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章节确立了本章的名称为《1981年城市滨水区修复法案》。人们可以以此名称来指代本章。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1年城市滨水区修复法案》。
城市滨水区修复 修复法案 1981 滨水区开发 城市更新 滨水区项目 环境修复 城市规划 社区振兴 沿海管理 公众通道 滨水区提升 生态改善 历史保护 休闲区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城市滨水区,通常是城市中最早开发也最早衰败的地方,需要修复以重振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区中心的作用。目标是将这些区域改造为环境友好的空间,包括公园、开放空间、游客设施以及为所有收入人群提供的住房。这种改造旨在促进旅游业、确保公众通行,并支持私营部门发展,最终惠及州公民和当地社区。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滨水区,往往是城市区域最先开发,也因此最先衰败的部分,需要修复以使其恢复昔日作为社区重要经济和文化组成部分的作用。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通过但不限于创建公园、开放空间、游客服务设施以及为所有收入阶层提供住房,将本州的城市滨水区开发成环境友好的区域,将促进这些区域的旅游业、公共通行以及私营部门的发展。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鼓励旅游业、公众进入海岸以及有计划的私营部门发展,对本州公民以及受影响城市滨水区的当地居民均有益处。因此,本章的宗旨是促进本州重要城市滨水区的修复。
城市滨水区 环境修复 经济发展 文化社区 公园 开放空间 游客设施 住房 公众通行 旅游业 私营部门发展 社区振兴 沿海通行 公民利益 地方发展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本法律条文规定,保护局负责管理本章中的各项规定。它还必须与州和联邦机构合作,确保它们影响加州城市滨水区的项目高效运行,并且互不重叠。
保护局管理 城市滨水区 机构协调 州机构活动 联邦项目效率 减少重复 城市滨水区项目 项目重叠预防 加州滨水区协调 机构协作 项目管理 城市项目效率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这项法律指示保护局与包括委员会和组织在内的各种团体合作,为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制定指导方针和标准。这些指导方针有助于评估和优先排序那些可以获得资金的项目。
一旦考虑了这些团体和公众的反馈意见,保护局就会最终确定这些指导方针。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随后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提交项目提案,以争取可能的州或联邦资金。
城市滨水区修复 项目标准制定 项目评估 滨水区项目资金 保护局指导方针 公共机构项目 非营利组织项目 项目提交流程 项目优先排序 公众审查流程 联邦资金申请 州资金申请 保护局协助 项目提案指导方针 城市项目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958, Sec. 1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款鼓励在审查拨款申请和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时,注重推广优秀的设计。它还旨在激励那些能够创造性地、巧妙地将人造建筑与自然海岸环境融合的项目。
拨款申请 城市滨水区修复 卓越设计 项目创新 自然海岸环境 人造景观融合 环境敏感性 海岸项目 修复计划 城市设计 海岸开发 项目激励 设计融合 自然环境 海岸保护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本节概述了加州海岸管理方面的资本项目和计划将如何被提出和资助。它规定,保护局负责提出这些项目,以根据《海岸带管理改进法案》获得联邦拨款。除非由保护局提出,否则委员会不得转呈任何项目申请。
本节还澄清,委员会保留其权力,以决定联邦财政援助如何在各种与海岸相关的活动(包括研究、能源影响和资源管理)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在做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和保护局必须就与公共通道、资源增进和城市滨水区恢复相关的特定项目的分配达成一致。
委员会必须与其他机构(包括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以确保获得足够的联邦援助,从而履行其在《加州海岸管理计划》下的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a) 保护局应提出由保护局、地方公共机构或州机构产生的资本项目和资本计划,以申请根据联邦《海岸带管理改进法案》(Public Law 96-464)第306A节可获得的拨款。除非申请由保护局提出,否则委员会不得转呈任何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b)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削弱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330节享有的权力,该权力应包括决定联邦财政援助在海岸管理活动、海岸研究活动、海岸能源影响活动、海洋生物资源活动以及自然资源增进和管理活动之间的分配,这些活动有资格根据《海岸带管理改进法案》或其任何修正案,或截至目前或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与海岸带规划和管理相关的联邦法案获得联邦财政援助,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c)(1) 在委员会根据 (b) 款确定分配之前,委员会和保护局应就由保护局、地方公共机构或州机构提出的用于公共通道、农业保护、海岸资源增进、海岸恢复、城市滨水区恢复、重要海岸资源区保留和商业渔业设施的资本项目和资本计划的分配达成一致。