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8
Section § 2690
Section § 2691
本节解释说,地震造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来自地面震动和滑坡等相关影响。尽管知道如何绘制这些危险区域的地图,但加州尚未在全州范围内这样做。绘制这些地震危险区地图很重要,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规划并制定规则,以减少风险并保护民众。
Section § 2692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计划,用于制作地震灾害地图和提供技术建议,以帮助市县保护人们免受地震相关危险,例如强烈震动和滑坡。
生成的地图和信息旨在供地方政府用于规划和开发活动。
加州地质调查局负责协调这些工作,利用现有的地震信息和洪水地图。
Section § 269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相关数据可从其他来源获得,州地质学家可以将关于海啸和湖震潜在影响的信息添加到地图中。但是,只有在提供额外资金用于评估和分发这些信息的情况下,才会包含这些信息,因为地方政府可能会使用这些详细信息。
Section § 2693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与地震安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市”和“县”包括旧金山市县,而“岩土工程报告”是由专家对地震灾害进行的详细分析,并提出缓解这些灾害的建议。“缓解”是指将地震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项目”通常指在另一章中定义的开发活动,但独户住宅可以获得豁免,并且地震区内对建筑物价值或面积没有显著改变的轻微改动不计为项目。“委员会”指地震安全委员会,而“理事会”指州矿业和地质理事会。
Section § 26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出售或转让位于指定地震危险区的房地产,您必须告知潜在买家。如果转让人或其代理人实际知晓该房产位于此类区域,或者地方政府已收到显示该区域的官方地图,则需要进行此披露。披露可以通过特定的房地产表格进行。如果地图或随附信息不够清晰,代理人应在披露表格上勾选“是”,除非其附有报告证实该房产不在危险区内。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缩减转让人或其代理人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时行使合理注意的任何现有义务。某些人被豁免,不被视为卖方的代理人,例如《民法典》其他部分中规定的人员。这项要求不改变任何其他旨在防止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披露义务。
Section § 269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制定加州地震危险区测绘的指导方针、优先次序和政策。这包括根据人口影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分担费用的意愿以及现有信息等因素来确定优先次序。委员会还必须为地方和州机构制定处理这些区域内项目的政策,包括项目批准标准和岩土工程报告要求。此外,必须咨询一个由地震危险领域专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最终确定这些措施之前,草案应提交给受影响的市、县和州机构进行审查。
Section § 2696
州地质学家负责绘制显示易受地震危害区域的地图。这些地图需要根据主任设定的时间表和预算来制作。地图完成后,会与相关的市、县和州机构分享以征求反馈意见。
这些机构有90天时间提供意见。州地质学家将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酌情修订地图。更新后的地图会发送给每个负责的州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正式记录。
为了让房地产销售商及其代理人知情,收到这些地图的县必须在五天内在特定的县办公室张贴通知。该通知将说明地图的存放位置、任何地图变更信息以及通知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2697
在批准加州地震易发区的建设项目之前,市县通常需要一份岩土工程报告,以识别任何地震危险。但是,如果对附近区域的研究表明没有重大风险,则可能不需要这份报告。一旦报告获得批准或豁免,除非有新的地质信息表明需要,否则无需进一步的报告。
此外,每份经批准的岩土工程报告以及任何缓解措施都必须在30天内提交给州地质学家。市县在考虑这些区域的项目时必须遵守现有政策。如果项目不符合这些政策,他们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书面解释原因给州地质学家。
Section § 2698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和县制定比委员会设定的更严格的规则。基本上,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政策。
Section § 2699
Section § 2699.5
本法律设立了地震灾害识别基金,作为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款项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将用于支持地震灾害测绘和仪器设备活动。自2004年7月1日起,该基金被称为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