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能源设施相关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指的是加州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同时,“设施”涵盖了几种类型的能源项目:大型太阳能或风力发电厂、重要的储能系统、不使用化石或核燃料的热力发电厂、可再生能源或储能技术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来自此类设施的输电线路,以及某些从特定计划获得资金且不使用化石燃料的氢气生产设施。

最后,“场地”是指符合条件的设施正在或将要建造的地点。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a) “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具有第2107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 “设施”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1) 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太阳能光伏或陆上风力发电厂及其任何附属设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2) 《公共事业法典》第2835条所定义的、能够储存200兆瓦时或以上能量的储能系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3) 使用任何热能来源、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固定式发电厂,但不包括任何燃烧、使用或依赖化石燃料或核燃料的发电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4) 第21080条所述的酌情项目,申请人已证明将在五年内进行至少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的资本投资,且该酌情项目用于 (A) 储能系统或部件制造、风力系统或部件制造以及太阳能光伏能源系统或部件的制造、生产或组装,或 (B) 对可再生能源或储能技术至关重要的专业产品、部件或系统的制造、生产或组装。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5) 从位于本州的第 (1)、(2) 或 (3) 款所述设施向任何互联电力传输系统连接点输送电力的输电线路。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6) 不从化石燃料原料中提取氢气,并从以下任何一项获得资金的氢气生产设施及相关的现场储存和加工设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6)(A) 根据第25664.1条设立的氢能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6)(B) 由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2024年法规第83章第2条(参议院第867号法案))新增的第91530条,如果该法案在2024年11月5日的全州大选中获得选民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b)(6)(C) 由《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6节第15条(自第12100.160条起)授权的“可再生清洁氢能系统联盟”(ARCHES),由美国能源部清洁能源示范办公室授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c) “场地”指建造或拟建造符合条件的设施的任何地点。

Section § 255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议新建或改造现有电力设施的人,在2030年6月30日前申请州政府的认证。州委员会将专门负责这项认证,并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项认证将取代其他州、地方甚至联邦许可证的需求。但是,某些机构,如州土地委员会以及与海岸和水资源相关的其他机构,仍保留其权力。地方空气质量和有毒物质管理部门也对特定设施保留其权力。这项法律适用于全州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a) 提议建设符合条件设施的个人,可在不迟于2030年6月30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根据本章规定对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认证,包括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根据第6章(自第25500条起)向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或小型发电厂豁免申请的个人。收到申请后,委员会应拥有对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认证的专属权力,无论该申请是提议新建场地及相关设施,还是对现有设施进行变更或增补。本节不修改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管辖权,包括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编第5章(自第1001条起)为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提议的设施颁发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权力。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b)(1) 除(2)段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根据本章为场地及相关设施颁发的证书,应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区域机构,或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代任何联邦机构,为使用该场地及相关设施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证书或类似文件,并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区域机构,或联邦机构的任何适用法规、条例或规定。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b)(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b)(2)(1)段不取代州土地委员会要求租赁和收取租赁收入(如适用)的权力,也不取代加州海岸委员会、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权力。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b)(3) 对于第25545条(b)款(4)段所述的设施,本款不取代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有毒物质控制部的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c)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节涉及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加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条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255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认证场地及相关设施之前,委员会必须确保申请人与工会或地方政府等社区组织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些协议应为申请人和社区双方带来利益。它们可以涵盖广泛的主题,例如劳动力发展、工作质量、招聘策略和高标准培训伙伴关系。

