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26210
这项法律设立了公民监督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三名由财务长任命,三名由审计长任命,三名由总检察长任命。每位成员必须包括一名建筑或设计、金融以及能源效率方面的专业人士。公共事业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将任命无投票权的成员。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就业创造基金的支出、委托进行审计、公布财务信息,并向立法机关提交评估报告,以确保实现各项目标。
Section § 26211
Section § 26212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多数成员出席才能做出决定。董事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的一个特定委员会办公室。每位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定都会被记录下来。成员们会从内部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他们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必要的开支,这些开支必须由主席批准并按照特定规定支付。
Section § 26213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会议的职责和程序。董事会每年至少需要召开四次会议,如果需要,可以召开更多次。主席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提前准备会议议程,并收集董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见。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规定的规则,确保会议公开透明。他们还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案》,该法案要求在管理公共记录方面保持公开性。
Section § 26214
本法律概述了董事会如何管理其领导层和运作。首先,所有九名董事会成员必须在首次会议前获得任命,该会议由财务长、主计长和总检察长召集。在首次会议上,每年都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从7月1日开始。如果出现空缺,董事会会选举人员临时填补,副主席在必要时会代行职责。董事会还会制定自己的规则,并与其他州级董事会的规则保持一致。主席负责主持会议、任命委员会主席、准备议程,并担任发言人等职责。副主席协助主席,并在必要时准备好代行职责。董事会工作人员必须避免重复其他州机构的工作。
Section § 26215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委员会,并确定它们的职责和规则。主席在董事会批准下,可以明确每个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权限。委员会必须按照主席或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并提交报告;如果主席不在,副主席将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可以在其既定权限内行事,无需董事会进一步批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它们不能发表公开声明或做出超出其权限的决定。
Section § 2621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编制并向州长、立法机关和公众分发一份关于其活动、调查结果和建议的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委员会前一年的活动,并应在年底后的90天内完成。
主席首先准备一份报告草案,该草案随后在委员会会议上经过讨论,并在听取公众意见后可能进行修改。最终定稿的报告必须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并按照另一项政府法规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26217
这些规定说明了董事会应如何管理和报告其开支。开支必须遵守《州行政手册》,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主席或工作人员批准和支付开支。如果任何开支超出预算或需要进一步审查,董事会将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主席负责监控预算,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计划。如果主席在州政府机构作证,其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将获得报销。所有董事会开支都必须列入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