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a) 提交给委员会根据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或第6.2章(自第25545条起)申请认证的人,应支付委员会处理该申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随申请提交七十五万美元($750,000)的不可退还押金。对于委员会超出押金的实际费用,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申请人提供发票,申请人应及时向委员会支付额外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b) 根据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或第6.2章(自第25545条起)获得场地和相关设施认证的人,应支付七万美元($70,000)的年费。对于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认证的设施,年费的首笔款项应在委员会通过最终决定之日支付。所有后续款项应在设施保持认证的每年7月1日前支付。年费的财政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含)。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c) 根据(a)款要求的押金以及(b)款和(e)款所述的费用,应每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州和地方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百分比变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d) 能源设施许可和合规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费用,应汇交财政部长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处理认证申请和合规性监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e) 向委员会提交修改已获得认证的现有项目申请的人,应随申请提交五千美元($5,000)的不可退还费用。委员会应对处理修改申请的实际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如果费用超过五千美元($5,000),项目所有者应向委员会偿还。委员会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偿还款和费用,应存入能源设施许可和合规基金。本款不适用于项目所有权或运营控制权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