除了与就业相关的条款,协议可能还会支持社区项目,例如公园或安全改善,或为社区服务提供资金。对于与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签订的协议,重点可能在于文化和环境保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a) 委员会不得根据本章认证场地及相关设施,除非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已与一个或多个社区组织联盟(例如劳动力发展和培训组织、工会、社会正义倡导者、社区基金会、地方政府实体、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或其他代表社区利益的组织)签订了一份或多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协议,或使其受益,且协议各方互惠互利。社区福利协议的主题和具体条款可能有所不同,并可能包括劳动力发展、工作质量和就业机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a)(1) 雇佣条款,例如工资和福利、雇佣状况、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排班以及职业发展机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a)(2) 员工招聘、筛选和雇佣策略与实践,定向招聘规划与执行,对劳动力培训和教育的投资,以及员工在影响就业和培训的决策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a)(3) 建立高标准培训伙伴关系,定义见《失业保险法》第14005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b) 社区福利协议的主题和具体条款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为特定社区改善或设施提供资金或提供此类改善或设施,例如公园和游乐场设备、城市绿化、增强型安全过街设施、铺设道路和自行车道,以及每年向非营利或社区组织或向提供社区服务的组织授予赠款的社区基金会捐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0(c) 与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签订的协议的主题和具体条款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保护和复兴计划、联合管理和管护协议、开放空间保护协议、归还和赔偿协议以及其他补偿性减缓计划。

Section § 25545.1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载于第25532条至第25534.2条的某些具体规定,对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认证都非常重要且适用。

第25532条至第25534.2条(含首尾)适用于根据本章颁发的一项认证。

Section § 2554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章节的法规如何通过。它允许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通过法规,以保护公共福祉,而无需遵循常规程序。这些紧急法规将一直有效,直到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 从现在起到2027年7月1日,根据本章达成的任何协议,无需进行通常的竞争性招标,也无需获得各州部门的批准,从而绕过了一些标准的合同规定。此外,如果委员会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委员会可以为这些协议向地方政府预付资金。

Section § 2554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场地,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核实,就会自动被视为一个环境领导力开发项目。认证过程要求委员会迅速准备并认证相关程序记录。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当前相关的法律被废止,针对环境认证的法律挑战将适用新的程序。前提是委员会及时准备并认证行政记录。

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23年底前通过一项规则,确保针对这些场地的法律挑战(包括上诉)在行政记录提交法院之日起270天内得到解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3(a) 根据本章认证的场地及相关设施,如果委员会核实第13分部第6.5章(自第21178条起)中的条件(包括第21183条和第21183.6条)已满足,并在审查申请的同时准备程序记录,且在认证后五日内认证该程序记录,则该场地及相关设施被视为经州长根据第13分部第6.5章(自第21178条起)认证的环境领导力开发项目,并有资格适用第21185条规定的程序,无需申请人或州长采取进一步行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3(b)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第13分部第6.5章(自第21178条起)失效或被废止,则根据(c)款设立的程序应适用于任何旨在攻击、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本章所涉任何场地及相关设施认证的诉讼或程序,前提是委员会在审查申请的同时准备行政程序记录,并在认证后五日内认证该行政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13(c) 司法委员会应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以设立相关程序,要求旨在攻击、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本章所涉任何场地及相关设施认证的诉讼或程序(包括可能向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诉),在认证的行政记录提交法院之日起270天内,在可行范围内予以解决。

Section § 2554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在加州开发场地及相关设施,您的申请必须采用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格式。它需要包含第25520条中列出的所有必要信息,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额外细节,例如《加州法规》第20篇第1877条中的内容。这些信息对于准备环境文件(如影响报告或声明)至关重要。您还必须证明您拥有足够的产权,以便在该场地进入、建造和运营您拟议的设施。

根据本章提交的场地及相关设施申请,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应包含第25520条要求的所有信息,并进一步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法规》第20篇第1877条中的信息要求,以支持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的准备以及认证的颁发。申请应包括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拟议地点拥有足够的房地产权利,以便当前能够进入、建造和运营拟议设施。

Section § 25545.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与特定条款(25545.3.3和25545.3.5)相关的术语。“施工”指的是承包商进行的任何新建和后续建筑工程。“涵盖项目”是指根据本法所属章节提交申请的任何场地或设施。“项目劳务协议”和“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定义参照《公共合同法》中的特定条款。

