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备用计划,以应对电力或燃料的潜在短缺。其目的是确保在此类短缺期间,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得到保护。

Section § 25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的电力和燃气公司,以及燃料批发商或制造商,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应急计划。这些计划应说明在发生重大短缺或中断时,如何优先分配电力和燃料。 委员会鼓励公用事业公司尽可能合作提交联合计划,而不是单独提交。此外,委员会还将从政府机构收集现有的应急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突发能源短缺。

Section § 25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审查公用事业和能源公司提交的能源应急计划。在一年内,委员会必须为州长和立法机关制定一份管理能源短缺的计划。这些计划应优先保障基本服务、公共安全和经济,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能源使用。计划还必须详细说明州和地方政府在短缺期间的角色,并根据用户的承受能力区分能源削减。

Section § 257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新设施获得认证后的四个月内审查并更新其推荐计划。此外,他们还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这些计划,以考虑任何新的设施容量。

Section § 25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委员会研究潜在的能源短缺,例如电力或天然气。如果存在此类短缺的风险,委员会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建议采取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包括节能、开发新能源、授予政府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特定权力,以及组织应对此类紧急情况的职责。

委员会应开展研究,以确定电力、天然气或其他能源是否存在潜在的严重短缺,并应就避免可能发生的能源供应紧急情况或严重燃料短缺所需的行政和立法行动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措施,授予特定政府机构或官员在突发能源短缺时采取行动的权力,以及明确和协调现有能源应急行动的职责。

Section § 257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认识到气候变化(例如更频繁的极端高温事件)对能源需求和供应的影响。它强调需要规划全天候的能源可靠性,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资源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该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23年底前,在公众和行业意见的参与下,为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制定关于充足能源规划裕度的建议。这些建议将确保可靠的能源供应,同时考虑气候变化影响、成本、可行性以及清洁能源的可用性。这些指导方针还将与现有的公共事业法典保持一致,并将定期更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0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04.5(a)(1) 气候变化增加了极端高温事件的频率和强度,而可变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增加使得除了高峰负荷之外,还需要规划净负荷(即负荷减去可变可再生能源)的峰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04.5(a)(2) 有必要重新评估适用主管机构如何规划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全天候的可靠性。尽管通过独立系统运营商已经标准化了某些容量产品要求,例如本地和灵活容量义务,并且已经讨论了增加甚至最低规划储备裕度,但仍有必要考虑现代指标来评估独立系统运营商平衡管理区域的整体可靠性表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04.5(b) 委员会应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为透明的公共程序的一部分,该程序包括行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代表以及独立系统运营商直接合作,制定关于确定独立系统运营商平衡管理区域内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适当最低规划储备裕度的方法的建议,以确保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充分考虑其对独立系统运营商平衡管理区域可靠性的贡献。这些方法应考虑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成本效益和可行性,并可能因公用事业类型而异。这些建议应包括一个实施时间表,其中考虑到对资源需求和清洁能源资源可用性的潜在影响。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按照《公共事业法典》第9620条(b)款的规定使用这些建议。委员会应根据本款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规划储备裕度建议,以确保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充分考虑其对可靠性的贡献。

Section § 25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常规措施无法解决能源供应危机,并且州长或立法机关宣布其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可以迅速建设新的能源设施。目标是保护公众的需求。在开始建设这些设施的60天后,委员会必须报告情况的严重程度,并提出其他应对能源危机的方法,而不是仅仅依靠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