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 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部门成立的区域,通过决议命令解散该区域。任何命令解散的决议,只有在立法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认定后方为有效: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1) 公司权力未被使用,且未来合理可能不会被使用,并且该区域不持有任何重大流动资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2) 董事会通过董事一致投票通过的决议,或通过该区域内超过50%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所有者的投票,批准解散该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3) 该区域未征收或收取任何评估费,且不持有任何重大流动资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4) 该区域未实质性遵守立法机构通过的成立决议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b) 如果董事会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董事会解散区域的决定应在命令解散的有效决议通过后90天内,获得该区域内超过50%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所有者的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c) 立法机构或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设定关于拟议解散的公开听证会,并指示将通知发送至该区域内每位房主最后已知的地址。该通知应包括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并附上拟议的命令解散决议副本。该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以头等邮件、邮资预付的方式寄出,且邮戳日期不得晚于听证会日期前30天。该通知还应列明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及听证会举行之时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递交对区域解散的书面异议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