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4
Section § 25640
本节定义了加州有关储能和财政激励章节的关键术语。“储能系统”的定义与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定义相同。“财政激励”指各种形式的资金,例如合同、贷款和回扣。“资源不足社区”也由另一法律条款定义。
Section § 25641
Section § 2564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哪些能源项目和储能设施符合特定计划的资格。这些指南应允许连接到加利福尼亚州电网的储能系统等设施。合格项目可以包括压缩空气、先进电池和氢能示范等创新技术,但不能是抽水蓄能或使用锂离子电池。
Section § 25643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如何实施长期储能计划。他们可以使用财政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方法,并提供技术援助资金,以帮助开展行业推广和技术评估等工作。委员会可以为该计划制定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常规的程序规则。
如果受资助方之前通过竞争性程序获得了政府资助,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或者这样做符合州的利益,他们还可以无需竞争性招标即可授予资金。此外,他们可以预支最多25%的已授予资金。
Section § 25644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长期储能计划签订佣金协议时,无需经过总务部或其他州部门的常规批准或审查。它也不需要遵守《州合同手册》、《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常规规则,或个人服务的特定合同要求。
Section § 256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委员会在为能源项目提供财政激励时的指导原则。委员会优先考虑那些能加强电网、特别是在电网紧张时期能提高其可靠性和韧性的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以及造福资源不足社区的项目也会得到优先考虑。在这些社区降低能源成本和创造就业机会也同样重要。任何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应在2028年前接入电网并投入商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