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1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当用于理解和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除非有特定情况需要另行解释。

Section § 29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苏伊森沼泽”或“沼泽”一词,包括指定地图内的各种湿地和陆地区域。这些区域包括水域和潮汐沼泽区、围垦湿地、季节性沼泽、草地以及1977-78年常会一项具体法规中列出的耕地。它还涵盖了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图上所示的主要和次要管理区,以及任何构成沼泽边界一部分的州立公路路权。

“苏伊森沼泽”或“沼泽”指在1977-78年常会颁布本部的该章第16节所确定的地图上指定的水域、潮汐沼泽、围垦湿地、季节性沼泽、低地草甸、高地草甸和耕地。它包括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图所示的主要和次要管理区,并包括任何被指定为沼泽边界一部分的州立公路的整个路权。

Section § 29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块不被视为“苏伊森沼泽”一部分的特定土地区域。尽管有苏伊森沼泽的通用定义,但它排除了一块根据各种边界线和参考点(包括道路、高速公路路线和地标)描述的详细不动产。

这些边界通过一系列精确的坐标和方向来确定,有效地划定了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的某些财产将不受适用于苏伊森沼泽的任何法规或考量的约束。

尽管有第29101条规定,“苏伊森沼泽”不包括描述如下的不动产:
起点位于第32区、T5N R1W、M.D.B. & M.的东线上的某一点,该点为J.B. Lemon现有或曾有的土地的东北角;然后沿上述Lemon土地的北线,南偏西88度15分,840英尺,至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输电线的北线;然后沿上述输电线,北偏西38度10分,350英尺,至一个转折点;然后南偏西83度00分,2,020英尺;然后离开上述输电线,北偏西42度,450英尺;然后北偏西55度,700英尺;然后北偏西75度,540英尺;然后南偏西73度,910英尺,至第31区、T5N、R1W、M.D.B. & M.的东线;然后沿上述线,北偏西1度30分,1,060英尺,至一个点,该点垂直测量位于州高速公路12号路线南侧路权线的南面915.00英尺处;然后与上述州高速公路平行,北偏西89度30分,3,840英尺,至灰熊岛路的东线;然后沿上述东线,北偏西2度30分,981英尺,至州高速公路12号路线的北侧路权线;然后沿上述线,南偏东89度30分,3,825英尺,至上述第31区的东线;然后沿上述北线继续向东和东南方向,至上述第32区的上述东线;然后沿上述东线向南至起点。

Section § 29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主要管理区”的含义。它包括水域、潮汐沼泽、围垦湿地、季节性沼泽和低地草甸。这些具体区域在1977-78年立法会议的一项法规中提及的地图上有所详细说明。

Section § 291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次级管理区”的含义。它指的是毗邻“主要管理区”的草地、农田和低洼地区。具体位置详见1977-78年立法会议期间通过的一项法律中的特定地图。

“次级管理区”指毗邻主要管理区的高地草甸、耕地和低洼地区,这些区域在制定本分部的1977-78年常会法规该章第16节所确定的地图上有所指定。

Section § 29104

Explanation

本节将“流域”定义为索拉诺县次级管理区上游湿地周围的区域。它包括索拉诺县内流入该湿地的小溪、河流、河道或其他水域。

“流域”指位于索拉诺县、次级管理区上游湿地的紧邻流域,包括索拉诺县内汇入或流入该湿地的小溪、河流、河道或其他水域。“小溪、河流、河道或其他水域”包括其沿岸区域。

Section § 29105

Explanation

“受控湿地”指的是沼泽地中那些通过控制水流或种植植物来改善水禽及其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围垦区域。这些区域可用于多种活动,例如狩猎、捕鱼、自然研究、摄影以及其他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活动。

“受控湿地”是指沼泽地中那些通过人工控制水流进出或种植水禽食物植物,或两者兼有,以改善水禽及其他与水相关的鸟类、野生动物或鱼类栖息地条件的围垦区域,无论此类区域是否用于狩猎、捕鱼等消耗性用途,或用于自然研究、摄影以及类似的被动野生动物活动等非消耗性用途,或兼具此类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用途。

Section § 29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政府法典》第7.2篇(从第66600条开始)设立的。

“委员会”指由《政府法典》第7.2篇(从第66600条开始)设立的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Section § 29107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渔业和狩猎部。

Section § 29108

Explanation

本节仅澄清,在此特定语境中,无论何时使用“县”一词,它都特指索拉诺县。

“县”指索拉诺县。

Section § 29109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定义了“地方政府”一词,特指涉及索拉诺县以及苏伊森市、费尔菲尔德市和贝尼西亚市的语境。