就第25545.3.3条和第25545.3.5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a) “施工”包括任何新建工程以及初步竣工后承包给建筑行业承包商的后续施工工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b) “涵盖项目”或“项目”指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场地和相关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c) “项目劳务协议”的含义与《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的规定相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d) “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含义与《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1部分第2.9章(自第2600条起)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5545.4

Explanation

提交申请后,委员会在30天内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如果申请缺少信息,执行主任可在30天内要求补充文件。如果30天内未要求补充信息,或所有要求的信息已提供并被接受,则申请被视为完整。

申请被视为完整后,执行主任仍可要求补充信息,特别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这些信息必须在30天内提供。委员会最长有270天时间来认证环境报告并发布必要的批准,但此期限在特定条件下可延长,例如需要重新评估环境影响或处理新的项目变更。如果出现任何列出的情况,包括新的环境影响或申请人要求更多时间,这些延期可能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a) 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委员会应审查该申请并对完整性作出认定。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b)(1) 执行主任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中缺失的信息,然后申请才能被视为完整。执行主任应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发出补充信息请求。执行主任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补充信息后,如需进一步要求缺失信息,应在45天内或此后尽快提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b)(2) 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项目开发商许可申请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c) 申请按以下方式被视为完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c)(1) 提交申请后30天,如果执行主任未根据(b)款要求提交缺失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c)(2) 如果执行主任根据(b)款要求提交缺失信息,则在执行主任书面声明接受根据(b)款要求的所有缺失信息后立即视为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d) 申请被视为完整后,执行主任可按以下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d)(1) 为回应公共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用于认证)中所需信息范围和内容的意见。申请人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d)(2) 如果在审查申请的任何时候,执行主任认为补充信息对于完成工作人员评估是合理必要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d)(3) 申请人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根据本款要求的信息。委员会在30天截止日期之后收到所要求的信息,可将(e)款(1)项规定的270天期限延长相当于延迟的时间。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1) 除(2)项另有规定外,在申请被视为完整后270天内,或此后尽快,委员会应决定是否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并根据本章规定为场地及相关设施颁发证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 尽管有(1)项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或根据本章规定为场地及相关设施颁发证书的时间可予延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A) 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088.5节的规定,需要重新分发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B) 项目中提出了可能涉及新的重大环境影响或先前已识别的重大影响严重程度大幅增加的实质性变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C) 项目实施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能涉及新的重大环境影响或先前已识别的重大影响严重程度大幅增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D) 提交了具有重大重要性的新信息,该信息在委员会根据第25545.7.6节发布可用性通知之前未知且通过合理勤勉也无法得知,并且可能需要额外的分析和考虑。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E) 委员会在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如适用)协商后,认定需要额外时间获取信息和进行调查,包括由于季节性限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2)(F) 申请人向案卷提交书面请求,证明合理需要延长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根据本章规定为场地及相关设施颁发证书的时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4(e)(3) 在发生(2)项所述的任何情况后,执行主任可为工作人员完成申请审查制定新的时间表,该时间表将(1)项规定的270天期限延长一段因适用(2)项而产生的时间。

