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唯一的权力,批准州内所有特定项目的地点和相关设施。这意味着只要联邦法律允许,委员会的认证将取代地方、州或联邦机构的任何其他必要批准或许可证。未经委员会批准,您不能开始建造或改造这些设施。
依照本部的规定,委员会应拥有专属权力,认证州内所有场地及相关设施,无论是新建场地及相关设施,还是对现有设施进行变更或增补。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应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区域机构,或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联邦机构所要求的用于此类场地及相关设施使用的任何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文件,并应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区域机构,或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联邦机构的任何适用法规、条例或规定。
本部生效后,未经委员会依照本部的规定首先获得对此类场地及相关设施的认证,任何设施的建设或任何现有设施的改造均不得开始。
场地认证 设施批准 委员会权力 施工许可证 专属权力 改造禁令 联邦法律优先 许可证替代 地方机构规定 设施改造批准
(Amended by Stats. 1976, Ch. 1330.)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太阳能热力发电厂的所有者申请将其技术从太阳能热力转换为光伏(太阳能电池板)技术,而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他们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拥有原始认证并在特定日期前申请变更。变更过程需要进行环境审查、发布公众通知并举行听证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委员会将审查对水资源的影响并提出缓解措施。
即使这些设施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豁免,进行此项变更的设施仍将受现有法规的约束。该法律规定,变更申请必须遵循特定的监管程序,并明确指出这不影响在法庭上合法质疑项目认证的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a) 拟建太阳能热力发电厂的所有者,如果其认证申请于2007年8月15日之后向委员会提交并经委员会认证,以及联邦土地上项目的决定记录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由内政部或土地管理局发布,则可在不迟于2012年6月30日向委员会请愿,以审查设施证书的修订,将该设施全部或部分从太阳能热力技术转换为光伏技术,而无需根据第25502条提交全新的认证申请或意向通知,前提是委员会准备补充环境审查文件,提供关于补充环境审查的公众通知和评论,并就该提案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b)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委员会应就拟建发电厂的水资源和水质影响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会应采纳由该部和该委员会确定的所有可行的缓解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c) 对于(a)款中规定的设施,本章应继续适用,尽管该设施或其部分根据第25120条本应被排除在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d) 委员会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0篇第1769条处理根据本条提交的请愿书。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e) 如果项目证书根据第25531条及时受到质疑,则本条不适用于任何项目,除非该质疑随后被加州最高法院驳回。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0.1(f) 本条不废除当事人根据第2553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质疑项目认证的权利。
太阳能热力发电厂 认证申请 光伏技术 太阳能电池板转换 补充环境审查 公开听证会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州水资源委员会 水资源影响 缓解措施 符合法规 法律质疑 认证请愿 环境影响 公众评论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14, Sec. 1. (AB 1073) Effective May 23, 201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确认有足够的地点和设施来满足根据最新的全州电力需求预测所预计的电力需求。
电力供应 电力需求预测 电力设施认证 全州电力需求 电力场地认证 服务区域需求 能源委员会 预测电力需求 供应充足电力 满足电力需求 能源基础设施 电力供应规划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规定,如果某些场地或设施在1975年1月7日之前已获得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市政公用事业机构的批准,则不受本章管辖。
公用事业委员会 公共便利证书 必要性 市政公用事业机构 1975年1月7日前批准 豁免 场地 设施 事先批准 法律适用性 公用事业监管排除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91, Sec. 14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如果有人计划建造一个受第25501条管辖的设施或场址,他们可以选择通过通知委员会,让本章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他们的项目。这意味着他们通过在1976年7月1日之后提交通知,选择接受额外的监管审查。
任何提议建造适用第25501条规定的设施或场址的人,可以通过在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相关通知,放弃将该场址及相关设施排除在本章规定之外的权利,并且本章的任何及所有规定均应适用于该设施的建造。
设施建设 场址监管 放弃豁免 委员会通知 监管审查 1976年7月后 第25501条 场址和设施规定 建设项目合规 额外审查 项目通知提交 设施和场址规则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如果你想在某个地方建造热力发电厂或输电线路,你需要提前通过提交一份详细的通知来告知委员会。这份通知有助于检查拟议的地点是否合适,并符合委员会的标准和要求。
一旦某个选址被批准为合适,就可以直接用于认证申请,而无需再提交额外的通知。
热力发电厂建设 输电线路 选址适宜性评估 认证申请 委员会标准 选址审批流程 第25516条资格 意向通知 设施符合性 提交要求 项目选址评估 能源设施选址 符合评估 委员会规定格式 选址资格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184, Sec. 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计划建造一个通常不受某些法规约束的设施,你可以选择适用这些法规。你只需告知相关委员会你希望提交一份认证申请。一旦你这样做,本章的所有规定都将适用于你的建设项目,除非第25501.7条另有规定。
设施建设 放弃排除 意向通知 认证申请 提交委员会 适用法规 建设项目 第25501.7条 选择适用法规 豁免设施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如果您计划申请一个项目,您的通知必须包含至少三个不同的项目地点,并且其中一个必须在沿海区域之外。这些地点可以来自一个预先批准的清单,或者来自过去提案中已经审查过的地方。
申请通知 备选场址 沿海区域 电力设施 场址清单 项目提案 预先批准的地点 许可申请 场址选择标准 多个地点 监管合规 规划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0.)
