万美元预留给大都市区内这些水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