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弥补因从某个机构购买债券而给州普通基金造成的任何资金损失。这些资金的恢复应来自州土地委员会根据另一条款分配的款项。

Section § 26042.2

Explanation

从1982年开始,每年5月10日,一个特定机构必须计算一个金额,该金额相当于截至当年5月1日其所有未偿债券总额的0.5%。这个计算出的金额被视为该年度普通基金的收入损失。该机构随后将此计算结果报告给审计长。

自1982年5月10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5月10日,该机构应确定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年5月1日,根据第1章第3条(自第26020节起)规定发行的所有未偿债券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所确定的金额应被视为该年度普通基金的收入损失。该机构应将根据本节所作的决定告知审计长。

Section § 26042.4

Explanation

从1982年5月15日开始,加州审计长每年都需要在同一天将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从能源与资源基金中转入州政府的普通基金。这只有在1979-80立法届的第2973号议会法案正式通过成为法律并设立了能源与资源基金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自1982年5月15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5月15日,审计长应将主管机关根据第26042.2条确定的金额从能源与资源基金中转入普通基金。
本条仅在1979-80届常会第2973号议会法案获得通过并设立能源与资源基金的情况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