本节要求申请人在提议新的设施场址时,提供一份详细的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包括场址的详细位置、设计标准的摘要、燃料类型、施工和运营方法,以及特定场址的设施规划。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份初步分析,比较替代场址的优缺点,证明设施的必要性,并说明其如何与最新的电力报告保持一致。电力公司认为重要的任何额外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意向通知 设施选址 设计标准 燃料类型 施工方法 运营方法 场址分析 经济优势 环境优势 技术优势 替代场址比较 设施需求 电力报告兼容性 电力公司提案 场址提案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184, Sec. 8.5.)
本节允许申请人提议一个发电厂址,该厂址最终可能比最初计划的发电量更大。如果他们这样做,通知中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数量和类型及其电源、安装时间表,以及场地全面运行时对环境和健康的潜在影响。
此外,还需要提供所需冷却水的详细信息,以及将要建造的任何辅助设施的描述,例如管道、储存设施和冷却系统。
申请人可以在通知中提议一个待批准的场地,该场地将能够容纳超过委员会初步批准所提议容量的潜在最大发电容量。如果提出此类提议,则通知除第25504节中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4.5(a) 场地最终拟容纳的发电单元的数量、类型和能源,以及每个单元的最大发电容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4.5(b) 每个单元的预计安装时间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4.5(c) 场地完全开发后对环境以及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影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4.5(d) 完全开发的场地所需的冷却水量和水源。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4.5(e) 计划用于每个开发阶段的辅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废物储存设施、燃料储存设施、开关站、冷却剂管线、冷却剂排放口以及冷却池、冷却湖或冷却塔。
发电容量 场地提议 安装时间表 环境影响 公共健康与安全 冷却水源 辅助设施 管道 废物储存设施 燃料储存设施 开关站 冷却剂管线 冷却剂排放口 冷却池 发电单元容量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当委员会收到关于拟议选址和相关设施的通知时,他们必须在这些地点可能所在的每个县的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公布摘要。如果需要证书,他们还需要将通知发送给公用事业委员会,并发送给可能对这些设施感兴趣的各种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最后,一份副本必须发送给总检察长。
收到通知后,委员会应促使该通知的摘要在通知中指定的选址及相关设施,或其任何部分,拟设于的每个县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委员会还应将通知副本送交公用事业委员会,以处理需要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选址及相关设施,并送交对任何替代选址的拟议设施相关事宜感兴趣的其他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通知副本还应送交总检察长。
通知发布 拟议选址 设施选址 地方报纸 公用事业委员会 公共便利证书 政府机构 区域利益 总检察长 替代选址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向地方、区域、州和联邦各级不同机构征求意见。这些机构应就某些设施的设计、运营和选址提供反馈和建议,同时考虑到环境质量、公共健康与安全以及他们所了解的其他相关因素。
环境质量 公共健康与安全 设施设计 设施运营 设施选址 机构建议 地方机构 区域机构 州机构 联邦机构 专业反馈 环境因素 安全因素 机构意见 委员会请求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向公用事业委员会征求意见,涉及需要特定运营证书的某些设施。这些意见应涵盖设施的设计、运营和选址可能如何影响成本、财务状况、费率、系统可靠性以及所提供的服务。
公用事业委员会意见 公共便利证书 财务影响 系统可靠性 服务影响 设施设计 运营影响 选址影响 经济影响 费率影响 拟议设施 设施规划 公用事业设施 公用事业服务影响 证书要求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的拟建地点部分或全部位于某些受保护区域,例如沿海区域或苏松沼泽地,则必须通知相关的环境委员会。具体来说,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必须在任何关于该提案的公开听证会开始之前,审查该提案并出具分析和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7(a) 如果通知中提议的任何替代选址及相关设施拟全部或部分位于沿海区域内,委员会应将通知副本送交加州海岸委员会。加州海岸委员会应在根据第25513条开始听证会之前,分析该通知并准备第30413条(d)款规定的报告和调查结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07(b) 如果通知中提议的任何替代选址及相关设施拟全部或部分位于苏松沼泽地内,或位于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应将通知副本送交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应在根据第25513条开始听证会之前,分析该通知并准备《政府法典》第66645条(d)款规定的报告和调查结果。
替代选址 沿海区域 加州海岸委员会 苏松沼泽地 旧金山湾 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通知送达 环境审查 选址提案 设施选址 公开听证会 报告准备 第30413条 第66645条 管辖权分析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必须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合作,在它们研究特定保护区(如海岸区或苏伊逊沼泽)内的场地申请时提供建议。如果任何一个委员会提出请求,它们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与这些场地申请相关的公开听证会。
加州海岸委员会 旧金山湾区保护 发展委员会 场地申请 海岸区 苏伊逊沼泽 公开听证会 场地认证 保护区 机构间合作 咨询作用 环境监督 开发项目 管辖权 利害关系方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155.)
在通知提交后 (45) 天内,委员会必须组织公众信息会议。这些会议应在规划新选址和设施的县或多个县举行,理想情况下应尽可能靠近这些地点。会议的目的是解释为什么根据电力需求需要新选址,并让公众了解拟议的选址和设施。
