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重要的沿海地区保留供公众使用和享用。立法机构希望赋予保护机构权力,使其能够购买、管理和保护这些土地,从而使公众不会失去对它们的通行权。

Section § 31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护区必须与各委员会、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紧密合作,以保留土地的某些权益。这些区域被保留用于公园、娱乐、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历史或科学目的。这些保留旨在符合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地方计划,包括旧金山湾和其他沿海地区的计划。

本法规还明确指出,这些规定不限制海湾委员会对许可证做出决定的权力,如政府法典另一节所概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1(a) 保护区应与委员会、海湾委员会及其他公共机构以及非营利组织合作,以确保为本分部的目的以及为公园、娱乐、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历史保护或科学研究保留不动产权益,这些保留旨在符合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始于第30000节)的政策和目标,或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或项目;或,就旧金山湾而言,海湾计划、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或海湾委员会认定与这些计划一致的任何其他当地计划中确定的地点;或,在不属于海岸区或旧金山湾的沿海地区,任何其他当地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1(b) 本分部的规定不得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海湾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6632节的规定批准、拒绝或修改许可证的权力。

Section § 3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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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因资金或其他限制而无法取得、维护或使用某块地产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机构可以向该机构或组织提供拨款,或者可以取得并持有该地产,直到可以将其转让给适当的团体。此外,保护机构还可以向这些组织提供技术帮助,以协助它们完成地产取得过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2(a) 如果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因财力有限或其他情况,无法为第31351条规定的目的取得、持有、保护或使用不动产权益,则保护机构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2(a)(1) 为第31351条规定的目的向该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2(a)(2) 取得并持有该权益,以随后转让给适当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52(b) 保护机构可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以协助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完成(a)款所述的取得或相关职能。

Section § 313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向非营利组织贷款,以便该非营利组织在更有利的情况下暂时收购财产。该非营利组织在使用这笔贷款购买财产时,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具体程序和限制。

Section § 31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一个保护自然土地的组织)签订一项协议,以便在州政府为一个相关项目拨款时,潜在地购买房地产。但是,这项协议的费用不能超过六十万美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立法机关为实现本分部的目标而拨款时,保护机构可以签订一项期权协议,以获取与场地保留项目相关的不动产权益。该期权的费用不得超过六十万美元($600,000)。

Section § 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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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保护区管理机构取得土地后,不能持有该土地超过10年。在此期间,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为公共目的接管所有权,前提是当地市或县同意。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这块土地,市或县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增加限制,以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最初的目的。土地成本可以包括行政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等值财产。如果10年内没有人取得该土地,则必须以市场价值出售,且不受使用限制。任何土地出售所得款项将返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相关项目。

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持有依照本章规定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超过自取得之时起10年。在此期间的任何时候,公共机构有权为本章所指明的公共目的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在此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土地所在市或县批准该取得,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该土地所有权。自保护区管理机构邮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后,该取得应视为已批准,除非市或县在该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经保护区管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向非营利组织转让房地产权益的文书可以包含一项永久性限制,将这些土地的使用限于取得目的。公共机构或从保护区管理机构取得房地产权益的非营利组织支付的价格可以包括取得成本,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留和管理土地方面的行政和管理成本,或两者兼有。该取得价格的支付应为货币形式,或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等值财产,或两者的组合。根据本条取得的土地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 (11011.1) 条处置。如果在此10年期限届满时,没有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愿意或能够取得这些土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请求总务部以公平市场价值处置这些土地,且不受本分部项下后续土地使用限制。
州在处置根据第 (31352) 条取得的土地后收到的任何资金,应存入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支出,用于资助本分部中规定的项目。

Section § 31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局租赁其拥有的财产。如果租赁给私人或团体,租赁收入的 (24) 百分比将转给财产所在县,但需政府批准资金。县随后根据前一年的税收份额,将这笔钱分配给自己、地方税区和其他相关征税机构。县审计员会计算出每个机构应得的金额,县政委员会则确保款项得到适当分配。分配给县、地方区或征税机构的任何款项,都应存入与类似财产的常规税款相同的基金账户。对于任何租赁财产的 (25) 美元或更少的款项,全部金额将留在县普通基金中。

保护区管理局有权根据本章规定租赁其所取得的不动产权益。当租赁给私人或团体时,保护区管理局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每年将租赁总收入的 (24) 百分比转交给不动产权益所在县。
县应将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款项分配给自己、分配给县征收和收取不动产税或评估费的每个税收区,以及分配给财产所在县内的所有其他征税机构。分配给县以及每个税收区或其他征税机构的金额,应与以下比例成正比:即,在包含除县以外面积最小的税收区或其他征税机构的县域内,每个机构对类似不动产征收的、在前一个财政年度征收的税款和评估费金额,与包括县在内的所有这些区和机构在该年度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款和评估费总额之比。县审计员应确定并核证应分配给县政委员会的金额,县政委员会应随即下令进行分配。
根据本节分配给任何县、税收区或其他征税机构的任何款项,应存入与对任何应税类似不动产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评估费相同的基金账户。
如果县根据本节收到与任何租赁财产相关的款项为 (25) 美元或更少,则所有该款项应分配给县,存入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31356

Explanation
各县按照前一节的规定获得其份额后,任何来自租赁收入的剩余资金都会交给保护区管理机构。这笔钱可以用于他们的计划,但只有在立法机关决定拨款时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