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10(a)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10(b)“地方公共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10(c)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501(c)(4) 或 501(c)(5) 条组建的任何加利福尼亚州公司。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10(d) “公共机构”指市、县、市县联合体、区、州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以及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29) 第 319 条有资格获得技术援助或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330) 第 320 条有资格获得赠款的申请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10(e) “区域委员会”指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