Section § 255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2年9月28日之前制定几项计划,以确保委员会与各种环境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协作。这些机构包括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有毒物质控制部。这些计划旨在确保任何与濒危物种、水质或危险废物相关的行动都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此外,委员会必须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场地和设施项目,以简化许可流程。监管机构必须在某些环境认证后的90天内对许可证采取最终行动,前提是申请在此之前已完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a) 委员会应在2022年9月28日或之前,与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调,制定一项计划,确保委员会与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之间就任何拟议的委员会调查结果和行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以根据《加州濒危物种法》(《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3编第1.5章(第2050条起))授权捕获濒危、受威胁和候选物种,或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1602条处理对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影响。委员会还应就任何拟议的委员会调查结果和行动,与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涉及对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及其所依赖栖息地的潜在影响。该计划应包括一个流程,以确保所有此类捕获和影响均符合《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2编第6章(第1600条起)和第3编第1.5章(第2050条起)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b) 委员会应在2022年9月28日或之前,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调,制定一项计划,确保委员会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之间就任何拟议的委员会调查结果和行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涉及可能影响州水域水质的废物排放。该计划应包括确保所有排放均符合《水法典》第7编(第13000条起)所有适用规定的条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c) 委员会应在2022年9月28日或之前,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协调,制定一项计划,确保委员会与有毒物质控制部之间就任何拟议的委员会调查结果和行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涉及危险废物控制法律。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d)(1) 对于位于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地理管辖范围内的场地及相关设施,委员会应与适用机构协商,协调申请的处理和排序,以加快这些机构的许可程序。在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覆盖的海岸区域,加州海岸委员会应使用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作为指导,承担海岸开发审查权。在苏伊逊沼泽次级管理区以及具有当地保护计划的初级管理区部分,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应使用当地保护计划作为指导,承担处理和签发沼泽开发许可证的许可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5(d)(2) 加州海岸委员会、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适用的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有毒物质控制部(如适用),应在委员会对场地及相关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减轻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进行认证后9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设施采取最终行动,前提是申请人已在环境影响报告、减轻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认证之前,向这些机构提交了完整、最终的许可证或废物排放要求申请(如适用)。

Section § 255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与本章相关的申请都必须由委员会工作人员审查。随后,执行主任必须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建议,说明是否批准环境影响报告或类似文件。这项决定将在一次公开通知的会议上作出,届时他们还将决定是否为所涉场地和设施颁发证书。

Section § 255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委员会负责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编制环境评估,例如影响报告和声明。本章的监管计划不属于某些法律规定下的认证计划。此外,委员会可以进行初步研究,以识别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a) 委员会是《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 (自第21000条起)) 的牵头机构,并且,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应当根据第13部 (自第21000条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b) 实施本章的监管计划并非第21080.5条项下的经认证的监管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c) 委员会可以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063条编制初步研究,以帮助识别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2554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有人向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时,不同条款的哪些部分适用。基本上,它概述了对于审查申请和颁发认证,必须遵守第25523条中某些部分的规定。此外,它还指出,第25519条以及第25527条和第25538条等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也必须遵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8(a) 对于根据本章进行的申请审议和认证颁发,委员会应遵守第25523条第(a)、(e)、(g)和(h)款(含)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8(b) 第25519条第(f)、(g)、(j)和(k)款以及第25527条和第25538条适用于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255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批准某个场地及其设施之前,必须确定该项目将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的净效益。这些效益可能包括创造就业、住房和基础设施发展、对学校和公共安全的支援,以及税收收入。

此外,法律推定这些设施的建设或运营通常会对当地政府产生积极的经济影响,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 委员会不得根据本章认证场地及相关设施,除非委员会认定该设施的建设或运营将对本应拥有该场地及相关设施许可权的地方政府产生整体净积极经济效益。就本节而言,经济效益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1) 就业增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2) 住房开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3) 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4) 对公立学校和教育的援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5) 对公共安全机构和部门的援助。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a)(6) 财产税以及销售和使用税收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9(b) 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设施的建设或运营将对本应拥有该场地及相关设施许可权的地方政府产生整体净积极经济效益。

Section § 2554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涵盖建筑项目的申请都必须包含申请人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符合所有特定要求。申请人还需要证明整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如果项目不完全是公共工程,则必须满足某些劳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向所有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现行工资,确保学徒获得适当报酬,并按最低要求比例雇用学徒。

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保留工资记录,并可能接受合规性审计,除非存在项目劳工协议。项目劳工协议必须涵盖普遍工资的支付、雇用弱势工人的计划,以及承诺增加学徒的使用,包括那些已完成特定培训项目的学徒。

