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29760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94年10月1日前为三角洲的主要区域制定一项全面的资源管理计划。该计划的目标包括保护文化价值、保护自然资源、维持农业可持续性、改善堤坝系统和保护栖息地。
它还强调保护水质、娱乐机会和私有财产,同时限制损害栖息地或农田的开发。此外,它鼓励合作保育工作和受控的公众进入,同时保持航行。该计划将与执法部门合作,纳入一项海洋巡逻策略以加强安全,但不会凌驾于地方政府在次要区域的权力之上。如果发生冲突,土地所有者可以继续耕种他们的土地。
Section § 2976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批准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及其任何更新。批准必须经多数票通过,并且要在三次公开听证会之后进行。这些听证会必须在不同区域举行:一次在北三角洲,一次在南三角洲,一次在西三角洲。
Section § 29761.5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每五年审查并可能更新一项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具体来说,是在尾数为六或一的年份的年底前完成。更新计划后,他们需要在60天内将副本发送给州长、立法机构、地方政府和三角洲管理委员会。
三角洲管理委员会有180天的时间来检查该计划是否与他们的三角洲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29763
Section § 29763.5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收到地方政府修订总体规划的提案后60天内进行审查并投票。委员会只有在这些修订案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些标准包括不损害湿地、水质或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增加污染或洪水风险,以及不对农业或航行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些规划不得减少公共通道(除非与私人财产权冲突)或影响堤坝的完整性。重要的是,任何变更都不应在特定区域内对农业施加新的限制。
Section § 29763.8
Section § 29764
Section § 29765
这项法律规定,在地方政府批准指定主要区域内的任何开发项目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必须有证据表明该开发不会损害湿地、河岸带或水质。它不应增加污染或侵蚀,不应损害太平洋迁徙路线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也不应减少公共通道,除非这会影响私人财产权。
此外,该开发不得增加洪灾风险,不得对农业用地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得损害堤坝的完整性。它不应妨碍航行,也不应在该区域内对农业实践施加新的限制。所有这些因素都需要在批准前有基于充分证据的书面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