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内设立了一个名为“能源资源项目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可能用于资助与能源相关的项目和举措。

Section § 25802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建造一座发电厂并向委员会提交意向,您必须根据该发电厂的发电能力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每千瓦容量一美分,但您只需为一个场地支付此费用,即容量最大的那个场地。该费用不得低于一千美元,也不得高于两万五千美元。对于任何其他类型的设施,所需费用为五千美元,同样也只为一个场地支付。

Section § 25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根据第25802条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送交州司库并存入一个特定账户。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本分部所述的活动,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这些支出作为州预算的一部分时才能使用。

Section § 25804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规定,无论何时,当您在本法律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中看到“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特别账户”这一术语时,都应将其理解为“能源资源计划账户”。

Section § 258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申请设立能源设施的认证,你需要支付申请过程的费用。最初,你需要缴纳75万美元的押金,任何额外费用将每年向你收取。

一旦获得认证,你还需要支付7万美元的年费,从设施认证之日开始,之后每年7月1日前支付。这些费用每年会根据政府价格变化进行调整。

所有费用都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处理认证和监督合规性。如果你想修改一个已获认证的现有项目,你需要支付5000美元的费用,以及之后产生的任何额外处理费用。但是,项目所有权变更不需要支付此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a) 提交给委员会根据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或第6.2章(自第25545条起)申请认证的人,应支付委员会处理该申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随申请提交七十五万美元($750,000)的不可退还押金。对于委员会超出押金的实际费用,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申请人提供发票,申请人应及时向委员会支付额外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b) 根据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或第6.2章(自第25545条起)获得场地和相关设施认证的人,应支付七万美元($70,000)的年费。对于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认证的设施,年费的首笔款项应在委员会通过最终决定之日支付。所有后续款项应在设施保持认证的每年7月1日前支付。年费的财政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含)。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c) 根据(a)款要求的押金以及(b)款和(e)款所述的费用,应每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州和地方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百分比变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d) 能源设施许可和合规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费用,应汇交财政部长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处理认证申请和合规性监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806(e) 向委员会提交修改已获得认证的现有项目申请的人,应随申请提交五千美元($5,000)的不可退还费用。委员会应对处理修改申请的实际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如果费用超过五千美元($5,000),项目所有者应向委员会偿还。委员会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偿还款和费用,应存入能源设施许可和合规基金。本款不适用于项目所有权或运营控制权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