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a) 为改善和保护沿海水域和海洋水质及栖息地,保护局可根据本章规定,实施沿海流域和沿海及海洋栖息地水质、泥沙管理以及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恢复项目,或为此类项目授予拨款。除(b)款第(7)、(8)、(9)或(10)项所述项目外,保护局在项目或拨款的制定过程中,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以确保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20.4部第3章(自第30915条起)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 保护局仅当项目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方可根据本条实施项目或授予项目拨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1) 减少沿海区域或海洋水域内的水体污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2) 保护或恢复沿海水域、海洋水域和沿海流域内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包括但不限于流域恢复的许可协调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3) 减少对沿海和海洋鱼类及野生动物的威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4) 减少沿海流域的非自然侵蚀和泥沙淤积,或有助于重建自然侵蚀和泥沙循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5) 提供沿海洋流、海洋栖息地和海洋野生动物的监测和测绘,以促进沿海区域内资源的保护和提升。根据本项考虑的项目应经与渔猎局协商后实施。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6) 获取、保护和恢复沿海湿地、河岸区域、洪泛区及其他敏感流域土地,包括流向敏感沿海或海洋区域的流域土地。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7) 减少人口和经济压力对沿海和海洋资源的影响。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8) 提供与资源保护和恢复目标相符的公共通道。
(9)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9) 提供自然中心或研究设施的建设或扩建,这些设施侧重于保护教育或专注于沿海区域海洋部分或陆海交界处的研究活动。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b)(10) 提供符合第26.5部(自第35500条起)规定的项目和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c) 根据本条资助的项目应包含监测和评估部分,并且如果可用且与项目相关,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c)(1) 根据第30947条设立的综合流域管理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c)(2) 地方流域管理计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220(c)(3) 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通过的水质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