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 “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设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1) 该设施使用生物质、太阳能热、光伏、风能、地热、燃料电池或使用本款所述燃料的线性发电机(这些燃料须符合本分项的其他要求),30兆瓦或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沼气、城市固体废物转化、垃圾填埋气、海洋波浪能、海洋热能或潮汐能,以及使用该技术的设施的任何增建或改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 该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A) 该设施位于本州境内或本州边境附近,其与主要位于本州境内的平衡管理机构区域的输电网络的第一连接点。就本分项而言,“平衡管理机构区域”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 该设施与州外、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 (WECC) 服务区域内的输电网络有第一互连点,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 其于2005年1月1日之后开始首次商业运营。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i) 其不会导致或促成违反任何加州环境质量标准或要求。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B)(iii) 其参与会计系统,以核实符合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99.25条 (b) 款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 该设施符合分项 (B) 的 (ii) 和 (iii) 条款的要求,但不符合分项 (B) 的 (i) 条款的要求,因为它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开始首次运营,如果该设施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i) 电力来自设施扩建或再供电所产生的增量发电。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2)(C)(ii) 截至2010年1月1日,该设施产生的电力由零售商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采购。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3) 如果该设施位于美国境外,其开发和运营方式应与位于本州的类似设施对环境的保护程度相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a)(4) 如果设施的资格基于使用垃圾填埋气、沼气或通过公共承运管道输送至设施的其他可再生燃料,则该燃料的采购交易,包括燃料来源和输送方式,应符合《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6条的要求,并根据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99.25条设立的会计系统或委员会确定的可比系统进行核实。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 “城市固体废物转化”指一种使用非燃烧热处理工艺将固体废物转化为清洁燃烧燃料以发电的技术,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1) 该技术在转化过程中不使用空气或氧气,但用于维持温度控制的环境空气除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2) 该技术不产生空气污染物或排放物,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05条中定义的温室气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3) 该技术不向本州地表水或地下水排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4) 该技术不产生危险废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5) 在可行范围内,该技术在转化过程之前从固体废物流中去除所有可回收材料和可销售的绿色废物可堆肥材料,并且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证明这些材料将被回收或堆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6) 使用该技术的设施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7) 该技术符合委员会设立的任何其他条件。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b)(8) 该设施证明,任何向其输送固体废物的地方机构通过固体废物减量、回收和堆肥,至少转移了其收集的所有固体废物的30%。就本款而言,“地方机构”指任何被授权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或其下属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c) “可再生能源公共事业费”指根据《可靠电力服务投资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2.3章第15条(自第399条起))需征收用于资助可再生能源的不可规避的系统效益费中的一部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d) “报告”指委员会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题为“投资加州可再生电力发电”的报告(2001年6月,出版号P500-00-022)。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41(e) “零售商”指《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条所定义的“零售商”。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556, Sec. 1. (AB 1921)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