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25600
本节解释了与建筑物中利用太阳能的系统相关的不同术语。“被动式热能系统”是指利用建筑物自身结构来收集、储存和分配太阳能,而无需使用机械设备。“半被动式热能系统”也做同样的事情,但会增加机械部件。“太阳能装置”是指用于处理太阳能的设备,而“太阳能系统”则是利用这些装置进行太阳能管理的完整设置。最后,“标准”描述了这些系统的设计和性能指导原则。
Section § 2560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并协调研究与开发项目,重点关注能源供应、消耗和节约,并优先考虑对本州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重点领域包括节能方法、提高现有和新建发电厂的效率、开发太阳能和地热等替代能源,以及改进设施设计以防范地震。它还旨在改进能源需求预测方法。
Section § 25602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研究各种能源和技术的职责。其旨在影响国家研究重点,并预测未来的能源选择及其影响。委员会的重点包括先进的核能和核聚变、改进的输电方法、余热利用、氢能、回收对能源的影响,以及农业和城市垃圾等替代燃料。它还涵盖了减少能源浪费以及提高交通和工业领域的能源效率。这些研究有助于根据既定标准确定最合适的能源技术。
Section § 25603
Section § 2560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8年11月1日前制定关于太阳能设备的规则。这些规则应鼓励太阳能的使用,并向公众提供关于太阳能设备的信息。它们可能涵盖太阳能设备的测试和安装标准,并包括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定,可能通过实验室认证、检查和数据提交要求来实现。不安全或不耐用的太阳能设备的销售可以被禁止,并且测试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布。制定法规时应考虑其对成本和创新的影响,并允许定期重新评估和更新。该法律还确保人们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开发和使用太阳能设备。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合法制止。
Section § 25605.5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根据第25605条制定的任何建筑标准,都需要获得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这些标准必须遵守《州建筑标准法》中规定的规则。一旦获得批准并发布,这些标准必须符合第25605条的规定并据此执行。
Section § 25608
本节要求一个特定的委员会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能源部等联邦机构合作。目标是协调并简化与第25603条和第25605条相关的法规的通过,确保这些法规与这些机构的指导方针和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25609
Section § 25609.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根据第 (25609) 条制定的任何建筑标准,只有在遵循《州建筑标准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部分第 (2.5) 章。
Section § 256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自己的员工或其他政府机构无法提供某些材料和服务,委员会可以雇佣外部人员或公司来完成。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申请联邦政府的拨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
Section § 25616
本节鼓励地方机构快速审查能源项目的许可,并敦促开发商考虑经济高效且环保的方案。只要有资金,委员会就可以通过向地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补助金来帮助它们规划能源项目,并将能源效率纳入其总体规划。援助是在地方机构提出请求时提供的,能源项目包括任何主要用于生产或传输能源的项目。
Section § 25617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促进加州的清洁能源多样性。立法机关旨在支持用于电力、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各种清洁能源。
该法律要求委员会协助开发零排放燃料和技术,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这种支持可以包括设立研究和示范项目,具体取决于可用资金。
Section § 25618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协助在加州开发和推广超低排放和零排放电动汽车及相关技术。鼓励该委员会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公司和私营企业合作,制定计划以增加这些环保车辆的使用,特别是在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计划应符合联邦资助标准,并且工作重点应放在利用可用的联邦资源进行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示范项目的优先权应放在面临空气质量挑战的地区。
Section § 25619
这项法律旨在向加州特定县提供最高 700 万美元的财政支持,帮助它们制定计划和规则,以鼓励再生能源资源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利用和开发。符合这些拨款条件的县已明确列出,并且必须遵守与保护规划相关的特定条件,特别是对于那些位于沙漠再生能源保护计划区域内的县。
各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更新其总体规划、分区法律和保护计划,以适应再生能源的发展。法律还提到,如果一个县在地热能源方面有经验,它可能会获得优先资助。重要的是,只有在州立法机关从特定基金中拨出预算后,才会提供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