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建筑物中利用太阳能的系统相关的不同术语。“被动式热能系统”是指利用建筑物自身结构来收集、储存和分配太阳能,而无需使用机械设备。“半被动式热能系统”也做同样的事情,但会增加机械部件。“太阳能装置”是指用于处理太阳能的设备,而“太阳能系统”则是利用这些装置进行太阳能管理的完整设置。最后,“标准”描述了这些系统的设计和性能指导原则。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0(a) “被动式热能系统”指利用建筑物结构构件且不通过机械部件增强,以实现太阳能或冷量的收集、储存和分配的系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0(b) “半被动式热能系统”指利用建筑物结构构件且通过机械部件增强,以实现太阳能或冷量的收集、储存和分配的系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0(c) “太阳能装置”指与太阳能的收集、传输、分配、储存和控制相关的设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0(d) “太阳能系统”指太阳能装置的集成使用,以实现太阳能的收集、传输、储存和分配功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0(e) “标准”指设计、性能和程序的规范,或指在执行某程序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技能的规范。

Section § 25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并协调研究与开发项目,重点关注能源供应、消耗和节约,并优先考虑对本州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重点领域包括节能方法、提高现有和新建发电厂的效率、开发太阳能和地热等替代能源,以及改进设施设计以防范地震。它还旨在改进能源需求预测方法。

委员会应制定并协调一项关于能源供应、消耗、节约以及设施选址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并应优先考虑对本州特别重要的研究与开发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1(a) 第5章(自第25400条起)中规定的能源节约方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1(b) 提高现有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提高火力发电厂和水力发电厂设计中的能源效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1(c) 扩大和加速开发替代能源,包括地热和太阳能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与联邦机构、区域契约、其他州政府及其他参与者合作,参与在加利福尼亚州选址的替代能源系统的大规模示范项目。就本款而言,“参与”应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 对项目有直接兴趣;(2) 进行研究与开发以确保替代能源系统对环境及其他影响得到可接受的解决;(3) 进行研究与开发以改进替代能源系统的选址和许可方法;(4) 使用替代能源系统进行实验;以及(5) 进行研究与开发以制定适当方法,确保经济上有用的替代能源系统得到广泛使用。替代能源系统的大规模示范项目,例如联邦机构、区域契约、其他州政府及其他参与者所设想的100千瓦至100兆瓦范围的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系统示范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1(d) 改进设施的建造、设计和运营方法,以防范地震灾害。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1(e) 改进能源需求预测方法。

Section § 25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研究各种能源和技术的职责。其旨在影响国家研究重点,并预测未来的能源选择及其影响。委员会的重点包括先进的核能和核聚变、改进的输电方法、余热利用、氢能、回收对能源的影响,以及农业和城市垃圾等替代燃料。它还涵盖了减少能源浪费以及提高交通和工业领域的能源效率。这些研究有助于根据既定标准确定最合适的能源技术。

委员会应就各种形式的能源和能源相关问题开展技术评估研究,以影响联邦研发重点,并了解未来的能源选择及其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第25601条中规定的问题,以及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a) 先进核电站概念、核聚变和燃料电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b) 综合能源概念。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c) 与设施沿海和海上选址相关的新技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d) 扩大废水作为冷却水的使用以及电厂冷却方面的其他进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e) 改进的输电方法,以允许州际和区域间大宗电力传输和交换。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f) 减少能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的措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g) 交通模式的转变和交通技术的变革对能源消耗的影响。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h) 材料的回收、提取、加工、制造、处理或处置方法,特别是那些需要大量能源投入的材料。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i) 扩大材料回收及其对能源消耗的影响。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j) 政府补贴、税收和费率制定政策的影响。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k) 余热利用。
(l)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l) 氢作为能源形式的使用。
(m)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2(m) 农业产品、城市垃圾和有机废弃物作为能源的使用。
此类评估也可进行,以确定竞争技术中哪些能源系统最符合根据本分部制定的标准。

