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94年10月1日前为三角洲的主要区域制定一项全面的资源管理计划。该计划的目标包括保护文化价值、保护自然资源、维持农业可持续性、改善堤坝系统和保护栖息地。

它还强调保护水质、娱乐机会和私有财产,同时限制损害栖息地或农田的开发。此外,它鼓励合作保育工作和受控的公众进入,同时保持航行。该计划将与执法部门合作,纳入一项海洋巡逻策略以加强安全,但不会凌驾于地方政府在次要区域的权力之上。如果发生冲突,土地所有者可以继续耕种他们的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a) 不迟于1994年10月1日,委员会应经其成员多数票通过,制定并采纳一项针对三角洲主要区域内土地使用的全面长期资源管理计划,并此后进行审查和维护。该资源管理计划应包括主要区域地图以及一份或多份文本,阐明三角洲的需求和目标,并声明资源管理计划的政策、标准和要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 资源管理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 保护和维护反映三角洲历史、自然遗产和人力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活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2) 保护和维护可再生资源的质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3) 维护和保护农业生存能力。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4) 通过推广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政府机构之间采纳和实施协调统一的公共和私人堤坝维护、修复和建设标准的方法和程序,来恢复、改善和管理堤坝系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5) 维护和保护依赖三角洲的渔业及其栖息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6) 维护和保护河岸和湿地栖息地,并促进和鼓励通过公共土地以及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自愿合作安排,实现这些资源的面积和价值的净增长。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7) 维护和保护三角洲的水质,既用于河道内目的也用于人类使用和消费。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8) 维护和保护开放空间和户外娱乐机会。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9) 维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入和故意破坏。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0) 维护和保护受控的公众进入和使用公共土地和水域的机会,同时符合保护自然资源和私有财产权益的原则。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1) 维护、保护和保持航行。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2) 保护三角洲免受任何导致栖息地或农业用地显著损失的开发。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3) 推广策略,用于资助、获取和维护土地所有者与保育团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安排,例如保育地役权,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农业用地,同时不损害堤坝的完整性。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b)(14) 允许与其它用途兼容的水库和栖息地开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c) 资源管理计划不应取代地方政府对次要区域内地区的权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d) 为部分促进分节 (b) 中第 (8)、(9)、(10) 和 (11) 款规定的要求,委员会应在与在三角洲拥有管辖权的所有执法机构协商后,在资源管理计划中包含一项在整个三角洲实施协调海洋巡逻系统的策略,该系统将改善执法并协调所有管辖区对资源的使用,以确保足够的公共安全水平。该战略计划应确定实施该协调所需的资源。委员会无权废除任何执法机构的现有权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0(e) 如果本节中规定的任何要求发生冲突,本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剥夺土地所有者继续对土地进行农业使用的权利。

Section § 29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批准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及其任何更新。批准必须经多数票通过,并且要在三次公开听证会之后进行。这些听证会必须在不同区域举行:一次在北三角洲,一次在南三角洲,一次在西三角洲。

委员会应当在至少举行三次公开听证会后,以多数票通过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及其各项计划更新,其中至少一次听证会应在北三角洲地区的一个社区举行,一次在南三角洲举行,一次在西三角洲举行。

Section § 297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每五年审查并可能更新一项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具体来说,是在尾数为六或一的年份的年底前完成。更新计划后,他们需要在60天内将副本发送给州长、立法机构、地方政府和三角洲管理委员会。

三角洲管理委员会有180天的时间来检查该计划是否与他们的三角洲计划保持一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1.5(a) 委员会应每五年,在尾数为六或一的年份的12月31日或之前,审查并根据需要修订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1.5(b) 委员会应在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通过或修订后60天内,将该计划及其任何后续修订的副本送交州长、立法机构、第29725条所定义的每个地方政府以及三角洲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通过或修订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后180天内,三角洲管理委员会应审查该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以确保其与三角洲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29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新的或修订的资源管理计划被采纳后180天内更新其总规划。这些更新应确保地方规划与新的资源管理计划在主要区域内的土地方面保持一致。

Section § 297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收到地方政府修订总体规划的提案后60天内进行审查并投票。委员会只有在这些修订案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些标准包括不损害湿地、水质或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增加污染或洪水风险,以及不对农业或航行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些规划不得减少公共通道(除非与私人财产权冲突)或影响堤坝的完整性。重要的是,任何变更都不应在特定区域内对农业施加新的限制。

委员会应在收到地方政府拟议的总体规划修订案之日起60天内对其采取行动。委员会应仅在就拟议修订案的潜在影响作出以下所有书面调查结果后,经委员会成员多数票通过,批准主要区域内的土地的拟议总体规划修订案,条件是这些影响不会增加主要区域内农业实践的要求或限制,并基于记录中的充分证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a)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均与资源管理计划一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b)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湿地或河岸带的丧失。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c)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水质恶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d)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非点源污染增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e)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太平洋迁徙路线栖息地的退化或减少。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f)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公共通道减少,前提是该通道不侵犯私人财产权。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g)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使公众面临更大的洪水风险。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h)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对农业用地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增加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发生故意破坏、非法侵入或制造公共或私人滋扰的可能性。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i)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堤坝完整性退化或受损。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j)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对航行产生不利影响。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3.5(k)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经批准或拟议的、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开发项目,不会导致主要区域内农业实践的任何要求或限制增加。

Section § 297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旦委员会批准了总体规划的任何修改,地方政府必须在120天内正式采纳这些修正案。

Section § 297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授予委员会的任何土地使用权力仅适用于主要区域,且不凌驾于地方政府为次要区域制定的土地使用规划。

Section § 29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地方政府批准指定主要区域内的任何开发项目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必须有证据表明该开发不会损害湿地、河岸带或水质。它不应增加污染或侵蚀,不应损害太平洋迁徙路线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也不应减少公共通道,除非这会影响私人财产权。

此外,该开发不得增加洪灾风险,不得对农业用地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得损害堤坝的完整性。它不应妨碍航行,也不应在该区域内对农业实践施加新的限制。所有这些因素都需要在批准前有基于充分证据的书面调查结果。

在委员会批准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修订之前,地方政府只有在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以下所有书面调查结果后,方可在主要区域内批准开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a) 该开发不会导致湿地或河岸带的丧失。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b) 该开发不会导致水质恶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c) 该开发不会导致非点源污染或水土流失增加,包括沉降或泥沙淤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d) 该开发不会导致太平洋迁徙路线栖息地的退化或减少。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e) 该开发不会导致公共通道减少,前提是该通道不侵犯私人财产权。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f) 该开发不会使公众面临增加的洪灾风险。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g) 该开发不会对农业用地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增加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发生故意破坏、非法侵入或制造公共或私人滋扰的可能性。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h) 该开发不会导致堤坝完整性退化或受损。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i) 该开发不会对航行造成不利影响。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9765(j) 该开发不会导致主要区域内农业实践的任何要求或限制增加。

Section § 297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财产所有者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设立农业保护区并签订保护合同。它强调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他们在主要或次要区域内施加其他可强制执行的土地使用限制或分区规定。

Section § 2976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土地所有者提出要求,否则委员会不得使用强制征收的权力来实施资源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