公众信息介绍会 拟议选址 电力需求依据 公众会议 县级地点 靠近选址 社区意识 介绍时间表 选址理解 设施解释 公众参与 能源设施 当地社区影响 信息会议 公众理解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陈述结束后,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以确定哪些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听证。他们还会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取消或推迟。只要相关,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这些会议,会议的安排会尽可能方便。会议的目标是讨论拟议场地的电力需求,了解拟议设施,征求公众对环境、健康、安全、经济、社会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影响的意见,并探讨可能更好的替代能源方案。
非裁决性听证会 电力需求 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 公共健康与安全 经济影响 社会影响 土地利用影响 替代能源 设施选址提案 委员会听证会 发电容量 公共顾问 听证会安排 裁决问题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在150天内就提交申请的意向创建并发布一份摘要和听证令。该摘要可以包括委员会建议的或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的其他替代方案。它必须公开发布供公众查阅,并与各级政府的有关机构共享。
听证会结论 提交申请意向 委员会职责 公开摘要 听证令 替代方案纳入 公众查阅 政府机构 地方机构 区域机构 州机构 联邦机构 提交通知 摘要准备 申请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节要求委员会彻底审查核电厂拟议备选场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他们必须审查详细的安全计划、应急系统、废物和燃料处理,以及防止核燃料非法转用的预防措施。此外,他们还要评估应对地震及其他危险的设计特点,以及管理这些电厂周边人口密度的方法。委员会将通过调查核实并(如有必要)补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措施充分,并将其结论记录在最终报告中。
委员会应审查通知中指定的每个备选场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相关因素。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信息外,委员会在确定场址和相关设施的适宜性时,应要求提供关于拟议应急系统和安全预防措施、废物和燃料运输、处理和储存计划、防止核燃料非法转用的拟议方法、应对地震及其他潜在危险的特殊设计特征、控制核电厂周边区域人口密度的拟议方法,以及委员会可能认为与拟议场址设施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关的其他信息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应分析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在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和其他研究进行补充。委员会应确定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措施的充分性,并将其调查结果纳入第25514条要求的最终报告中。
核电厂安全 应急系统 核废料处理 燃料储存 地震危险 人口控制措施 公众健康保护 安全预防措施 非法转用预防 备选场址审查 设施可靠性评估 现场调查 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 委员会调查结果 燃料运输和处理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法律描述了摘要和听证令应如何根据程序记录准备,其中包含来自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意见,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独立研究。
该命令要求:(a) 列出未来听证会的问题,(b) 强调应从审议中排除的问题,(c) 将一些问题推迟到后续的认证程序,(d) 包含与不同法律规定相关的拟议调查结果,以及 (e) 设定听证会日期。
摘要和听证令应基于程序记录,包括在关于通知的任何听证会或信息介绍期间提交的陈述或文件、公共事业委员会以及地方、区域、州和联邦机构和公众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独立研究。
摘要和听证令应: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2(a) 确定根据第25513条在听证会中审议的问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2(b) 确定可能在意向通知程序中不再进一步审议的问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2(c) 确定应推迟至认证程序的问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2(d) 包含与第25514条规定相关事项的拟议裁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2(e) 明确裁决性听证会的日期。
摘要和听证令 程序记录 听证问题 问题排除 认证推迟 拟议裁定 听证日期 公共事业委员会 机构意见 公众意见 独立研究 裁决性听证会 意向通知程序 认证程序 第25514条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摘要和听证命令发布后,如果有人索取,必须在15天内向其提供一份副本。
摘要分发 听证命令 15天规定 发布请求 副本请求 文件分发 公众查阅 发布时限 文件索取流程 信息传播 摘要发布 请求履行 15天 公共记录查阅 命令副本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发出摘要和听证令后不早于30天开始正式听证会。这些听证会是根据听证令中的内容进行的。
裁决听证会 听证令 摘要分发 30天规定 委员会听证会 正式听证会开始 听证程序 行政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 法律程序 听证时间表 听证日程 听证通知 监管听证会 听证规程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这项法律允许曾在一个委员会案件中担任调查员或代理人的人,在他们原先的职务结束一年多以后,在同一案件中监督或建议主审官。建议者必须在记录中披露其意见,并且案件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尽管《政府法典》第 11425.30 和 11430.10 条有规定,除非一方当事人证明存在其他法定回避理由,任何曾在本法典规定的委员会裁决程序中担任调查员或代理人的人,可以在该人担任调查员或代理人一年多以后,在同一程序中担任主审官的监督员,或协助或建议主审官,但前提是任何建议的内容须在记录中披露,并且所有当事人都有机会对该建议发表意见。
调查员角色 代理人角色 主审官监督员 建议披露 委员会案件程序 裁决程序 一年间隔 当事人评论机会 记录披露 法定回避理由
