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26501

Explanation

“董事会”一词指的是负责监督该区运营的一群人。

“董事会”指该区的治理机构。

Section § 265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区根据指定分部发行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例如债券或票据。

Section § 26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任何市、市县或县。

Section § 2650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书记员”特指区域的书记员,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26505

Explanation

本节将“改善”定义为与处理地震等地质灾害相关的任何活动。它包括购买房产、建造或修复结构,以及编制关于地震断裂带的报告。它还涵盖了财务方面,例如发行和管理债券以资助这些活动。

“改善”是指预防、减轻、消除或控制地质灾害所必需的或附带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5(a) 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取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5(b) 建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5(c) 任何改善措施的维护、修理或运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5(d) 根据第2623条要求,针对一个或多个地震断裂带内的多个项目编制地质报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05(e) 为资助(a)、(b)、(c)和(d)项中规定的改善措施的费用而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公司债的发行和管理。

Section § 26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区”的含义,特指根据本法律分部规定成立的地质灾害防治区。

“区”指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区。

Section § 26507

Explanation
法律将“地质灾害”定义为土地或地球可能实际或潜在地发生位移或移动的任何情况,例如山体滑坡、塌陷、地震或侵蚀。

Section § 26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立法机构”一词明确定义为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议会。

“立法机构”是指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26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控制计划”定义为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必须由一名认证工程地质学家或一家工程地质公司编制。报告应识别地质灾害,说明其位置和受影响区域,并概述预防、减轻或管理该灾害的策略。

“控制计划”是指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822条获得认证的工程地质学家或一家工程地质公司编制的报告,该报告详细描述了地质灾害、其位置以及受其影响的区域,并包含一项用于预防、减轻、消除或控制该灾害的计划。

Section § 26510

Explanation

在公共资源法背景下,“条”这个术语通常指《公共资源法典》中的一个部分,除非另有说明。

“条”,除非另有修改,系指《公共资源法典》中的一个条文。

Section § 265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州”一词具体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包括其机构或组织。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并且在上下文需要时,指其任何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265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司库”一词定义为在该区担任司库职务的人员。

“司库”指该区的司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