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强调,公众应有保障地获取并享用加州的沿海资源,例如海滩和沼泽。为实现这一点,一个名为“州海岸保护局”的州机构负责牵头,开发和管理沿海的通道和入口,包括旧金山湾和苏伊森沼泽等区域。
公众通行权 沿海资源 州海岸保护局 公共通道 加州海岸线 旧金山湾 苏伊森沼泽 沿海通行政策 沿海享用 公众享用 海岸线通行 加州海滩 沿海保护 实施 海岸线通行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967, Sec. 14.)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用于获取或管理土地,以便公众可以进入海岸。但是,地方机构只有在海岸通道的益处超出了当地社区的范围时,才能获得这些拨款。
保护机构拨款 公众通道 沿海土地 土地获取 非营利组织 公共机构 地方机构限制 沿海通道项目 社区利益 土地管理 公众需求评估 拨款资格 沿海通道开发 土地权益获取 沿海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885, Sec. 3. Effective October 14, 20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致力于保护土地的机构(即保护地管理局)资助购买土地权益和开发公共通道的全部费用。这些项目可以由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实施。提供多少资金取决于可用资金、申请人的财政实力、项目相对于其他项目的紧迫性,以及保护地管理局为决定哪些项目符合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设定的任何标准。
保护地管理局可提供最高达购置土地权益以及由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初步开发公共通道的总成本,依照第31400.1条的规定。保护地管理局提供的资金数额应由以下因素决定:可用于沿海公共通道项目的资金总额、申请人的财政资源、项目相对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紧迫性,以及保护地管理局为确定项目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规定的因素的应用,以更有效地执行该部门的规定。
保护地管理局资金 土地购置 公共通道 非营利项目 公共机构项目 沿海公共通道 资金确定 项目资格 项目紧迫性 财政资源 沿海项目 土地保护 开发资金 资金可用性 优先顺序设定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1123, Sec. 4.)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帮助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创建和管理供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目标是支持实现拥有可进入的海岸区域。
海岸通道 公众海岸通道 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助 非营利组织 公共机构 建立通道 海岸通道系统 公众通道支持 海岸管理 通道目标 环境协助 海岸路径 保护区管理机构支持 可达性目标 海岸区域通道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1234, Sec. 5.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80. Operative January 1, 1981, by Sec. 11 of Ch. 1234.)
本节规定,保护区需要制定并采纳指导方针,以帮助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以及在允许情况下的联邦机构,获取和开发公众进入沿海地区的方式。这些指导方针应成为加州海岸沿线更广泛的公共通道网络的一部分,并且该网络也将被纳入该州的《户外娱乐资源计划》。
保护区应制定并采纳标准,以指导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以及联邦机构(在联邦法律或法规或美国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和开发公众进入沿海资源的通道。此类标准应纳入一个通往并沿着该州海岸线的综合公共通道系统,该系统将成为第5099.2条所要求的《加州户外娱乐资源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沿海通道 公众通道标准 州机构 地方机构 联邦机构 海岸线开发 公共通道 加州户外娱乐资源计划 沿海资源 综合系统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840.)
本节允许州机构购买土地或土地权益,以确保沿海岸线有公共通道。这些机构还可以开发和维护这些区域,以提供进入重要沿海资源的通道。
公共通道 海岸线通行 沿海资源 土地获取 完全所有权 州政府机构 保护局 公共路径 开发与维护 沿海地区 公众通行 部门职责 沿海土地 土地权益 公众进入海岸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930.)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及时接受有助于在加州提供海岸线公共通道的财产要约。该法律强调了防止通往州海滩和海岸线的通道丧失的重要性。它指出,接受那些保护开放空间或增强公众通往海滩和潮汐地通道的财产要约,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这些财产要约不被视为赠与或获取,而是符合海岸政策的开发所必需的步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规定及时接受根据第20分部(自第30000条起)记录的、为提供通往和沿海滨的公共通道所需的献出财产权益的要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1(b)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1(b)(1) 为防止通往和沿州海岸线的公共通道的潜在丧失,接受所有献出不动产的要约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这些要约旨在保护开放空间或有潜力提供通往公共潮汐地(包括任何海滩、海岸线或观景区)的通道,或提供与其他提供此通道的地役权或公共财产的连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1(b)(2) 根据第20分部(自第30000条起)要求并记录的献出财产权益的要约,为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发生提供了必要的缓解措施,以符合该分部的政策和目标,并且不属于第31105条含义内的对州的赠与或财产权益的获取。
公共通道 海岸线 海滩通道 海滨 财产要约 开放空间 潮汐地 不动产献出 沿海开发 公共地役权 财产缓解 可达性 海岸线景观 第20分部 土地保护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18,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捐赠公共通道的提议在到期后的 (90) 天内未被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接受,则保护机构必须接受该提议。
保护机构 公共通道 捐赠提议 非营利组织 公共机构 (90) 天内接受 到期日 提议接受 公共通行权 捐赠接受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337,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有可用资金,州海岸保护局每年必须开放至少三个通往海岸的公共通道,可以直接开放,也可以通过向其他团体提供拨款的方式开放。保护局可以将通道使用权转让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或使用,但必要时可以收回这些权利。非营利组织必须证明其免税身份,提交管理计划,并且如果未能妥善管理通道,必须允许保护局收回通道使用权。任何通道上的开发都需要保护局的批准,并且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用于这些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a) 在州海岸保护基金的海岸通道账户中有可用资金的范围内,保护局每年应开放至少三个公共通道,直接开放或通过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的方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b) 保护局可将公共通道地役权或财产中其他非完全所有权权益转让给适当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发、管理或公共使用,或可与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以开发、管理或公共使用该通道。