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保护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以下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1) 干扰或冲突任何水务总监、公共机构或其他根据任何裁决或法规指定或设立的负责地下水或地表水管理或地下水补给的机构或实体的权力或职责的行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2) 干扰或冲突根据任何影响圣加布里埃尔河集水区和流域内水或水管理的裁决发布的任何判决或法院命令,或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3) 阻碍或不利影响任何先前通过的洛杉矶县排水区项目,如总工程师1992年6月30日的报告所述,包括截至1999年9月1日该报告的任何补充或增补,或任何操作该项目的维护协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4) 导致水质恶化,或干扰或冲突任何水务总监或公共机构根据法规、任何水权或裁决授权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圣加布里埃尔河或其任何支流、溪流、分叉或支流、地下水流域或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节水、地下水补给、水资源保护或储存(或两者)、地下水抽取、水处理、扩散、注入、抽取、储存的监管,或使用当地水源、雨水径流和地表径流,或引进水或再生水的行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a)(5) 干扰、阻碍、妨碍或延迟公共供水系统所有者行使任何水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水井或水泵、处理或储存设施、管道或其他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必要或有用的设施或财产的建造、运营、维护、更换、修理、选址或搬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b) 保护机构应在任何拟议的可能影响任何水权或供水系统的行动、政策或项目获得保护机构批准之日至少45个日历日前,向保护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每个水务协会提供书面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c) 在本节中,“裁决”指在任何裁定或影响水权、地表水管理或地下水管理的司法程序中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或命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621(d) 保护机构在根据本分部实施任何可能与其他保护机构存在管辖权重叠的项目之前,应与资源局内的其他保护机构进行协商。每个保护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以互利且有益于环境的方式解决根据本分部开展的任何项目开发相关问题。保护机构之间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资源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