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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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在太阳能方面的目标。它旨在安装发电量达3,000兆瓦的太阳能系统,并在10年内使太阳能成为家庭和企业的普遍选择。此外,州政府希望在13年内将太阳能系统安装到一半的新建住宅上。

该倡议还应为费率支付者带来成本效益,通过减少在高峰时段购买电力的需求来降低电费,同时提高系统可靠性并减少污染。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两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0(a) 州的目标是安装发电容量相当于3,000兆瓦的太阳能系统,在10年内建立一个自给自足的太阳能产业,使太阳能系统成为家庭和企业的可行主流选择,并在13年内将太阳能系统安装到50%的新建住宅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0(b) 太阳能倡议应是费率支付者对峰值发电能力的成本效益投资,费率支付者通过避免在峰值费率时购买电力而降低费率,从而收回投资成本,并带来额外的系统可靠性和污染减少效益。

Section § 2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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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太阳能倡议相关的关键术语。“加州太阳能倡议”是一个为太阳能系统提供财政激励的计划。“kW”、“kWh”和“MW”是衡量电力输出的单位。“kW”指千瓦,“kWh”指千瓦时,“MW”指兆瓦。“太阳能系统”特指一种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的装置,它能够产生一千瓦到五兆瓦之间的电力,并符合特定标准。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1(a) “加州太阳能倡议”是指公共事业委员会在第06-01-024号决定中通过的、为符合条件的太阳能系统提供由纳税人资助的激励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1(b) “kW”指千瓦或1,000瓦,其测量方式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223节的规定,从太阳能系统逆变器的交流侧进行测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1(c) “kWh”指千瓦时,其测量方式是根据一小时内产生的千瓦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1(d) “MW”指兆瓦或1,000,000瓦。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1(e) “太阳能系统”是指一种太阳能装置,其主要目的是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产生至少一千瓦(kW)但不超过五兆瓦(MW)的交流额定峰值电力,并且符合或超过根据第25782节制定的资格标准。

Section § 2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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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负责制定获得纳税人资助的太阳能系统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并与包括公用事业公司和公众在内的各方协商确定。这些系统必须是全新的,有10年保修期,并且主要用于抵消消费者的用电量。它们必须按照特定标准和公司指南安装,并且必须有监测设备。

激励措施还要求系统选址适当并优化安装,以确保高性能,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另一个要求是,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适当的能效改进。必须制定标准以确保系统符合性能评级,不符合这些既定标准的系统将不会获得激励。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协商,制定获得纳税人资助的太阳能系统的资格标准,该标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1) 设计、安装和电力输出标准或激励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2) 太阳能系统主要旨在抵消消费者自身的部分或全部电力需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3) 太阳能系统中的所有组件均为全新且未使用,并且以前未在任何其他地点或用于任何其他应用中投入使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4) 太阳能系统具有不少于10年的保修期,以防止缺陷和电力发电输出的过度衰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5) 太阳能系统位于终端用户的同一场所,即消费者自身电力需求所在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6) 太阳能系统连接到州内电力公司的配电系统。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7) 太阳能系统设有电表或其他设备,用于监测和测量系统性能以及系统产生的电量。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a)(8) 太阳能系统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安装,并符合所有适用的电气和建筑规范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b) 委员会应制定纳税人资助的激励措施的条件,该条件应要求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b)(1) 通过制定安装指南,最大化系统性能并防止合格系统被低效或不当安装,从而实现太阳能系统的适当选址和高质量安装。委员会制定的条件不得影响目前由市、县或市县授权的住房设计或密度。本款的目标是实现太阳能系统的有效安装,以促进每个纳税人投入的资金产生最大的能源产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b)(2) 在电力需求高峰期实现最佳太阳能系统性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b)(3) 在安装太阳能系统的新建或现有住宅或商业结构中进行适当的能源效率改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c) 委员会应为设备、组件和系统制定评级标准,以确保合理性能,并应制定确保符合最低评级的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2(d) 根据(a)款制定资格标准后,对于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太阳能系统,不得提供纳税人资助的激励措施。

Section § 2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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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建筑商创建并分发教育资源,指导他们在施工中如何整合太阳能系统,并如何通过能效措施来优化这些系统。委员会还必须制定并公布太阳能系统的估计年发电量和节约量,同时考虑气候区和系统类型等变量。此外,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研讨会、培训和其他资源来支持建筑商和承包商。最后,他们必须每年对太阳能系统进行随机审计,以检查其运行状况。

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3(a) 发布教育材料,旨在展示建筑商如何在施工期间整合太阳能系统,以及如何将最能补充太阳能系统的能效措施纳入其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3(b) 制定并发布太阳能系统的估计年发电量和节约量。这些估计应根据气候区、系统类型、规模、生命周期成本、电价以及委员会认为与消费者购买决策相关的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3(c) 向建筑商和承包商提供援助。援助可包括技术研讨会、培训、教育材料和相关研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83(d) 委员会应每年对太阳能系统进行随机审计,以评估其运行性能。

Section § 2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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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获得纳税人财政激励的太阳能系统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在一个公开宣布并允许利益相关方发表意见的会议上制定。初步的指导方针需要在会议前至少30天公布,之后任何重大修改都必须提前至少10天发布公告。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某些政府程序性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