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a) 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委员会可经与州海岸保护局、加州海岸委员会以及酌情与渔猎局协商,支出资金,用于向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每个项目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以实现本章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b) 为执行本章而资助的项目应证明有能力在20年内促进持续、长期的水质或环境恢复或保护效益,解决退化的根本原因而非表象,并应符合委员会、适用的区域委员会、渔猎局和州海岸保护局制定、实施或通过的水质控制计划和资源保护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c) 申请执行本章资金的申请人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监测和报告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c)(1) 确定项目旨在预防或减少的污染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c)(2) 描述拟解决的基线水质或环境质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c)(3) 描述项目将如何有效预防或减少污染并展现预期的环境成果。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c)(4) 描述监测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方法、频率和持续时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d) 项目完成后,执行本章资金的受助方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已完成的活动并说明项目目的是否已实现。报告应包括受助方根据项目监测和报告计划收集的信息,包括对项目在预防或减少污染方面的有效性判定,以及监测计划的结果。委员会应将报告提供给公众、流域团体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e) 委员会不得在受助方支出资金之前,预先授予用于执行本章的拨款超过25%。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f) 申请执行本章资金的申请人应告知委员会为实施项目可能需要的任何公共机构批准、权利和许可证。申请人应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证明,这些批准、权利和许可证已获授予。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g) 如果存在针对银大麻哈鱼、硬头鳟或其他受威胁或濒危的沿海和海洋水生物种的恢复计划,为执行本章而资助的项目应符合这些计划,并在可行范围内,应力求实施这些计划中规定的行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h) 委员会经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协商,应任命一个海洋管理区水质工作组,由代表沿海社区的广度和多样性、相关非营利团体和海洋资源使用者的个人组成。所有执行本章的拨款资助提案应由该工作组审查。工作组可向委员会推荐项目以供资助审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21(i) 委员会应在授予执行本章的资金时,提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