(Added by Stats. 1995, Ch. 938, Sec. 82.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Operative July 1, 1997, by Sec. 98 of Ch. 938.)
本节规定,在根据特定听证会结束后,且不迟于通知提交之日起300天内,必须准备并分发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关于设施拟定选址是否符合电力需求以及是否遵守各项标准和法律的调查结果。
报告必须纳入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意见。报告还应评估每个选址提案的优缺点,包括为符合标准可能需要的设计或位置变更。
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进行评估,报告还应考虑项目增加的财产税是否足以支付必要的当地改进和公共服务。
After conclusion of the hearings held pursuant to Section 25513 and no later than 300 days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notice, a final report shall be prepared and distributed. The final report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a) The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of the commission regarding the conformity of alternative site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designated in the notice or considered in the notice of intention proceeding with both of the following: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a)(1) The 12-year forecast of statewide and service area electric power demands adopt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25305, excep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25514.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a)(2) Applicable local, regional, state, and federal standards, ordinances, and laws, including any long-range land use plans or guidelines adopted by the state or by any local or regional planning agency, which would be applicable but for the exclusive authority of the commission to certify site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and the standards adopted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5216.3.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b) Any findings and comments submitted by the 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5507 and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30413.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c) Any findings and comments submitted by the San Francisco Bay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5507 of this code and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6664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d)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on the acceptability and relative merit of each alternative siting proposal designated in the notice or presented at the hearings and reviewed by the commission. The specific findings of relative merit shall be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s 25502 to 25516, inclusive. In its findings on any alternative siting proposal, the commission may specify modification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location, or other conditions which will meet the standards,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established by the commission.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e)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safety and reliability of the facility or facilities at each of the sites designated in the notice, as determined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5511, and any conditions, modifications, or criteria proposed for any site and related facility proposal resulting from the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4(f)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as to whether increased property taxes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are sufficient to support needed local improvements and public services required to serve the project.