根据本节进行的转让不受政府法典第 11005.2 节规定的总务部批准的限制。如果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停止存在、无法再管理该通道或违反协议条款,保护局应保留收回地役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c) 在非营利组织根据第 20 部门(自第 30000 节起)接受房地产权益捐赠要约之前,该非营利组织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c)(1) 向委员会执行主任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该非营利组织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节被批准为免税的公共福利公司,并已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了 Form 990 表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c)(2) 向委员会执行主任和保护局执行官提交一份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描述该非营利组织对该权益的计划管理和运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c)(3) 授予进入权,允许保护局在保护局和委员会认定该非营利组织未按照根据第 (2) 段制定的管理计划管理或运营该权益时,收回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d) 根据第 31402.2 节接受的公共通道,在其转让、开发或公共使用获得保护局授权之前,不得进行开发、改进或正式开放供公共使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2.3(e) 保护局不得将从普通基金拨款的资金用于本节目的。
海岸通道账户 州海岸保护基金 公共通道 公共机构 非营利组织 转让通道使用权 公共使用 管理协议 免税非营利组织 Form 990 表格 管理计划 收回通道使用权 开发授权 不得使用普通基金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337,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或保护机构未经立法机关在其年度预算批准过程中批准,不得使用征用权征收公共通道地点。
公共通道地点征收 征用权限制 立法机关批准 预算案批准 保护机构限制 部门权力 土地征收限制 政府土地征收 公共土地使用 预算监督 征用权例外 年度立法批准 土地通行批准 政府财产权 公共场所开发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930.)
如果地方公共机构无法或不愿取得用于公众进出海岸的土地所有权,州政府部门或保护局可以代为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成本过高而收益不足,他们不必向公众开放该区域。他们会努力寻找愿意负责维护州立公园系统之外的通道区域并承担其责任的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他们可以将通道场地租赁给这些组织,只要确保公众能够继续进出海岸。
公众通行权 海岸线通行 所有权转让 维护责任 地方公共机构 保护局 州政府部门 成本效益分析 非营利组织 公众使用 租赁协议 沿海资源 通道场地租赁 责任义务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667, Sec. 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保护机构接受来自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以帮助改善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收取的资金必须仅用于购买、开发或维护供公众到达海岸线的通道。理想情况下,这笔钱应该用于其收取的区域,特别是如果该区域缺乏足够的沙滩或海岸通道。部门或保护机构也可以将这些资金提供给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以帮助获取土地来改善沿海通道。
部门或保护机构可以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公众进入沿海资源而收取的费用。从此类来源收取的任何资金应由部门或保护机构支出,仅用于获取、开发和维护通往海岸线的公共通道。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此类费用应在其收取的一般区域或在公众进入和沿海岸线通道明显不足的区域支出。部门或保护机构可以向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转让资金,包括此类费用,用于获取供公众进入和沿海岸线的地点。
海岸线通道 公共通道 资金分配 沿海资源 非营利组织资金 公共机构费用 通道开发 海岸线维护 地方公共机构 地点获取 海滩通道 海岸线不足 资金转移 沿海开发 公共通道改善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667, Sec. 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名为“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政府机构,在州政府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购买房产,用于改善公共通道的项目。但是,此类协议的初始费用不能超过60万美元。
保护区管理机构 公共通道项目 不动产 取得选择权 财产权益 资金拨款 财产购置 保护区管理机构项目 政府资金 州政府拨款 财产成本限制 不动产选择权 公共项目资金 公共财产通道 州政府资金限制
(Added by Stats. 2002, Ch. 958, Sec. 2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该保护机构负责与州立公园和娱乐部等各个州部门合作,开发加州海岸步道。这些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规章和职责范围内,尽其所能地与该保护机构合作,协助规划、提供土地、修建步道部分、设置标识和管理步道。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8(a) 保护机构应与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加州海岸委员会以及交通部协商,协调加州海岸步道的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408(b) 在可行范围内,并在符合其各自职责的情况下,各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委员会,凡在沿海地区拥有财产权益或监管权力的,均应与该保护机构合作,在规划和提供土地以完成步道方面,包括修建步道连接段、设置标识和管理步道。
加州海岸步道 保护机构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 加州海岸委员会 交通部 步道开发 财产权益 监管权力 沿海地区 步道连接段 步道标识 步道管理 机构间合作 土地提供 步道规划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179, Sec. 19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局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用于开发和扩展内陆步道系统。这些步道应能连接到加州海岸步道,从而增强公众通往海岸线的便利性。
公共通道 海岸线通道 拨款 内陆步道系统 加州海岸步道 公共机构援助 非营利组织 步道开发资金 步道扩展 海岸保护区管理局 步道连接性 公共步道系统 海岸通道项目 步道系统拨款 社区步道通道
(Added by Stats. 2001, Ch. 446,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将洪堡县马莱尔沙丘的一部分(属于加州海岸小径)命名为“参议员韦斯利·切斯布罗海岸小径”。这个命名将在韦斯利·切斯布罗离开立法机构或2009年1月1日之后(以较晚者为准)通过设立标识来确认。标识的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人支付,并且所有关于这条小径的出版物都必须更新以反映这个新名称。
马莱尔沙丘 洪堡县 加州海岸小径 参议员韦斯利·切斯布罗 海岸小径标识 保护区管理机构管辖权 小径命名 标识资金 小径目录 出版物更新
(Added by Stats. 2007, Ch. 548,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