Section § 25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应与其他州机构合作,设计、建造和运营节能建筑。他们需要使用来自第25401节的数据,以证明这些设计在经济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

Section § 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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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8年11月1日前制定关于太阳能设备的规则。这些规则应鼓励太阳能的使用,并向公众提供关于太阳能设备的信息。它们可能涵盖太阳能设备的测试和安装标准,并包括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定,可能通过实验室认证、检查和数据提交要求来实现。不安全或不耐用的太阳能设备的销售可以被禁止,并且测试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布。制定法规时应考虑其对成本和创新的影响,并允许定期重新评估和更新。该法律还确保人们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开发和使用太阳能设备。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合法制止。

在1978年1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受影响的行业和消费者代表合作,并在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后,制定并采纳管理太阳能设备的法规。这些法规应旨在鼓励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并向公众提供关于太阳能设备的最大限度信息。这些法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a) 太阳能设备的测试、检查、认证、尺寸确定和安装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 标准的执行规定。此类规定可以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1) 委员会对测试和认证太阳能设备的实验室进行认证的程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2) 太阳能设备现场检查要求,包括明确检查方法,以确定是否符合标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3) 向委员会提交太阳能设备测试和检查所产生的任何数据的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4) 禁止销售不符合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安全和耐用性要求的太阳能设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b)(5) 向公众传播测试、检查和认证计划的结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c) 在采纳这些法规时,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其对太阳能设备的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成本的影响。委员会应根据法规对太阳能系统广泛采用的利弊价值以及鼓励太阳能创造性和创新性适应的需要,在其认为必要时,经常重新评估这些法规。委员会可以根据此类重新评估修订或废止这些法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d) 委员会不得阻止任何人在其自有财产上开发、安装或运行太阳能设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05(e) 违反委员会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第10章(自第25900节起)规定的方式予以禁止,以禁止违反本分部的行为。

Section § 2560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根据第25605条制定的任何建筑标准,都需要获得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这些标准必须遵守《州建筑标准法》中规定的规则。一旦获得批准并发布,这些标准必须符合第25605条的规定并据此执行。

委员会根据第25605条通过的标准,即第25488.5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应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并受《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管辖。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标准,应符合第25605条的规定,并按其执行。

Section § 2560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一个特定的委员会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能源部等联邦机构合作。目标是协调并简化与第25603条和第25605条相关的法规的通过,确保这些法规与这些机构的指导方针和标准保持一致。

委员会应与联邦机构官员协商,包括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能源部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以协调根据第25603条和第25605条通过法规。

Section § 25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新法规何时开始生效。他们可以为他们制定的每项法规选择不同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256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根据第 (25609) 条制定的任何建筑标准,只有在遵循《州建筑标准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部分第 (2.5) 章。

委员会根据第 (25609) 条采纳的建筑标准的生效日期,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部分第 (2.5) 章(自第 (18901) 条起)的《州建筑标准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Section § 2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自己的员工或其他政府机构无法提供某些材料和服务,委员会可以雇佣外部人员或公司来完成。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申请联邦政府的拨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委员会可以与任何人签订合同,以获取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州机构无法提供的材料和服务,并可以申请联邦拨款或任何其他资金。

Section § 25616

Explanation

本节鼓励地方机构快速审查能源项目的许可,并敦促开发商考虑经济高效且环保的方案。只要有资金,委员会就可以通过向地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补助金来帮助它们规划能源项目,并将能源效率纳入其总体规划。援助是在地方机构提出请求时提供的,能源项目包括任何主要用于生产或传输能源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a)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地方机构迅速审查能源项目选址的许可申请,并鼓励能源项目开发商考虑所有经济有效且环境优越的替代方案,以实现其项目目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b) 在有为此拨付的资金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提供技术援助和补助金,以协助地方机构完成以下一项或两项工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b)(1) 选址能源生产或传输项目,这些项目不属于第六章(自第 25500 条起)规定的范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b)(2) 将实现经济高效能源效率的方法整合到其规划流程中,并纳入其总体规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c) 委员会应根据地方机构的请求提供援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6(d) 在本节中,“能源项目”是指以生产、转换或传输能源作为其主要功能之一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25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促进加州的清洁能源多样性。立法机关旨在支持用于电力、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各种清洁能源。

