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8
Section § 25780
本节概述了加州在太阳能方面的目标。它旨在安装发电量达3,000兆瓦的太阳能系统,并在10年内使太阳能成为家庭和企业的普遍选择。此外,州政府希望在13年内将太阳能系统安装到一半的新建住宅上。
该倡议还应为费率支付者带来成本效益,通过减少在高峰时段购买电力的需求来降低电费,同时提高系统可靠性并减少污染。
Section § 25781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太阳能倡议相关的关键术语。“加州太阳能倡议”是一个为太阳能系统提供财政激励的计划。“kW”、“kWh”和“MW”是衡量电力输出的单位。“kW”指千瓦,“kWh”指千瓦时,“MW”指兆瓦。“太阳能系统”特指一种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的装置,它能够产生一千瓦到五兆瓦之间的电力,并符合特定标准。
Section § 25782
委员会负责制定获得纳税人资助的太阳能系统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并与包括公用事业公司和公众在内的各方协商确定。这些系统必须是全新的,有10年保修期,并且主要用于抵消消费者的用电量。它们必须按照特定标准和公司指南安装,并且必须有监测设备。
激励措施还要求系统选址适当并优化安装,以确保高性能,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另一个要求是,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适当的能效改进。必须制定标准以确保系统符合性能评级,不符合这些既定标准的系统将不会获得激励。
Section § 2578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建筑商创建并分发教育资源,指导他们在施工中如何整合太阳能系统,并如何通过能效措施来优化这些系统。委员会还必须制定并公布太阳能系统的估计年发电量和节约量,同时考虑气候区和系统类型等变量。此外,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研讨会、培训和其他资源来支持建筑商和承包商。最后,他们必须每年对太阳能系统进行随机审计,以检查其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