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加州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目标是确保到2020年底,加州至少有33%的零售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

立法机构设立本计划的意图是,增加每年由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产生的电量,使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至少达到加州每年零售电力总销售量的33%。

Section § 2574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的某些条款为可再生能源收取的资金,必须转入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在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收取的资金,被指定用于同一章中列出的特定目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编第1部第2.3章第15条(第399节起)为可再生能源收取的款项,应转入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在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收取的款项,应按本章规定的用途使用。

Section § 257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相关的关键术语。“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或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的发电厂。它必须符合特定的选址和运营标准,包括不违反环境标准并参与某些合规系统。如果设施位于美国境外,其对环境的保护程度必须与加州的类似设施相同。本节还概述了“城市固体废物转化”的要求,这涉及使用非燃烧工艺将废物转化为燃料,同时遵守严格的环境、回收和运营标准。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 “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设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1) 该设施使用生物质、太阳能热、光伏、风能、地热、燃料电池或使用本款所述燃料的线性发电机(这些燃料须符合本分项的其他要求),30兆瓦或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沼气、城市固体废物转化、垃圾填埋气、海洋波浪能、海洋热能或潮汐能,以及使用该技术的设施的任何增建或改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 该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A) 该设施位于本州境内或本州边境附近,其与主要位于本州境内的平衡管理机构区域的输电网络的第一连接点。就本分项而言,“平衡管理机构区域”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 该设施与州外、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 (WECC) 服务区域内的输电网络有第一互连点,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 其于2005年1月1日之后开始首次商业运营。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i) 其不会导致或促成违反任何加州环境质量标准或要求。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ii) 其参与会计系统,以核实符合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99.25条 (b) 款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 该设施符合分项 (B) 的 (ii) 和 (iii) 条款的要求,但不符合分项 (B) 的 (i) 条款的要求,因为它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开始首次运营,如果该设施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i) 电力来自设施扩建或再供电所产生的增量发电。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ii) 截至2010年1月1日,该设施产生的电力由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采购。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3) 如果该设施位于美国境外,其开发和运营方式应与位于本州的类似设施对环境的保护程度相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4) 如果设施的资格基于使用垃圾填埋气、沼气或通过公共承运管道输送至设施的其他可再生燃料,则该燃料的采购交易,包括燃料来源和输送方式,应符合《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6条的要求,并根据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99.25条设立的会计系统或委员会确定的可比系统进行核实。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 “城市固体废物转化”指一种使用非燃烧热处理工艺将固体废物转化为清洁燃烧燃料以发电的技术,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1) 该技术在转化过程中不使用空气或氧气,但用于维持温度控制的环境空气除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2) 该技术不产生空气污染物或排放物,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05条中定义的温室气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3) 该技术不向本州地表水或地下水排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4) 该技术不产生危险废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5) 在可行范围内,该技术在转化过程之前从固体废物流中去除所有可回收材料和可销售的绿色废物可堆肥材料,并且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证明这些材料将被回收或堆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6) 使用该技术的设施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7) 该技术符合委员会设立的任何其他条件。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8) 该设施证明,任何向其输送固体废物的地方机构通过固体废物减量、回收和堆肥,至少转移了其收集的所有固体废物的30%。就本款而言,“地方机构”指任何被授权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或其下属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c) “可再生能源公共事业费”指根据《可靠电力服务投资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2.3章第15条(自第399条起))需征收用于资助可再生能源的不可规避的系统效益费中的一部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d) “报告”指委员会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题为“投资加州可再生电力发电”的报告(2001年6月,出版号P500-00-022)。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e) “零售商”指《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所定义的“零售商”。

Section § 257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将用于发展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资金,专门拨给光伏(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章节(从第25780条开始)中设定的资格标准和条件。

Section § 25746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出钱建立一个系统,用于检查能源销售商是否遵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规定,那么委员会必须通过收取用户费来弥补这个系统的所有成本。

Section § 25747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为资助项目制定指导方针,公众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任何重大修改都需要提前10天公开通知。会议必须至少提前30天公布。这些指导方针免于遵守某些政府程序要求。2002年对这些规则的修改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只是对其进行了阐明。

资金可以承诺用于多年以支持这些项目。赠款是根据这些指导方针发放的,如果你认为在发放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你可以提出上诉。申请或保持赠款资格不被视为向委员会提供服务或利益。

赠款的详细信息,包括金额和条款,必须是公开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7(a) 委员会应在公开通知的会议上,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以通过管理本章授权的资助项目的指导方针。对指导方针的实质性修改,未经至少10天书面通知公众,不得通过。本款要求的会议公开通知不得少于30天。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或《公用事业法》第399.25条通过的任何指导方针,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立法机关声明,在2001-02常会2002年部分期间,通过修订本条的法案对本款所作的修改,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而非修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7(b) 为推进本章宗旨的资金可承诺用于多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7(c) 根据本章作出的奖励是赠款,如果能证明在作出奖励和支付时,适用了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中未描述的因素,则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人申请、或获得或保持资格并注册接收支付或奖励的任何行为,包括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不构成向委员会提供商品、服务或直接利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7(d) 根据本章作出的奖励、奖励金额以及赠款的条款和条件均为公开信息。

Section § 25751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其中包含一个名为新兴可再生资源账户的专门部分。该账户的资金是持续拨付的,无需每年审批,并用于几个特定目的。它用于结清2012年前法律中规定的新兴技术激励措施和消费者教育活动。它还为新太阳能住宅合作计划提供资金,该计划旨在鼓励建造使用太阳能的住宅。州审计长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确保支付2012年《预算案》之前签订的合同和拨款。如果公用事业委员会决定由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新太阳能住宅合作计划,那么该计划的资金将存入新兴可再生资源账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a) 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b) 新兴可再生资源账户特此在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内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委员会,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以下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b)(1) 依照该法律在2012年《预算案》颁布之前的规定,根据原第25744条结清新兴技术激励奖励,且申请已在2012年《预算案》颁布之前获得批准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b)(2) 依照该法律在2012年《预算案》颁布之前的规定,根据原第25746条结清消费者教育活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b)(3)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851条(e)款第(3)项的规定,为新太阳能住宅合作计划提供资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c) 审计长应根据(b)款中的持续拨款以及其中规定的目的,向委员会提供资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d) 审计长应从基金中向委员会提供足以支付所有合同和拨款奖励的款项,这些奖励是委员会根据原第25744条和第25746条以及第8.8章(自第25780条起),依照这些法律在2012年《预算案》颁布之前的规定作出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51(e) 如果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2851条(e)款第(3)项(A)分项的规定,确定委员会应作为新太阳能住宅合作计划的第三方管理者,则为该计划提供的任何资金应存入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的新兴可再生资源账户并用于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