除非这些资本项目和资本计划由保护局提出,否则不得为其进行分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c)(2) 在委员会根据 (b) 款确定分配之前,委员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应就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联邦批准的《加州海岸管理计划》履行其职责的分配达成一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6(c)(3) 在根据 (b) 款确定分配时,委员会应与保护局、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及财政部协商,并应确保有资格根据《海岸带管理改进法案》获得联邦财政援助的机构获得足够的援助,以履行其根据联邦批准的《加州海岸管理计划》所需承担的职责。
资本项目 资本计划 海岸管理 联邦拨款 保护局提案 资金分配 海岸带 公共通道 城市滨水区恢复 资源增进 加州海岸管理计划 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海岸研究活动 联邦财政援助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225, Sec. 60. Effective August 16, 2004.)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帮助修复城市沿海滨水区。
拨款 公共机构 非营利组织 修复 城市沿海地区 滨水区修复 环境保护 城市发展 沿海修复 管理局资金 社区项目 滨水区振兴 环境拨款 城市更新 非营利组织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958, Sec. 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节解释说,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全额资助城市滨水项目,包括联邦资助项目的当地部分,但它也可能要求地方提供资金。有几个因素会影响项目获得的资金数额,例如可用于城市滨水项目的资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紧迫性、项目达到特定目标的程度,以及保护区管理局为有效决定项目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设定的其他因素。
保护区管理局可提供任何城市滨水项目高达全部的费用,包括联邦资助项目的当地分摊部分。保护区管理局也可要求地方参与城市滨水项目的资金。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资金数额和地方参与程度应由以下因素决定:可用于城市滨水项目的资金总额、申请人的财政资源、该项目相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滨水项目的紧迫性、该项目符合第31305节所列目标的程度,以及保护区管理局为确定项目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规定的其他因素的应用,以更有效地执行本部的规定。
城市滨水项目 地方资金参与 联邦支持 资金确定 项目紧迫性 申请人财政资源 项目目标 资格标准 资金优先顺序 保护区管理局资金 城市发展资金 项目成本 当地分摊部分 保护区管理局要求 资金资格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如果一项拟议的城市滨水区项目获得批准,保护局可以提供最高10万美元,用于帮助支付制定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的费用。此外,他们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用于支付制定这些计划的全部费用,但需满足两个条件:这些贷款必须由州预算提供资金,并且计划的费用必须是已获批准资助项目的一部分。贷款需要在项目债券出售时偿还,并支付足以弥补州政府资金成本的利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9(a) 在保护局批准拟议的城市滨水区项目后,保护局可提供最高十万美元($100,000)用于支付编制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的费用。此外,保护局可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或其任何组合,提供贷款用于支付编制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的全部费用,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9(a)(1) 这些贷款的资金已在《预算案》中列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9(a)(2) 计划编制费用已包含在根据第22部(自第32000条起)批准获得资金的项目成本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09(b) 贷款应在为项目提供资金的债券出售时偿还,并按照能够收回国家资金成本的条款和利率偿还。
