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项计划,用于安装和管理强震动仪器。这些仪器用于测量和记录全州不同类型地貌和结构中的地面运动,例如地震。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该计划将由该调查机构在地震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管理和监督。

Section § 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项调查在全州范围内,于各种代表性建筑和地质环境中购买、安装并维护监测设备。其目的是收集并处理这些设备在地震后产生的数据,具体由地震安全委员会决定其必要性和适宜性。

Section § 2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调查机构保持强震仪正常运行,收集并理解它们收集的数据,并向建筑行业提供这些信息和帮助。

Section § 270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全境有足够的仪器或工具。

Section § 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向所有申请建筑许可证的人收取费用。费用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对于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不包括酒店和汽车旅馆),费用是每10万美元建筑成本收取13美元。对于所有其他建筑物,费用是每10万美元收取28美元。费用绝不能低于50美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费用可以直接包含在建筑许可证费中。

收取的资金用于资助与数据使用和地震活动教育相关的项目,如果市县能证明资金充足,它们可以保留最多5%的费用用于这些目的。剩余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地震测绘和仪器设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 市、县以及市县应向每位建筑许可证申请人收取费用。每项费用应等于当地建筑官员确定的、针对所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拟议建筑工程的特定金额。费用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评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1) R组占用,如《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所定义,高度为一至三层,酒店和汽车旅馆除外,应按每十万美元 ($100,000) 十三美元 ($13) 的费率评估,并计入适当的零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2) 所有其他建筑物应按每十万美元 ($100,000) 二十八美元 ($28) 的费率评估,并计入适当的零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a)(3) 费用应为根据建筑物类型,按第 (1) 款或第 (2) 款评估的金额,或五十美分 ($0.50),以较高者为准。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1) 市、县以及市县可选择,代替 (a) 款的规定,在其基本建筑许可证费用中,对 (a) 款第 (1) 项中定义的任何R组占用,包含每十万美元 ($100,000) 十三美元 ($13) 的费率,并计入适当的零头;对所有其他建筑物类型,包含每十万美元 ($100,000) 二十八美元 ($28) 的费率,并计入适当的零头。选择根据本款收取费用的市、县以及市县,无需将这些费用与存放基本建筑许可证费用的任何基金分开存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b)(2) 就本章而言,“建筑物”是指为支撑、遮蔽或围护人员、动物、动产或任何种类财产而建造的任何结构。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1) 市、县以及市县可保留其根据 (a) 款或 (b) 款收取的总金额的最多 5% 用于数据利用、用于结合强震动仪器计划和地震灾害测绘计划数据解释的地震教育,以及根据第 (2) 项,用于改进强地震动事件后的损害评估准备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c)(2) 市、县以及市县仅在其向保护部提供信息,表明数据利用和地震教育活动已获得充足资金后,方可使用根据本款保留的任何资金,以改进其管辖范围内的损害评估准备工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5(d) 根据 (a) 款和 (b) 款收取的资金,减去根据 (c) 款保留的金额后,应存入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由第 2699.5 条设立),专门用于本章、第 7.5 章(自第 2621 条起)和第 7.8 章(自第 2690 条起)的目的。

Section § 2705.5

Explanation
加州地质调查局协助县和市,告知他们其费用中有多少进入了一个用于地震监测和风险地图绘制的基金。此信息会与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共享。

Section § 2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调查机构在地震安全委员会认为地震监测设备运行良好时,降低建筑许可证的收费。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这些调整后的费用,确保该计划能够顺利运行并获得充足的资金。

Section § 270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以前被豁免参与特定地震监测计划的城市或县重新选择加入。为此,它们的理事机构必须向州地质学家提交书面请求,以取消其豁免。

任何根据第 (2708) 条的规定,已获豁免遵守第 (2705) 条规定的城市或县,可以通过其理事机构向州地质学家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撤销其豁免,从而参与州强震动仪器化计划。

Section § 27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强震动仪器(有助于在地震期间检测建筑物移动)不能安装在医院、水坝、桥梁、学校和发电厂等地,除非已提供了与建筑物建造价值成比例的特定资金,或者地震安全委员会已确定有特殊需求。紧急情况下可以适用例外。资金可以来自许可费以外的来源,并且地震安全委员会决定哪些项目优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a) 除非收到来自代表(b)款所列结构类型的组织或实体提供的、与第2705条规定的建造价值成比例的资金,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地震安全委员会明确要求安装该仪器,否则不得根据本章规定在(b)款所列结构类型中安装强震动仪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 本条所指的结构类型包括以下所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1) 医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2) 水坝。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3) 桥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4) 学校。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b)(5) 发电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09.1(c) 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可以接受本章规定的许可费以外的资金来源。根据本章进行的安装的优先顺序应由地震安全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