替代选址符合性 电力需求预测 地方和区域标准 加州海岸委员会反馈 旧金山湾区保护反馈 选址提案优点评估 设计和施工修改 设施安全可靠性 财产税影响 当地改进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01, 1st Ex. Sess., Ch. 12, Sec. 4. Effective May 22, 2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为需要特殊证书的特定场地或设施设定变更或要求时,委员会必须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意见。这些意见应涵盖这些变更可能如何影响成本、财务、费率、系统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依照第25514条规定,在明确任何修改、条件或标准时,对于需要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场地及相关设施,委员会应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此类修改、条件或标准对经济、财务、费率、系统可靠性和服务的影响。
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 修改 条件 标准 公共事业委员会 经济影响 财务影响 费率影响 系统可靠性 服务影响 设施要求 场地修改 委员会请求 公用事业服务 成本影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拟议的发电容量扩建场地时,委员会应仅考虑计划在未来12年内投入运营的设施。在评估该提案是否符合预计的电力需求时,他们不应考虑任何可能在此12年期限之后建成并开始运营的额外设施。
在考虑拟议用于最终容纳额外发电容量的场地的可接受性时,委员会在根据第25514条和第25512条确定通知中提议的设施与根据第25305条(e)款通过的全州和服务区域电力需求12年预测的一致性时,应仅基于拟在未来12年内投入运营的初始设施作出决定。预计在未来12年之后在该场地投入运营的额外设施,不应在确定与电力需求预测的一致性时予以考虑。
发电容量 场地评估 12年期限 电力需求 设施提案 委员会决定 预测一致性 排除未来设施 全州电力预测 服务区域需求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184, Sec. 10.)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最终报告的听证会必须在报告分发后的30天内开始。听证会随后需要在开始后的15天内结束。
听证会开始 最终报告分发 30天截止日期 15天内结束 报告听证会 听证会流程时间表 最终报告听证会 及时听证会 报告分发时间 听证会安排 听证会时间表 听证会完成 分发至听证会 听证会持续时间 已安排的听证会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法律条款解释,委员会只有在至少有两个可接受的替代选址提案时,才能批准能源项目的通知。如果没有,申请人可以提出更多选址。如果经过真诚的寻找后只有一个好的选址,委员会仍然可以批准,但可能要求提出新的替代方案。如果委员会认为需要更多电力容量但没有可接受的选址,它可以指定一个选址,由申请人出资,以满足能源需求。
替代选址提案 能源项目批准 委员会审批流程 额外发电能力 可接受选址标准 单一选址批准 新通知要求 选址及设施提案 真诚努力 电力需求预测 指定可行选址 申请人费用 替代设施选址 委员会最终报告 通知批准条件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184, Sec. 11.)
如果加州拟议的选址和设施是可接受的,并且位于沿海区域或苏伊森沼泽等敏感区域,那么除非委员会决定该特定选址优于该区域内其他可接受的选址,否则申请人不能提交认证申请。
如果根据第25516条被委员会认定为可接受的选址及相关设施位于沿海区域、苏伊森沼泽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除非委员会根据第25514条确定该选址及相关设施比根据第25516条被委员会认定为可接受的、申请人服务区域内可用的替代选址及相关设施具有更大的相对优势,否则不得根据第25519条提交认证申请。
沿海区域 苏伊森沼泽 旧金山湾保护 选址认证申请 委员会批准 替代选址 更大相对优势 敏感区域 环境法规 选址过程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155.)