城市滨水区项目 修复计划 保护局资金 公共机构 非营利组织 项目批准 预算案 贷款偿还 州资金成本 债券 利率 编制费用 第22部 公共融资 滨水区开发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280, Sec. 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立保护机构,在州议会提供必要资金的情况下,获得购买用于城市滨水项目的房地产的期权。获得此期权的费用不得超过60万美元。
城市滨水项目 不动产收购 保护机构期权 财产权益 资金拨款 房地产期权 城市发展 州议会资金 项目融资 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成本限制 公共项目 州立保护机构 期权成本限制 不动产收购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958, Sec. 2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改造时,建造公园、开放空间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费用可以计入项目预算。但是,这些设施应主要惠及当地居民,并且不应占用项目总成本的过大部分。此外,如果公共海岸通道和风景观赏的费用是经批准的城市滨水区更新计划的一部分,则也允许计入。
城市滨水区修复 项目成本 公园 开放空间 公共区域 设施 当地居民 批准计划 公共海岸通道 风景地役权 成本分配 更新计划 修复区域 社区利益 预算考量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为商业渔业建设或扩建设施而提供拨款时,拨款的财务条款以及如何偿还,应侧重于确保该行业的长期财务健康。
商业渔业 拨款授予 新建设施 扩建设施 财务条款 偿还规定 经济可行性 长期保护 渔业拨款 渔业支持 保护区管理机构 财务健康 行业可持续性 拨款条件 设施开发
(Added by Stats. 1982, Ch. 1618, Sec. 5. Note: Supersedes repeal by Stats. 1982, Ch. 1617.)
本法律规定,参与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中规定的规则。这意味着这些项目需要符合既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
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在按照本章规定开展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时,应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3000) 的规定。
城市滨水区修复 地方公共机构 非营利组织 《健康与安全法典》合规性 第24部 健康法规 安全标准 修复项目 项目合规 滨水区开发 安全规程 城市发展 环境修复 基础设施法规 社区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本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滨水项目完成后有任何剩余资金,超出合格项目成本的部分必须退还给州政府。这些资金将由一个专门机构(保护局)保管,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决定将其用于资助本分部规定的类似项目时才能使用。
城市滨水项目 剩余资金 州政府资金 资金转交 项目完成 保护局存款 资金拨款 立法机关 项目资助 合格项目成本 支出可用性
(Added by Stats. 1981, Ch. 1040, Sec. 1.)
这项法律是关于旧金山港的规划。它侧重于利用港口中非海事用途所需的物业,以提升游客体验、创建开放空间并改善沿海滨的公共通道。它还包括设立商业渔业区以及修复旧码头和栈桥的计划。一旦这些计划获得州海岸保护委员会的批准,这些项目的资金将获得优先考虑,以促进旅游业和公共通道,并有助于长期维护这些设施和区域。
旧金山港 服务游客的商业用途 海事用途 沿海公共通道 商业渔业设施 码头修复 栈桥修复 州海岸保护委员会批准 高优先拨款 土地管理计划 旅游用途 开放空间 破旧栈桥 实施计划 鼓励公众进入
(Added by Stats. 1986, Ch. 1410, Sec. 1.)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州政府将资金拨给该保护机构用于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时,该机构有权管理这些专门用于改善公共信托土地上渔港基础设施的资金。
该保护机构应根据其城市滨水区修复的职责,在州资金拨付给该保护机构时,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用于改善公共信托土地上渔港的基础设施。
城市滨水区修复 州资金分配 渔港 公共信托土地 基础设施改善 保护机构管理 港口升级 州资金 公共土地开发 滨水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279, Sec. 2.)
本节允许保护区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项目并提供补助金,以支持海洋、沿海或流域资源的保护、恢复或增强。这些项目也可以侧重于与这些资源相关的环境教育。活动示例包括关于沿海和海洋资源或海洋历史的教育展览或活动,以及开发符合这些目标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保护区项目 补助金 海洋资源 沿海资源 流域保护 环境教育 海洋历史 沿海基础设施 城市沿海流域 资源增强 展览 活动 设施开发 资源恢复
(Added by Stats. 2005, Ch. 383, Sec. 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