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本章管理基金中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资金时,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电力项目投资收费 (EPIC) 计划,以开展以下所有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a) 为将造福电力用户并促成以下任一结果的项目拨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a)(1) 技术进步和突破,以克服阻碍实现州法定能源目标的障碍,并形成一个战略重点明确且范围足够集中的项目组合,以便在最重要的技术挑战上取得进展,这些挑战应包括但不限于储能、可再生能源及其并入电网、能源效率、电动汽车并入电网,以及准确预测可再生能源的可用性以便并入电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a)(2) 技术进步,以降低建筑电气化成本,包括通过减少或避免扩大现有建筑的电力服务和配电盘升级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b) 经与财政部长协商,制定条款,作为获得资金的条件而施加,以使州获得可能源自EPIC计划资助项目的任何知识产权权益或特许权使用费。委员会在确定施加拟议条款是否适当时,应平衡这些条款可能给州带来的潜在利益以及这些条款可能对州实现其法定能源目标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应要求每个奖励接受者,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条件,同意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以使州获得可能源自EPIC计划资助项目的任何知识产权权益或特许权使用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c) 要求每个申请人报告拟议项目如何可能促成技术进步和潜在突破,以克服实现州法定能源目标的障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d) 在适用时,尽最大可能考虑拟议项目对地方性健康的不利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e) 建立一个流程,以跟踪每个受资助项目的进展和成果,包括对项目管理者和个体拨款接受者在行政和间接费用上花费的资金进行核算,以及项目是否带来了任何技术进步或突破,以克服实现州法定能源目标的障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4月30日编写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1) 对紧接的上一日历年获得资助的每个项目的简要描述,包括接受者名称和奖励金额,描述该项目如何被认为能带来技术进步或突破以克服实现州法定能源目标的障碍,以及项目被选中的原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2) 对紧接的上一日历年完成的每个由EPIC计划资助的项目的简要描述,包括接受者名称、奖励金额和受资助项目的成果。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3) 对前几年获得奖励但尚未完成的每个由EPIC计划资助的项目的简要描述,包括接受者名称和奖励金额,以及描述该项目将如何带来技术进步或突破以克服实现州法定能源目标的障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4) 识别属于加州实体、小型企业或由女性、少数族裔或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奖励接受者。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5) 识别哪些奖励是通过竞争性招标、机构间协议或单一来源方式授予的,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根据 (h) 款 (2) 项对通过机构间协议或单一来源方式授予的每项奖励所采取的行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6) 识别每个项目所产生的行政和间接费用总额。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7) 对根据原第25711.6条规定必须进行的拨款对项目管理影响的简要描述,包括任何有助于立法机构决定是否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重新授权这些拨款的信息。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f)(8) 对紧接的上一日历年获得后续资金的每个项目进行简要说明,包括该项目获得的后续资金金额以及用于选择该项目的方法和标准。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g) 制定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管理和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者和个体受助者产生的费用。每个项目管理者和受助者,包括公共实体,都必须证明实际产生的管理和间接费用,即使所产生的总费用未超过委员会可能采纳的费用上限。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1) 除段落 (2) 和 (4) 中另有规定外,使用竞争性招标作为根据 EPIC 计划征集项目申请和授予资金的首选方法。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2)(A) 如果项目成本合理,项目符合第 25620.5 节 (f) 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标准,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委员会可以使用独家来源或机构间协议方式非竞争性地授予项目资金: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2)(A)(i) 委员会在根据本款授予资金前至少 60 天,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关政策委员会,说明其拟采取的行动意图。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2)(A)(ii)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 (i) 项所要求的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批准或不反对拟议行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2)(A)(B) 立法机关制定本段的意图是确保对以独家来源方式或通过机构间协议授予的资金进行立法监督。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委员会与任何实体(包括州实体)之间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不会自动排除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从基金中授予资金。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非竞争性方式授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项目后续资金: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i) 该项目有资格获得 EPIC 计划的资金授予。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ii) 该项目已至少部分通过 EPIC 计划获得资助。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iii) 该项目的主要受助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iv) 该项目将把其从该计划获得的至少 80% 资金用于加利福尼亚州。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v) 该项目已通过州或联邦机构的竞争性招标程序为其原始项目或技术获得了资金。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vi) 该项目在其之前的资助下取得了显著成果。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vii) 该项目具有技术突破潜力,可以使州按时或提前实现其法定能源政策目标。
(v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viii) 该项目可以解决影响电力部门及其用户的近期优先事项,例如缓解野火和减少断电事件的发生。
(ix)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ix) 如果没有后续资金,该项目将出现资金缺口,这可能阻碍该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对项目吸引足够私人投资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阻止项目的商业化和相关的销售收入。
(x)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x) 该项目以前未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获得后续资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B) 委员会应在一次业务会议上批准任何后续资金的授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C) 后续资金不受段落 (2) 要求的约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D) 项目的后续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通过 EPIC 计划获得的最近一次竞争性招标资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E) 委员会可以采纳后续资金授予的指导方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节(自第 11340 节起))不适用于这些指导方针的采纳。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11.5(h)(4)(A)(F) 本段将于 2028 年 1 月 1 日失效。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15, Sec. 6. (SB 127) Effective June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