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9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说明本章的名称是《地震灾害测绘法》,这样大家就可以用这个名称来指代它。

Section § 26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地震造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来自地面震动和滑坡等相关影响。尽管知道如何绘制这些危险区域的地图,但加州尚未在全州范围内这样做。绘制这些地震危险区地图很重要,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规划并制定规则,以减少风险并保护民众。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1(a) 强烈的地面震动、液化、滑坡或其他地面破坏的影响约占地震造成经济损失的95%。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1(b) 尽管有可用的科学技术,但全州范围内尚未识别或绘制出地震期间受这些过程影响的区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1(c) 有必要识别和绘制地震危险区,以便市县能够充分准备其总体规划中的安全要素,并鼓励土地使用管理政策和法规来减少和减轻这些危险,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26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计划,用于制作地震灾害地图和提供技术建议,以帮助市县保护人们免受地震相关危险,例如强烈震动和滑坡。

生成的地图和信息旨在供地方政府用于规划和开发活动。

加州地质调查局负责协调这些工作,利用现有的地震信息和洪水地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地震灾害测绘和技术咨询计划,以协助市县履行其职责,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免受强烈地面震动、液化、滑坡或其他地面破坏以及地震引起的其他地震灾害的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2(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本章提供的地图和随附信息应提供给地方政府,用于规划和开发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2(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加州地质调查局在执行本章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其活动进行协调,并利用根据第7.5章(自第2621条起)的地震断层带测绘计划以及根据《水法典》第6161条编制的洪水淹没图所产生的现有信息。

Section § 26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相关数据可从其他来源获得,州地质学家可以将关于海啸和湖震潜在影响的信息添加到地图中。但是,只有在提供额外资金用于评估和分发这些信息的情况下,才会包含这些信息,因为地方政府可能会使用这些详细信息。

州地质学家可以在根据本章编制的地图中纳入关于海啸和湖震潜在影响的信息,前提是该信息可从其他来源获得,并且州地质学家确定该信息适合地方政府使用。除非提供额外资金用于做出该决定和分发海啸和湖震信息,否则州地质学家无需提供此信息。

Section § 26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与地震安全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市”和“县”包括旧金山市县,而“岩土工程报告”是由专家对地震灾害进行的详细分析,并提出缓解这些灾害的建议。“缓解”是指将地震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项目”通常指在另一章中定义的开发活动,但独户住宅可以获得豁免,并且地震区内对建筑物价值或面积没有显著改变的轻微改动不计为项目。“委员会”指地震安全委员会,而“理事会”指州矿业和地质理事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a) “市”和“县”包括旧金山市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b) “岩土工程报告”是指由注册工程地质学家或在其能力范围内执业的土木工程师编制的报告,该报告识别地震灾害并建议缓解措施,以将地震灾害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c) “缓解”是指符合既定惯例并将地震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d) “项目”具有与第7.5章(自第2621条起)中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d)(1) 否则符合项目条件的独户住宅,可由对该项目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豁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d)(2) “项目”不包括对地震灾害区内任何结构的改建或加建,如果其不超过该结构价值的50%或该结构现有建筑面积的50%。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e) “委员会”指地震安全委员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3(f) “理事会”指州矿业和地质理事会。

Section § 2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出售或转让位于指定地震危险区的房地产,您必须告知潜在买家。如果转让人或其代理人实际知晓该房产位于此类区域,或者地方政府已收到显示该区域的官方地图,则需要进行此披露。披露可以通过特定的房地产表格进行。如果地图或随附信息不够清晰,代理人应在披露表格上勾选“是”,除非其附有报告证实该房产不在危险区内。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缩减转让人或其代理人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时行使合理注意的任何现有义务。某些人被豁免,不被视为卖方的代理人,例如《民法典》其他部分中规定的人员。这项要求不改变任何其他旨在防止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披露义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a) A person who is acting as an agent for a transferor of real property that is located within a seismic hazard zone, as designated under this chapter, or the transferor, if he or she is acting without an agent, shall disclose to any prospective transferee the fact that the property is located within a seismic hazard zone.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b) Disclosure is requir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only when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met: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b)(1) The transferor, or transferor’s agent, has actual knowledge that the property is within a seismic hazard zone.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b)(2) A map that includes the property has been provided to the city or county pursuant to Section 2622, and a notice has been posted at the offices of the county recorder, county assessor, and county planning agency that identifies the location of the map and any information regarding changes to the map received by the county.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c) In all transactions that are subject to Section 1103 of the Civil Code,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provided by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means: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c)(1) The Local Option Real Estate Transfer Disclosure Statemen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102.6a of the Civil Code.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c)(2) The Natural Hazard Disclosure Statemen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103.2 of the Civil Code.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d) If the map or accompanying information is not of sufficient accuracy or scale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can determine if the subject real property is included in a seismic hazard zone, the agent shall mark “Yes” on the Natural Hazard Disclosure Statement. The agent may mark “No” on the Natural Hazard Disclosure Statement if he or she attaches a report prepar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103.4 of the Civil Code that verifies the property is not in the hazard zone. Nothing in this subdivision is intended to limit or abridge any existing duty of the transferor or the transferor’s agents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in making a determination under this subdivision.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e) For purposes of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persons shall not be deemed agents of the transferor: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e)(1) Persons specified in Section 1103.11 of the Civil Code.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e)(2) Persons acting under a power of sale regulated by Section 2924 of the Civil Code.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f)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Section 1103.13 of the Civil Code applies.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4(g) The specification of items for disclosure in this section does not limit or abridge any obligation for disclosure created by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or that may exist in order to avoid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or deceit in the transfer transaction.

