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806(a) 加利福尼亚州近期经历并将可在预见的未来继续经历中等至强烈破坏性地震。需要通过教育提高对地震灾害的认识,以便在这些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混乱。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806(b) 由于缺乏任何州或地方的地震安全教育计划,州有必要通过地震安全委员会的政策和指导承担领导责任,开发和测试地震安全计划,这些计划向学校和公众提供信息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混乱和生命损失。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806(c) 鉴于根据1981年《加利福尼亚州地震教育法》开发的试点地震安全教育和备灾计划已经过测试,其有效性已得到分析,并被地震安全委员会认定为成功,立法机关认为,正如1981年《地震教育法》所述,将这些计划在全州地震易发地区推广和实施是适当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806(d) 有必要从普通基金中拨款给地震安全委员会,用于在未来三年内扩大地震安全计划并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该计划完成后,将首次构成一个全面的、全州范围的、自给自足的地震安全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