该法律要求委员会协助开发零排放燃料和技术,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这种支持可以包括设立研究和示范项目,具体取决于可用资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7(a) 立法机关旨在保持清洁能源资源的多样性,包括用于发电设施、工业和商业应用以及交通运输的资源多样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7(b) 委员会应在可用资金的范围内,为零排放燃料、零排放燃料基础设施以及零排放燃料运输技术的开发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该技术援助和支持可包括设立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

Section § 25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协助在加州开发和推广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及相关技术。鼓励该委员会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公司和私营企业合作,制定计划以增加这些环保车辆的使用,特别是在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计划应符合联邦资助标准,并且工作重点应放在利用可用的联邦资源进行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示范项目的优先权应放在面临空气质量挑战的地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8(a) 委员会应促进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及先进电池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以及在加州支持这些车辆维护和燃料补给的基础设施的开发。在加州促进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的商业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8(a)(1) 委员会可与县、区域和市政府、州公共和私人公用事业以及私营商业部门合作,制定计划以加速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在加州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引入和使用,并加速开发和实施必要的基础设施以支持这些车辆在加州的计划使用。这些计划应符合但不限于联邦贷款、赠款或配套资金项目中类似工作的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8(a)(2) 委员会应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力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各州可获得的联邦项目、贷款和配套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的开发和示范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8(b) 根据本节实施示范项目的优先权应指向本州目前不符合联邦和州空气质量法规的区域。

Section § 25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向加州特定县提供最高 700 万美元的财政支持,帮助它们制定计划和规则,以鼓励再生能源资源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利用和开发。符合这些拨款条件的县已明确列出,并且必须遵守与保护规划相关的特定条件,特别是对于那些位于沙漠再生能源保护计划区域内的县。

各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更新其总体规划、分区法律和保护计划,以适应再生能源的发展。法律还提到,如果一个县在地热能源方面有经验,它可能会获得优先资助。重要的是,只有在州立法机关从特定基金中拨出预算后,才会提供拨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a) 就本节而言,“合格县”指弗雷斯诺县、因皮里尔县、因约县、克恩县、金斯县、洛杉矶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华金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b) 委员会应向合格县提供最高七百万美元 (7,000,000 美元) 的拨款,用于制定或修订规则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要素、分区条例,以及作为计划参与者的自然社区保护计划,以促进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及其相关输电设施的开发,以及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许可证办理。委员会可拨付不超过已拨款项的 1% 用于向县规划人员提供培训,以促进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选址和许可。根据本节通过或修订的总体规划要素或分区条例,应在收到拨款后两年内完成,并应与任何自然社区保护计划的保护策略保持一致,如果该计划已获批准或正在制定中,则应根据《自然社区保护规划法案》(《渔猎法典》第三编第 10 章 (第 2800 节起))。对于沙漠再生能源保护计划规划区内的县,委员会仅在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向其授予拨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b)(1) 该县是沙漠再生能源保护计划中的“计划参与者”,如《渔猎法典》第 2805 节 (j) 款第 (1) 项所定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b)(2) 该县与委员会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其中该县同意参与制定自然社区保护计划,旨在确保该自然社区保护计划能够实现根据《渔猎法典》第 2810 节签订的规划协议中设定的目标,该协议日期为 2010 年 5 月,用于编制自然社区保护计划,以符合该县适用政策的方式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c) 在其首轮拨款中,委员会应优先向合格县提供拨款,金额足以在其总体规划中制定再生能源要素,该要素将促进利用多种再生能源技术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和选址。委员会还应优先向那些在地热能源开发方面有经验,并且已根据第 25133 节的定义,在其总体规划中采纳了地热要素的县提供拨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19(d) 委员会仅在收到立法机关为本节目的而进行的专项拨款后,方可执行本节,该拨款来自再生资源信托基金或能源资源计划账户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