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a) “委员会”指根据第30分部(自第40000条起)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b) “消费者信息要求”指在销售点显著展示、易于获取且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书写的信息或标识。“消费者信息要求”不包括轮胎制造商或轮胎零售商在单个轮胎上进行的强制性标签、印记或其他标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c) “成本效益”指消费者因符合能效标准的替换轮胎而获得的成本节约,该节约等于或超过因该标准给消费者带来的额外成本,并考虑到替换轮胎预期寿命内的预期燃油成本节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 “替换轮胎”指在本州销售的、旨在替换随新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销售的轮胎。“替换轮胎”不包括以下任何轮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1) 具有相同SKU、工厂和年份的轮胎或轮胎组,其每年生产或进口的轮胎数量少于15,000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2) 深花纹、冬季型雪地轮胎、备用空间节省轮胎或临时使用备胎。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3) 标称轮辋直径为12英寸或以下的轮胎。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4) 摩托车轮胎。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70(d)(5) 专门为越野机动休闲车制造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