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替换轮胎管理相关的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信息要求”是指在销售点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但它不包括轮胎本身的标签。“成本效益”是指消费者使用节能替换轮胎所节省的费用,在考虑其使用寿命内的燃油节省后,能够达到或超过该轮胎的额外成本。

“替换轮胎”是指用于替换新车或轻型卡车原配轮胎的轮胎,但不包括某些类型的轮胎,例如产量低的轮胎、雪地轮胎、小直径轮胎、摩托车轮胎或越野车轮胎。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a) “委员会”指根据第30分部(自第40000条起)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b) “消费者信息要求”指在销售点显著展示、易于获取且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书写的信息或标识。“消费者信息要求”不包括轮胎制造商或轮胎零售商在单个轮胎上进行的强制性标签、印记或其他标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c) “成本效益”指消费者因符合能效标准的替换轮胎而获得的成本节约,该节约等于或超过因该标准给消费者带来的额外成本,并考虑到替换轮胎预期寿命内的预期燃油成本节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 “替换轮胎”指在本州销售的、旨在替换随新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销售的轮胎。“替换轮胎”不包括以下任何轮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1) 具有相同SKU、工厂和年份的轮胎或轮胎组,其每年生产或进口的轮胎数量少于15,000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2) 深花纹、冬季型雪地轮胎、备用空间节省轮胎或临时使用备胎。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3) 标称轮辋直径为12英寸或以下的轮胎。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4) 摩托车轮胎。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5) 专门为越野机动休闲车制造的轮胎。

Section § 25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制定一套方法来衡量和报告本州销售的替换轮胎的能源效率。首先,他们必须建立一个数据库,使用特定的测试程序评估这些轮胎样本的能源效率。基于这些数据,他们需要创建一个评级系统,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了解轮胎的效率。最后,轮胎制造商必须使用这些程序和评级,向委员会报告其轮胎的能源效率。

Section § 25772

Explanation

截至2007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需与一个理事会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确保在加州销售的替换轮胎平均而言与新车和轻型卡车的原厂轮胎一样节能。该计划需在2008年7月1日前投入运行。

2007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在与理事会协商后,经适当通知和研讨会,制定并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前实施一项适用于全州范围的替换轮胎能效计划,旨在确保在本州销售的替换轮胎平均而言至少与在本州作为新型乘用车和轻型卡车原厂设备销售的轮胎一样节能。

Section § 2577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包括制定和采纳替换轮胎的能效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可行、具有成本效益,并且不得对轮胎安全、使用寿命或州的废旧轮胎管理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必须为这些替换轮胎制定消费者信息要求。

这些标准应基于实验室测试和轮胎制造商的路测车队测试结果,并于2006年1月1日前提交。如果应急车辆无法达到这些标准,则允许例外。委员会将至少每三年审查和更新该计划,且不得降低轮胎效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 第25772节所述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1) 制定和采纳替换轮胎的最低能效标准,除非委员会认定无法以符合分段 (A) 至 (E)(含)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段采纳的能效标准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1)(A) 技术上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1)(B) 不对轮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1)(C) 不对替换轮胎的平均使用寿命造成不利影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1)(D) 不对州根据第30部第3部分第17章(自第42860节起)管理废旧轮胎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a)(2) 制定和采纳已根据第 (1) 段采纳标准的替换轮胎的消费者信息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b) 根据 (a) 款第 (1) 段制定的能效标准应基于实验室测试结果,并在委员会认为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基于一项路测车队测试计划,该计划由轮胎制造商与委员会和理事会协商开发、由轮胎制造商实施,并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c) 如果委员会发现用于装备经授权的应急车辆(定义见《车辆法典》第165节)的轮胎无法达到根据 (a) 款第 (1) 段制定的标准,委员会应授权经授权的应急车辆车队运营商为这些车辆购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3(d) 委员会应与理事会协商,根据需要审查和修订该计划,包括根据该计划采纳的任何标准,但至少每三年一次。委员会不得以降低替换轮胎平均效率的方式修订该计划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