这项法律解释了批准特定地点增加发电容量的流程。如果提案涉及扩大容量,委员会可以只批准未来12年内计划的初始设施的容量,也可以同时批准初始设施和未来的额外设施的容量。委员会决定该地点能处理的最大容量。
一旦某个地点被批准用于潜在的额外容量,它就成为一个“潜在多设施地点”。委员会可以设定条件,以确保该地点在未来扩建时不会超出其限制。
发电容量 厂址批准 潜在多设施厂址 扩容通知 未来设施 委员会调查结果 厂址限制 额外容量 初始设施批准 12年期提案 厂址条件标准 可接受容量 发电厂址指定 委员会决定 容量扩建提案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13.)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处理通知的程序。通知提交后,委员会需在45天内决定其是否完整。如果完整,通知即在该日期被正式提交。如果通知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什么以及如何补齐。收到补充信息后,委员会需在30天内决定通知是否已完整。除非双方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否则委员会必须在12个月内就通知作出最终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6.6(a) 除非本分部另有明文规定,委员会应不迟于通知提交后12个月,或委员会与申请人双方同意的任何更晚时间,就该通知发出书面决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6.6(b) 委员会应在收到通知后45天内,确定该通知是否完整。如果委员会确定通知完整,则为本节目的,该通知应在该确定之日被视为已提交。如果委员会确定通知不完整,委员会应书面指明通知中不完整的部分,并说明使其完整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提交补充数据以使通知完整,委员会应在收到该数据后30天内,确定该数据是否足以使通知完整。如果委员会已通过规定,明确了完整通知的信息要求,则通知应在委员会确定通知完整的日期被视为已提交;但如果委员会尚未通过规定,则通知应在委员会收到任何使通知完整的补充数据的最后日期被视为已提交。
委员会决定 通知提交 通知完整性 12个月决定期限 申请人同意 完整通知标准 信息要求 补充数据审查 通知提交日期 通知规定 初步45天审查 补充数据提交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335,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在开始建设热力发电厂或输电线路之前,电力公司必须首先获得认证。如果认证被拒绝,该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恢复已进行的任何现场改进,以保护环境。
热力发电厂建设 输电线路 认证要求 电力公司限制 环境保护 委员会决定 现场恢复 认证拒绝 限制开工建设 第 (25501) 条例外 保护环境 现场改进 建设认证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145, Sec. 1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在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公司除非首先从公用事业委员会获得一份特别证书,否则无法获得建设或使用电力场地或设施的批准。
公用事业委员会 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 公用事业批准 场地建设批准 电力设施认证 公用事业证书要求 监管批准 场地授权 公用事业监管 委员会颁发证书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145,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申请可以与其他程序同时启动,只要它遵守另一条款(第25518条)中提到的规定。
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 公共事业委员会 同时申请 第25518条条件 启动程序 公共事业监管 公用事业认证 法规遵从 申请流程 并行程序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获得场地和相关设施认证的流程。申请必须以规定格式提交给委员会,并且只能针对被认为可接受的场地或指定的多设施场地上的额外设施。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信息,并作为项目认证的牵头机构,如果监管计划未获认证,则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如果场地位于沿海区域或苏伊森沼泽等敏感区域,则某些委员会必须审查申请。此外,申请会与地方政府、联邦和州机构共享,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以供公众知晓。各机构必须在180天内提供反馈,而公共事业委员会则审查经济影响。申请必须列出所有所需、已获得或待定的联邦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a) 为获得场地和相关设施的认证,应向委员会提交场地和相关设施的认证申请。该申请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并且应针对委员会根据第25516条认定为可接受的场地和相关设施,或针对根据第25514.5条指定为潜在多设施场地且根据第25516条和第25516.5条认定为可接受的场地上的额外设施。潜在多设施场地上的额外设施的申请应遵守第25520.5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查。如果委员会先前认定为可接受的场地和相关设施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则不得提交场地和相关设施的申请,除非委员会已根据第25516条的规定批准了基于该单一场地的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b)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要求申请人提交其认为对申请作出任何决定合理必要的任何信息、文件或数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c) 对于根据本章要求认证的所有项目以及根据第25541条豁免此类认证的项目,委员会应作为第21165条规定的牵头机构。