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解散一个区域的程序。如果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并且有足够证据支持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例如该区域未行使其权力、缺乏重要资产或未能遵守最初的成立条件,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解散。解散还必须获得持有该区域超过50%房产价值的业主批准。在最终确定之前,需要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房主发送包含详细信息的通知,允许他们提出书面异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 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部门成立的区域,通过决议命令解散该区域。任何命令解散的决议,只有在立法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认定后方为有效: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1) 公司权力未被使用,且未来合理可能不会被使用,并且该区域不持有任何重大流动资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2) 董事会通过董事一致投票通过的决议,或通过该区域内超过50%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所有者的投票,批准解散该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3) 该区域未征收或收取任何评估费,且不持有任何重大流动资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a)(4) 该区域未实质性遵守立法机构通过的成立决议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b) 如果董事会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董事会解散区域的决定应在命令解散的有效决议通过后90天内,获得该区域内超过50%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所有者的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7.1(c) 立法机构或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设定关于拟议解散的公开听证会,并指示将通知发送至该区域内每位房主最后已知的地址。该通知应包括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并附上拟议的命令解散决议副本。该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以头等邮件、邮资预付的方式寄出,且邮戳日期不得晚于听证会日期前30天。该通知还应列明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及听证会举行之时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递交对区域解散的书面异议的地址。

Section § 265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立法机构在解散一个区时,可以跳过一些常规步骤。具体来说,他们不需要制定某些计划或决议。一旦该区解散,立法机构必须接管该区所有剩余的职责和义务。

Section § 26567.3

Explanation

一个区解散后,董事会有90天时间,根据贡献金额,将任何流动资产返还给贡献者。他们还必须决定如何处理任何剩余的实物改善和资产。如果区内任何人对这些资产的分配有不同想法,他们可以提出一个方案。如果超过一半的财产所有者(根据财产价值计算)同意,这个替代方案就可以被采纳。

在解散后90天内,董事会应将该区的任何流动资产按照土地所有者和地方机构对该区收入的贡献比例返还给他们,并应通过决议规定该区任何资本改善和资产的所有权分配。在通过一项有效的解散决议后90天内,该区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可以提出一项替代方案,用于分配该区任何资本改善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该方案获得该区内不动产评估价值50%以上所有者的批准,则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