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 市、县以及市县应向每位建筑许可证申请人收取费用。每项费用应等于当地建筑官员确定的、针对所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拟议建筑工程的特定金额。费用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1) R组占用,如《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所定义,高度为一至三层,酒店和汽车旅馆除外,应按每十万美元 ($100,000) 十三美元 ($13) 的费率评估,并计入适当的零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2) 所有其他建筑物应按每十万美元 ($100,000) 二十八美元 ($28) 的费率评估,并计入适当的零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3) 费用应为根据建筑物类型,按第 (1) 款或第 (2) 款评估的金额,或五十美分 ($0.50),以较高者为准。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1) 市、县以及市县可选择,代替 (a) 款的规定,在其基本建筑许可证费用中,对 (a) 款第 (1) 项中定义的任何R组占用,包含每十万美元 ($100,000) 十三美元 ($13) 的费率,并计入适当的零头;对所有其他建筑物类型,包含每十万美元 ($100,000) 二十八美元 ($28) 的费率,并计入适当的零头。选择根据本款收取费用的市、县以及市县,无需将这些费用与存放基本建筑许可证费用的任何基金分开存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2) 就本章而言,“建筑物”是指为支撑、遮蔽或围护人员、动物、动产或任何种类财产而建造的任何结构。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1) 市、县以及市县可保留其根据 (a) 款或 (b) 款收取的总金额的最多 5% 用于数据利用、用于结合强震动仪器计划和地震灾害测绘计划数据解释的地震教育,以及根据第 (2) 项,用于改进强地震动事件后的损害评估准备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2) 市、县以及市县仅在其向保护部提供信息,表明数据利用和地震教育活动已获得充足资金后,方可使用根据本款保留的任何资金,以改进其管辖范围内的损害评估准备工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d) 根据 (a) 款和 (b) 款收取的资金,减去根据 (c) 款保留的金额后,应存入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由第 2699.5 条设立),专门用于本章、第 7.5 章(自第 2621 条起)和第 7.8 章(自第 2690 条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