Section § 2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制定加州地震危险区测绘的指导方针、优先次序和政策。这包括根据人口影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分担费用的意愿以及现有信息等因素来确定优先次序。委员会还必须为地方和州机构制定处理这些区域内项目的政策,包括项目批准标准和岩土工程报告要求。此外,必须咨询一个由地震危险领域专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最终确定这些措施之前,草案应提交给受影响的市、县和州机构进行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 委员会应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前,与局长和委员会协商,制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1) 编制本州地震危险区地图的指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2) 地震危险区测绘的优先次序。在确定优先次序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2)(A) 地震发生时受地震危险影响的人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2)(B) 地震发生时地震危险威胁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可能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2)(C) 主管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分担测绘费用的意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2)(D) 现有信息的可用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3) 根据本章规定,关于市、县和州机构职责的政策和标准。这些政策和标准应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3)(A) 批准地震危险区内项目的标准,包括缓解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3)(B) 岩土工程报告的内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3)(C) 主管机构对岩土工程报告的评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4) 评估地震危险和建议缓解措施的指南。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a)(5) 任何必要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697条处理豁免,以促进本章的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 在根据(a)款制定政策和标准时,委员会应咨询并考虑由委员会与委员会协商任命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1) 一名在本州注册的工程地质学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2) 一名地震学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3) 一名在本州注册的土木工程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4) 一名在本州注册的结构工程师。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5) 一名市政府代表,从加利福尼亚城市联盟提交的名单中选出。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6) 一名县政府代表,从加利福尼亚县监事协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7) 一名区域政府代表,从政府理事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8) 一名保险业代表。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b)(9) 保险专员。
咨询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应在地震危险或抗震安全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5(c) 在根据本节采纳措施之前至少90天,委员会应将这些措施的草案提交或促使提交给受影响的市、县和州机构进行审查和意见征询。

Section § 2696

Explanation

州地质学家负责绘制显示易受地震危害区域的地图。这些地图需要根据主任设定的时间表和预算来制作。地图完成后,会与相关的市、县和州机构分享以征求反馈意见。

这些机构有90天时间提供意见。州地质学家将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酌情修订地图。更新后的地图会发送给每个负责的州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正式记录。

为了让房地产销售商及其代理人知情,收到这些地图的县必须在五天内在特定的县办公室张贴通知。该通知将说明地图的存放位置、任何地图变更信息以及通知的生效日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6(a) 州地质学家应根据第2695条的要求,编制识别地震危险区的地图。地图应根据主任制定的时间表,并依据第2695条的规定以及执行本章的可用资金水平进行编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6(b) 州地质学家应在完成根据(a)款编制的地震危险地图后,将其提交给委员会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市、县和州机构进行审查和评论。相关管辖区和机构应在90天内将所有评论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考虑。在委员会审查后的90天内,州地质学家应酌情修订地图,并向对包含地震危险区土地拥有管辖权的每个州机构、市或县(包括县记录员)提供官方地图的副本。县记录员应将所有传输的信息作为公共记录的一部分进行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6(c) 为确保房地产销售商及其代理人得到充分告知,任何根据本条收到官方地图的县,应在收到地图后的五天内,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县评估员办公室和县规划机构办公室张贴通知,指明地图的位置、任何有关地图变更的信息以及通知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2697

Explanation

在批准加州地震易发区的建设项目之前,市县通常需要一份岩土工程报告,以识别任何地震危险。但是,如果对附近区域的研究表明没有重大风险,则可能不需要这份报告。一旦报告获得批准或豁免,除非有新的地质信息表明需要,否则无需进一步的报告。

此外,每份经批准的岩土工程报告以及任何缓解措施都必须在30天内提交给州地质学家。市县在考虑这些区域的项目时必须遵守现有政策。如果项目不符合这些政策,他们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书面解释原因给州地质学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7(a) 市县在批准位于地震危险区的项目之前,应当要求提供一份岩土工程报告,界定和划定任何地震危险。如果市或县根据对项目附近场地进行的研究信息以及与项目场地土壤成分相似的场地研究信息,发现不存在此类不当危险,则可以免除岩土工程报告。在报告获得批准或豁免后,除非未记录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新地质基准或数据,否则不再要求后续的岩土工程报告。各市县应在报告批准后30天内,向州地质学家提交一份经批准的岩土工程报告副本,包括(如有)将采取的缓解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7(b) 为满足本节要求,市县应当考虑根据本章制定的政策和标准。如果项目批准不符合这些政策和标准,市或县应在项目批准后30天内,书面解释差异的原因给州地质学家。

Section § 26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和县制定比委员会设定的更严格的规则。基本上,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实施更严格的政策。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旨在阻止市和县制定比委员会制定的更严格的政策和标准。

Section § 2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在制定或更新其总规划的安全要素和土地使用法规时,必须使用地震灾害图。这确保了在规划和许可过程中,潜在的地震风险能够得到充分考虑。

Section § 26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地震灾害识别基金,作为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款项在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后,将用于支持地震灾害测绘和仪器设备活动。自2004年7月1日起,该基金被称为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9.5(a) 特此设立地震灾害识别基金,作为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9.5(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中的款项应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本章和第8章(自第2700条起)的各项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99.5(c) 自2004年7月1日起,地震灾害识别基金应被称为强震动仪器和地震灾害测绘基金。

Section § 2699.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本章的各项规则和条款从1991年4月1日开始生效。

本章将于1991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