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50(a) 委员会根据农业能源援助计划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到期应付的贷款偿还款和利息的所有资金,应存入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账户,并应根据本节规定,在《预算案》拨款后,可用于贷款和技术援助。年度拨款中至多20%可用于技术援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50(b) 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农业能源效率和开发示范项目的设备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烷或乙醇的生产、风能、光伏及其他能源用于灌溉抽水、负荷管理节约技术的应用、水泵和加压技术的改进以及保护性耕作技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50(c) 贷款条款应规定还款期不超过七年,且利率不低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资金所获利率的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