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2
Section § 25545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能源设施相关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指的是加州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同时,“设施”涵盖了几种类型的能源项目:大型太阳能或风力发电厂、重要的储能系统、不使用化石或核燃料的热力发电厂、可再生能源或储能技术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来自此类设施的输电线路,以及某些从特定计划获得资金且不使用化石燃料的氢气生产设施。
最后,“场地”是指符合条件的设施正在或将要建造的地点。
Section § 25545.1
这项法律允许提议新建或改造现有电力设施的人,在2030年6月30日前申请州政府的认证。州委员会将专门负责这项认证,并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项认证将取代其他州、地方甚至联邦许可证的需求。但是,某些机构,如州土地委员会以及与海岸和水资源相关的其他机构,仍保留其权力。地方空气质量和有毒物质管理部门也对特定设施保留其权力。这项法律适用于全州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25545.10
这项法律规定,在认证场地及相关设施之前,委员会必须确保申请人与工会或地方政府等社区组织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些协议应为申请人和社区双方带来利益。它们可以涵盖广泛的主题,例如劳动力发展、工作质量、招聘策略和高标准培训伙伴关系。
除了与就业相关的条款,协议可能还会支持社区项目,例如公园或安全改善,或为社区服务提供资金。对于与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签订的协议,重点可能在于文化和环境保护。
Section § 25545.11
本节明确指出,载于第25532条至第25534.2条的某些具体规定,对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认证都非常重要且适用。
Section § 25545.12
Section § 25545.1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场地,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核实,就会自动被视为一个环境领导力开发项目。认证过程要求委员会迅速准备并认证相关程序记录。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当前相关的法律被废止,针对环境认证的法律挑战将适用新的程序。前提是委员会及时准备并认证行政记录。
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23年底前通过一项规则,确保针对这些场地的法律挑战(包括上诉)在行政记录提交法院之日起270天内得到解决。
Section § 25545.2
如果您正在申请在加州开发场地及相关设施,您的申请必须采用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格式。它需要包含第25520条中列出的所有必要信息,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额外细节,例如《加州法规》第20篇第1877条中的内容。这些信息对于准备环境文件(如影响报告或声明)至关重要。您还必须证明您拥有足够的产权,以便在该场地进入、建造和运营您拟议的设施。
Section § 25545.3
本节明确定义了与特定条款(25545.3.3和25545.3.5)相关的术语。“施工”指的是承包商进行的任何新建和后续建筑工程。“涵盖项目”是指根据本法所属章节提交申请的任何场地或设施。“项目劳务协议”和“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定义参照《公共合同法》中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25545.4
提交申请后,委员会在30天内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如果申请缺少信息,执行主任可在30天内要求补充文件。如果30天内未要求补充信息,或所有要求的信息已提供并被接受,则申请被视为完整。
申请被视为完整后,执行主任仍可要求补充信息,特别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这些信息必须在30天内提供。委员会最长有270天时间来认证环境报告并发布必要的批准,但此期限在特定条件下可延长,例如需要重新评估环境影响或处理新的项目变更。如果出现任何列出的情况,包括新的环境影响或申请人要求更多时间,这些延期可能适用。
Section § 25545.5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2年9月28日之前制定几项计划,以确保委员会与各种环境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协作。这些机构包括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有毒物质控制部。这些计划旨在确保任何与濒危物种、水质或危险废物相关的行动都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此外,委员会必须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场地和设施项目,以简化许可流程。监管机构必须在某些环境认证后的90天内对许可证采取最终行动,前提是申请在此之前已完成。
Section § 25545.6
Section § 25545.7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委员会负责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编制环境评估,例如影响报告和声明。本章的监管计划不属于某些法律规定下的认证计划。此外,委员会可以进行初步研究,以识别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
Section § 25545.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有人向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时,不同条款的哪些部分适用。基本上,它概述了对于审查申请和颁发认证,必须遵守第25523条中某些部分的规定。此外,它还指出,第25519条以及第25527条和第25538条等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也必须遵守。
Section § 25545.9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批准某个场地及其设施之前,必须确定该项目将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的净效益。这些效益可能包括创造就业、住房和基础设施发展、对学校和公共安全的支援,以及税收收入。
此外,法律推定这些设施的建设或运营通常会对当地政府产生积极的经济影响,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Section § 25545.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涵盖建筑项目的申请都必须包含申请人的证明,证明该项目符合所有特定要求。申请人还需要证明整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如果项目不完全是公共工程,则必须满足某些劳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向所有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现行工资,确保学徒获得适当报酬,并按最低要求比例雇用学徒。
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保留工资记录,并可能接受合规性审计,除非存在项目劳工协议。项目劳工协议必须涵盖普遍工资的支付、雇用弱势工人的计划,以及承诺增加学徒的使用,包括那些已完成特定培训项目的学徒。
Section § 25545.3.5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任何涵盖的建筑项目申请都必须包含一份证明,即项目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这意味着所有各级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必须雇用被认为是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工人。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面临处罚。罚款由劳工专员处理,并且可以在项目竣工后18个月内进行评估。
申请人负责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三年内保留合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在委员会要求时提交,并接受公众查阅。
然而,如果项目受项目劳工协议管辖,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免除部分处罚,前提是该协议包含劳动力合规和定向招聘计划等具体条款。
Section § 25545.7.2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评估可能影响环境的申请时必须遵循的公众参与流程。它要求委员会在申请完成后三天内通知公众,然后组织各种会议以收集公众意见。
公众信息会议必须在10到30天内举行,届时公众将了解地点和项目,明白如何参与审查过程,并可以提出他们的意见。
委员会还应在通知发布后10天至60天内举行一次公众研讨会,并在准备通知发布后30天内举行一次公众范围界定会议。这些旨在确保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社区意见。会议可以同时举行以简化流程。
Section § 25545.7.4
如果您计划开发项目,本法律要求委员会与与场地位置相关的加州原住民部落进行磋商。在申请批准后的五天内,委员会必须联系部落,获取他们的意见,并在环境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
部落文化资源必须按照特定标准处理。如果项目可能损害这些资源,部落监督员将监督任何相关的施工工作。本法律确保在开发过程中尊重部落的历史和文化关切。
这些规定旨在与现有的部落文化资源标准保持一致,避免产生任何冲突。
Section § 25545.7.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拟议地点环境影响评估中公众参与的流程和时间表。在草案报告发布后,必须在通知发布后的30天至60天内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公众审查和评论期必须至少持续60天。在最终报告完成后,委员会需要在至少30天后的一次公开会议上讨论其认证事宜。此外,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举行更多的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