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
Section § 31350
Section § 31351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护区必须与各委员会、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紧密合作,以保留土地的某些权益。这些区域被保留用于公园、娱乐、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历史或科学目的。这些保留旨在符合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的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地方计划,包括旧金山湾和其他沿海地区的计划。
本法规还明确指出,这些规定不限制海湾委员会对许可证做出决定的权力,如政府法典另一节所概述。
Section § 31352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因资金或其他限制而无法取得、维护或使用某块地产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机构可以向该机构或组织提供拨款,或者可以取得并持有该地产,直到可以将其转让给适当的团体。此外,保护机构还可以向这些组织提供技术帮助,以协助它们完成地产取得过程。
Section § 31352.5
Section § 3135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一个保护自然土地的组织)签订一项协议,以便在州政府为一个相关项目拨款时,潜在地购买房地产。但是,这项协议的费用不能超过六十万美元。
Section § 31354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护区管理机构取得土地后,不能持有该土地超过10年。在此期间,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为公共目的接管所有权,前提是当地市或县同意。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这块土地,市或县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增加限制,以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最初的目的。土地成本可以包括行政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等值财产。如果10年内没有人取得该土地,则必须以市场价值出售,且不受使用限制。任何土地出售所得款项将返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相关项目。
Section § 31355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局租赁其拥有的财产。如果租赁给私人或团体,租赁收入的 (24) 百分比将转给财产所在县,但需政府批准资金。县随后根据前一年的税收份额,将这笔钱分配给自己、地方税区和其他相关征税机构。县审计员会计算出每个机构应得的金额,县政委员会则确保款项得到适当分配。分配给县、地方区或征税机构的任何款项,都应存入与类似财产的常规税款相同的基金账户。对于任何租赁财产的 (25) 美元或更少的款项,全部金额将留在县普通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