“地方政府”指的是索拉诺县以及苏伊森市、费尔菲尔德市和贝尼西亚市。

Section § 29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区”在公共机构中的含义。区是一种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负责在特定区域内执行特定的政府或商业任务。这个术语涵盖了多种形式,例如服务区、改善区、蚊虫控制区等。这些区通常是为了征收税费或评估费,以便为该区域提供服务或进行改善。

“区”是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在有限边界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的任何公共机构,但地方政府除外。“区”包括但不限于县服务区、维护区或区域、改善区或改善区域、灭蚊区、资源保护区、灌溉区、垦殖区、卫生区或污水处理区,或为指定一个区域而设立的任何其他区域或地区,在该区域内将征收评估费或财产税率以支付惠及该区域的服务或改善项目,或在该区域内执行一项特殊职能。

Section § 291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地方保护计划”定义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各种规划和监管工具,例如分区图和土地使用法规。这些工具旨在地方层面协助实施《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它们需要由县提交给一个委员会,并且必须符合保护沼泽区域的特定要求。

“地方保护计划”指由地方政府、地区或索拉诺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沼泽地内及毗邻区域采纳、实施或执行的以下各项规定、计划、程序、标准或控制:综合或专项规划的规定;法令;分区图;土地使用法规、程序或控制;或任何其他计划、程序、标准或控制。这些规定、计划、程序、标准或控制由县提交给委员会,并符合第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9400)的规定,且符合本分部和《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的要求,并在地方层面予以实施。

Section § 29112

Explanation
“地方保护计划组成部分”一词指的是地方保护计划的特定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可以由县根据某个条款制定,也可以由苏伊森资源保护区根据另一个条款制定,并被纳入地方保护计划。

Section § 2911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一词指的是由一个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具体计划,旨在保护苏伊森沼泽地区。这项计划包含两张重要地图,已根据《渔猎法典》中一个现已废止的章节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保护计划政策”提到了该文件第二部分中详细阐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涵盖第 (10) 页至第 (29) 页。

Section § 29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土地和水体使用方面,哪些活动属于“开发”。它包括建造、改造或拆除结构,改变土地使用方式(例如通过细分地块),以及影响土地或水体的使用强度。值得注意的是,它还涉及采矿、废弃物处置和植被移除等活动。然而,“开发”不包括那些旨在支持野禽栖息地且不损害其他野生动物的改变水体使用或移除植被的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114(a) “开发”是指在陆地、水体中或水下,放置或建造任何固体材料或结构;排放或处置任何疏浚材料或任何气态、液态、固态或热废弃物;平整、清除、疏浚、采矿或开采任何材料;改变土地使用密度或强度,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细分地块法》(始于《政府法典》第 66410 条)进行的细分,以及任何其他土地分割,包括地块拆分,但公共机构为公共娱乐用途购买土地而导致的土地分割除外;改变水体使用强度或其使用权;建造、重建、拆除或改变任何结构的尺寸,包括任何私人、公共或市政公用事业设施;以及除农业用途外,移除或采伐主要植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114(b) “开发”不包括改变水体使用强度或移除或采伐主要植被,如果此类改变、移除或采伐是为了维护或改善野禽栖息地,并且对沼泽中的其他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没有显著的不利影响。

Section § 29115

Explanation
本节将“可行”定义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考虑到成本、环境、社会和技术等因素,能够成功完成的事情。

Section § 29116

Explanation

“许可证”是指政府机构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可以批准或拒绝的任何形式的官方许可,例如执照或证书。

“许可证”指受本分部规定约束的,由任何公共机构授予或拒绝的任何执照、证书、批准或其他使用权。

Section § 2911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个重要术语。首先,“个人”不仅包括个体,还包括企业、政府实体、公用事业机构以及所有类型的组织。其次,“受害人”是指那些亲自或试图参与地方政府就某项决定或上诉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人,或者因正当理由未能参与但事先已表达其关注事项的人。这包括许可证申请人以及就地方保护计划批准而言受影响的地方政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117(a) “个人”指任何个体、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协会或公司,包括任何公用事业机构;以及联邦政府、州政府、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区或其任何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117(b) “受害人”指任何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席地方政府就所作决定或所上诉行动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人;或在听证会前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地方政府其关注事项性质的人;或因正当理由未能做到上述任何一项的人。“受害人”包括许可证申请人;以及,就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批准而言,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