根据本章提交的涵盖项目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证明,证明其将符合涵盖项目的要求,且委员会应将这些要求作为认证条件。申请还应包括申请人的证明,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a) 涵盖项目的全部施工属于《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自第1720条(含)起)所指的公共工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 涵盖项目的施工并非完全属于根据《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一条(自第1720条(含)起)必须支付普遍工资的公共工程,但项目雇用的所有施工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资关系局局长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工种和地理区域的每日工资普遍现行费率,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现行费率。如果项目受本款约束,则对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1) 申请人应确保所有施工工作的履行合同中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2)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项目施工中雇用的所有施工工人支付至少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现行费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3) 所有在项目上进行施工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雇佣学徒的比例不得低于《劳动法》第1777.5条规定的比例。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4) 除非第 (6) 款另有规定,所有进行施工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其中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以及根据《劳动法》第1771.4条向劳工专员提供这些工资记录。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5) 除非第 (6) 款另有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和雇佣学徒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审查;或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通过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评估所涵盖工资支付而发行的债券或多份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6) 如果所有在项目上进行施工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则第 (4) 款和第 (5) 款不适用。项目劳工协议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6)(A) 要求向项目施工中雇用的所有施工工人支付普遍工资的条款,以及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的条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6)(B) 定向招聘条款,包括按工种划分的定向招聘计划,以解决相关地方机构定义的当地、弱势或代表性不足工人的就业机会问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6)(C) 学徒利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将州注册学徒所承担工作的份额提高到高于《劳动法》第1777.5条规定的州强制最低比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3(b)(6)(D) 学徒利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雇用和留用一定比例已完成《失业保险法》第14005条 (t) 款中提及的多工种核心学徒前培训课程的州注册学徒。

Section § 25545.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任何涵盖的建筑项目申请都必须包含一份证明,即项目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这意味着所有各级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必须雇用被认为是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工人。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面临处罚。罚款由劳工专员处理,并且可以在项目竣工后18个月内进行评估。

申请人负责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三年内保留合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委员会要求时提交,并接受公众查阅。

然而,如果项目受项目劳工协议管辖,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免除部分处罚,前提是该协议包含劳动力合规和定向招聘计划等具体条款。

根据本章提交的涵盖项目申请,应包含申请人的证明,即项目上的所有施工工作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并且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a) 申请人应在所有工程合同中要求,每一层级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将各自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b) 每一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c) 除(e)款另有规定外,未能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受《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规定的处罚。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遵守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要求的罚款,可由劳工专员在项目竣工后18个月内,采用《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规定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相同程序进行评估。罚款应支付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d) 就本款而言,申请人应被视为《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第1章第2.9章(自第2600条起)项下的“授予机构”。除(e)款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保留记录,包括月度报告副本,以证明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以及在项目或合同竣工后三年内符合《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第1章第2.9章(自第2600条起)的规定。申请人应在委员会要求时立即提交这些记录。提交给委员会后,这些记录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成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e) 如果所有在项目上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则(c)款和(d)款不适用。项目劳工协议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e)(1) 要求遵守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要求以及通过仲裁程序执行该义务的条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e)(2) 定向招聘条款,包括以工种为基础的定向招聘计划,以解决地方机构定义的当地、弱势或代表性不足工人的就业机会问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e)(3) 学徒使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增加由州注册学徒完成的工作份额,使其高于《劳工法》第1777.5条规定的州强制最低比例。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3.5(e)(4) 学徒使用条款,承诺所有各方招聘和留用一定比例的州注册学徒,这些学徒已完成《失业保险法》第14005条(t)款中提及的多工种核心学徒前培训课程。

Section § 25545.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评估可能影响环境的申请时必须遵循的公众参与流程。它要求委员会在申请完成后三天内通知公众,然后组织各种会议以收集公众意见。

公众信息会议必须在10到30天内举行,届时公众将了解地点和项目,明白如何参与审查过程,并可以提出他们的意见。

委员会还应在通知发布后10天至60天内举行一次公众研讨会,并在准备通知发布后30天内举行一次公众范围界定会议。这些旨在确保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社区意见。会议可以同时举行以简化流程。