除非委员会管理场地和设施认证及相关程序的监管计划已根据第21080.5条获得自然资源局的认证,否则环境影响报告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1080.5条认证的监管计划准备一份或多份文件以替代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则任何其他必须就场地或相关设施作出受《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约束的决定的公共机构,应以与使用牵头机构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相同的方式使用委员会准备的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d) 如果申请中指定的场地和相关设施拟位于沿海区域,委员会应将申请副本转交加州海岸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e) 如果申请中指定的场地和相关设施拟位于苏伊森沼泽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区,委员会应将申请副本转交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f)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将申请转交在拟议场地和相关设施区域内拥有土地使用和相关管辖权的当地政府机构。这些地方机构应审查申请并就(除其他事项外)设施设计、设施的建筑和美学特征、高速公路通道、景观美化和场地平整、设施区域内土地的公共使用,以及拟议场地和相关设施设计、建造或运营的其他适当方面提交评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g)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应促使申请摘要在该申请中指定的场地和相关设施或其任何部分拟议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委员会应将申请副本转交对拟议场地和相关设施相关事宜拥有管辖权或特殊利益的每个联邦和州机构以及总检察长。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h) 对拟议场地和相关设施相关事宜拥有管辖权或特殊利益的当地和州机构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80天内就该项目提供其评论和建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i) 公众顾问应要求向公众发出充分通知,并遵守本分部规定的程序。
场地认证 设施认证 环境影响报告 多设施场地 加州海岸委员会 苏伊森沼泽 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地方机构审查 公众通知 公共事业委员会 经济影响 联邦批准 监管计划认证 委员会权力 公共便利和必要性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353, Sec. 24. (AB 153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议项目场地位于军事设施1,000英尺范围内、特殊使用空域内或低空飞行路径下方,申请人必须将该项目以及将提交的申请告知美国国防部(DoD)。此外,如果国防部提供了关于该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国家安全或军事活动的信息,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包含其与国防部协商的详细情况。如果信息在申请提交后才收到,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后立即转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5(a) 如果申请中指定的场地及相关设施拟建于军事设施1,000英尺范围内,或位于特殊使用空域内或低空飞行路径下方(如第21098条所定义),申请人应告知美国国防部有关拟议项目以及将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事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19.5(b) 如果由美国国防部提供,申请人应在申请中包含其与该部门协商的说明,关于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包括对美国国防部及其受影响的军种部门所确定的陆地、海洋和空域的潜在影响,用于开展行动和训练,或用于武器、传感器和战术的研发、测试和评估。如果信息在申请提交后才提供,申请人应在收到后立即转交该信息。
军事设施 特殊使用空域 低空飞行路径 国防部通知 国家安全影响 军事协商 项目场地邻近 申请要求 陆地影响 海洋影响 空域影响 军事行动 武器测试 传感器开发 战术评估
(Added by Stats. 2011, 1st Ex. Sess., Ch. 1, Sec. 3. (SB 2 1x) Effective December 10, 2011.)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设施申请时必须包含的内容。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设施将如何设计、建造和运营,包括应急和停机计划。他们必须提供选址信息,例如地图和生态数据,并说明选择该选址的理由。申请书还必须详细说明设施的成本、燃料类型、电厂寿命以及每单位发电量的成本。此外,他们还必须描述任何相关的输电线路、其路线、成本以及潜在的环境影响。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以及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a) 拟议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的详细说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b) 安全和可靠性信息,包括除根据第25511条先前提供的文件外,还包括应急操作和停机的计划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c) 可用的选址信息,包括现有和拟议开发的地图和说明,以及(如适用)地质、美学、生态、地震、供水、人口和负荷中心数据,以及对所提议特定选址的理由。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d) 委员会可能指定的与设施设计、运营和选址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e) 设施的描述、设施成本、拟使用的燃料、燃料来源、燃料成本、电厂使用寿命和容量系数,以及每千瓦时的发电成本。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f) 任何输电线路的描述,包括拟议输电线路的估计成本;拟议路线的适当比例地图,显示定居区、公园、娱乐区和风景区附近的通行权细节,以及拟议路线一英里范围内的现有输电线路;路线的理由,以及拟议输电线路对环境、生态以及风景、历史和娱乐价值影响的初步描述。
