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a) 加利福尼亚州的一贯政策是,为了社会对矿产资源明智利用的需求以及其他健全的保护实践,促进和鼓励私营企业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a)(1) 在本州内发展经济上合理且有益的矿产工业以及金属和矿产产品回收工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a)(2) 有序且经济地勘探、开发和利用本州的矿产资源,以及回收金属和矿产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a)(3) 进行采矿、矿物和冶金研究,以促进天然和可回收矿产资源的明智和高效利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a)(4) 研究和开发控制、处置、回收和利用采矿和矿物加工废弃产品的方法,以及采矿土地的复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矿产开采和加工对自然环境的任何不利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b) 主管应执行本节规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