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70(a) 任何因地方政府或其他地方机构在执行资源管理计划时采取的行动,或根据本分部采取的其他行动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以及委员会审议上诉的依据应是,针对完全位于主要区域内的土地的行动,与资源管理计划、地方政府为执行资源管理计划而批准的总体规划部分,或本分部不符。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60天内审理该上诉,除非委员会自行或通过授权执行主任确定,上诉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或不构成可上诉的问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70(b) 在没有受损害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认为地方政府或其他地方机构在执行资源管理计划时,或根据本分部针对完全位于主要区域内的土地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与资源管理计划或本分部不符,委员会可以经多数票决定审查该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70(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管理此类上诉的行政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70(d) 委员会可以对位于次要区域内但影响主要区域的项目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