委员会应开展公众宣传,以征求对某项申请的意见,从而确定需在环境影响报告、减免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中深入分析的行动范围、替代方案、缓解措施和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a) 在根据第25545.4节认定申请完整后的三天内,委员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082节发布准备通知(如适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1) 在根据第25545.4节认定申请完整后的不早于10天且不晚于30天内,委员会应在尽可能靠近拟议地点的地方举行一次公众信息会议。委员会应在会议前至少10天发出信息会议通知。该通知应以电子方式发送给所有已要求接收委员会根据本章就认证相关行动发出的通知的人员,以及委员会执行董事经与委员会公众顾问协商后确定与该申请相关的所有人员。信息会议应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1)(A) 申请人及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拟议地点和相关设施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1)(B) 关于如何参与委员会对申请审查的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1)(C) 公众对申请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2) 在根据第25545.4节认定申请完整后的不早于10天,并且(如适用)不晚于根据第25545.7.6节发布可用性通知后的60天,委员会应在最靠近拟议地点的社区举行一次公众研讨会。委员会应以与根据第 (1) 款要求的信息会议通知相同的方式提供通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b)(3) 在发布准备通知后的不晚于30天,委员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082节 (c) 款在尽可能靠近拟议地点的地方举行一次公众范围界定会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2(c) 委员会可以同时举行信息会议和范围界定会议。

Section § 25545.7.4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开发项目,本法律要求委员会与与场地位置相关的加州原住民部落进行磋商。在申请批准后的五天内,委员会必须联系部落,获取他们的意见,并在环境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

部落文化资源必须按照特定标准处理。如果项目可能损害这些资源,部落监督员将监督任何相关的施工工作。本法律确保在开发过程中尊重部落的历史和文化关切。

这些规定旨在与现有的部落文化资源标准保持一致,避免产生任何冲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4(a) 在申请根据第 25545.4 条被视为完整后的五天内,委员会应将申请提交给与拟议场地地理区域在文化和传统上相关的所有加州原住民部落,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65352.4 条的定义,依照第 21080.3.1、21080.3.2 和 21082.3 条与这些部落启动磋商。为了加快遵守本款规定,委员会应联系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协助识别与拟议开发项目地理区域在传统和文化上相关的任何加州原住民部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4(b) 部落文化资源的处理应符合第 21084.3 条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4(c) 在磋商过程中,委员会应邀请加州原住民部落贡献其专业知识和见解。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加州原住民部落的专业知识和见解纳入环境影响报告或其他环境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4(d) 如果委员会认定部落文化资源会受到扰动地面活动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应在任何授予的许可证中包含一项要求,即如果已根据本款指定了部落监督员,则部落监督员应监督与该设施相关的任何考古、土方工程和扰动地面活动。部落监督员应由与拟议场地地理区域在文化或传统上相关的加州原住民部落指定,以观察和监督现场活动,并可根据需要包括部落历史保护官员和额外的技术适当专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4(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不与 2014年法规第 532 章中确立的部落文化资源基线标准相冲突。

Section § 25545.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拟议地点环境影响评估中公众参与的流程和时间表。在草案报告发布后,必须在通知发布后的30天至60天内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公众审查和评论期必须至少持续60天。在最终报告完成后,委员会需要在至少30天后的一次公开会议上讨论其认证事宜。此外,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举行更多的公开会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6(a) 在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的可用性通知发布后不早于30天且不晚于60天,委员会应在尽可能靠近拟议地点的地方,就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举行至少一次公开会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6(b) 尽管有第21091条(a)款的规定,针对某项申请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的公众审查和评论期应至少为60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6(c) 在最终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完成后不早于30天,委员会应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审议该申请的环境影响报告、缓解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的认证事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5.7.6(d) 本章不限制委员会举行额外的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