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取得位于沿海区域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开发权、地役权或其他权益,以防止农田转为其他用途,并将农田整合为足够大的地块,以便持续农业生产。在为实现本节目的所需时,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可以对此类土地进行改良和开发。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将根据本分部为农业保护而取得的所有土地,附带适当的使用限制,归还私人使用或所有。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土地保护机构购买沿海区域内的土地或其权益,以保护农田。目标是防止土地被用于非农业目的,并确保农田地块足够大以进行耕作。该机构可以改良和开发这些土地以支持此目标。一旦取得,该机构旨在将土地归还私人使用,并附带某些限制以保持其农业用途。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签订协议,购买房地产用于农业保护。但是,他们只有在立法机关为这类项目拨出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此外,这份购买协议的费用不能超过60万美元。
本法规定,保护机构在购置农业用地时,必须优先考虑城市化对其影响最大的城市边缘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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