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土地保护机构购买沿海区域内的土地或其权益,以保护农田。目标是防止土地被用于非农业目的,并确保农田地块足够大以进行耕作。该机构可以改良和开发这些土地以支持此目标。一旦取得,该机构旨在将土地归还私人使用,并附带某些限制以保持其农业用途。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取得位于沿海区域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开发权、地役权或其他权益,以防止农田转为其他用途,并将农田整合为足够大的地块,以便持续农业生产。在为实现本节目的所需时,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可以对此类土地进行改良和开发。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将根据本分部为农业保护而取得的所有土地,附带适当的使用限制,归还私人使用或所有。

Section § 31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签订协议,购买房地产用于农业保护。但是,他们只有在立法机关为这类项目拨出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此外,这份购买协议的费用不能超过60万美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立法机关为实现本分部的目标而拨款时,保护机构可以签订一项期权协议,以获取用于农业保护项目的不动产权益。该期权的总成本不得超过六十万美元 ($600,000)。

Section § 3115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保护机构在购置农业用地时,必须优先考虑城市化对其影响最大的城市边缘地区。

依照本分部的规定,在取得农业用地权益时,保护机构应将最高优先权给予城市化对农业用地影响最大的城市边缘地区。

Section § 3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区不得在沿海地区购买土地用于农业,除非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土地必须在当地或特定规划中被认定为农业用地。其次,必须没有其他方法来确保土地持续用于农业,即使通过使用其他法律权力。

Section § 31153

Explanation
如果保护机构无法按照第 (31152) 条的规定购买一块农业用地,它可以请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根据第 (31105) 条通过征用权来取得这块地。

Section § 31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出租土地,并规定租金收入的 24% 必须交给土地所在县。县随后将这笔收入分配给自己和当地的征税机构,分配依据是它们从类似土地获得的房地产税份额。每个机构获得的金额由县审计员计算,然后由他通知监事会进行资金分配。如果县对某块财产收到的款项为 $25 或更少,全部金额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311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根据某项法律购买的土地被出售或租赁时,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将交给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支付另一节要求的任何款项后,剩余资金可用于特定项目,但前提是州立法机关批准。

根据 (Section 31150) 的规定获得的土地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应存入保护区管理机构,并且,在支付 (Section 31154) 要求的任何款项后,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支出,以资助本分部规定的项目。

Section § 311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护区管理局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这些拨款有助于在沿海地区购买土地、开发权或地役权,以防止农田被用于其他用途。它还允许他们改良和开发这些土地以支持农业生产,只要所有行动都符合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