设施设计 安全与可靠性 应急操作 选址信息 地质数据 生态数据 地震数据 供水 燃料类型 每千瓦时成本 输电线路 路线论证 环境影响 生态影响 风景价值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如果你申请在一个可能有多项设施的地点增建设施,委员会将根据当前情况和任何其他可行的选择,重新评估其过去的决定。他们会在审查你的申请时这样做。
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必须在 180 天内决定新设施是否可接受。如果他们说不,那就是他们的最终决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说可以,最终决定尚未作出。
对于获得肯定批准的申请,委员会最多有 24 个月的时间来最终确定决定,除非他们与你(申请人)就不同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5(a) 在审查潜在多设施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时,委员会应根据当前情况以及拟议设施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重新审议其根据第 25514 条发布的关于该场址通知的最终报告中的先前决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5(b) 在提交潜在多设施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后 180 天内,并经过充分的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应根据本节 (a) 款中规定的重新审议,就拟议设施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否决决定应是委员会对该申请的最终决定,并可根据第 25531 条进行司法审查。肯定决定不应是委员会对该申请的最终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0.5(c) 委员会对根据本节 (b) 款获得肯定决定的潜在多设施场址增设设施申请的决定,应在提交申请后 24 个月内作出,或在委员会与申请人双方同意的更晚时间作出。
多设施场址 重新审议 当前情况 合理替代方案 公开听证会 否决决定 司法审查 肯定决定 最终决定时间表 申请流程 委员会决定 场址评估 增设设施 可行性研究 最终报告审查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提交后的90到240天内,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地点应选择萨克拉门托、旧金山、洛杉矶或圣迭戈中离拟议地点最近的城市。委员会也可以在拟议地点所在的县举行听证会。这些听证会的目的是让公众和相关方有机会对申请和委员会的评估发表意见。委员会可以决定在听证会期间是否允许对证人进行正式提问。
公开听证会 申请提交时间线 萨克拉门托 旧金山 洛杉矶 圣迭戈 拟议地点 县级听证会 公众意见 委员会自由裁量权 证人质询 裁决程序 委员会工作人员评估 第13部合规
(Amended by Stats. 2001, 1st Ex. Sess., Ch. 12, Sec. 6. Effective May 22, 2001.)
本节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就认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流程和时间表。一旦申请提交,委员会必须在18个月内(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为12个月)作出决定,除非申请人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在收到申请后的45天内,委员会必须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如果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哪些内容。一旦申请人提供缺失的信息,委员会将有30天时间审查并决定申请是否已完整。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申请被认定完整时,即被正式视为已提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2(a) 除第25520.5条 (c) 款另有规定外,在认证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或者,如果申请是在委员会批准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的,则在12个月内,或在委员会与申请人双方同意的任何更晚时间,委员会应就该申请作出书面决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2(b) 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确定申请是否完整。如果委员会确定申请完整,则为本条目的,该申请应被视为在该确定之日提交。如果委员会确定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应书面说明申请中不完整的部分,并指出使其完整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提交补充数据以使申请完整,委员会应在收到该数据后30天内,确定该数据是否足以使申请完整。如果委员会已通过规定完整申请所需信息要求的法规,则申请应在委员会确定申请完整的日期被视为提交;但如果委员会尚未通过法规,则申请应在委员会收到任何使申请完整的补充数据的最后日期被视为提交。
认证申请 书面决定 完整申请 决定时间表 意向通知 补充数据 委员会法规 信息要求 双方同意的时间表 提交日期确定 45天审查期 18个月决定期 不完整通知 12个月决定期 提交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335, Sec. 2.)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就某项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应准备一份书面决定,其中必须详细说明拟议设施的设计和运营方式,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如果选址位于沿海区域、苏伊逊沼泽或旧金山湾区内,则必须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除非这样做会造成更大的环境损害或不可行。
此外,委员会必须核实拟议选址是否符合空气、水和安全标准。如果申请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地方法规的情况,委员会应与相关政府机构协商解决。对于空气质量标准,必须由相应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认证已识别并获得完整的排放抵消措施。本法律还要求,如果申请被驳回,应有恢复场地以保护环境的规定。
如果设施采用资源回收(垃圾发电)或其他技术,则必须对其进行监测以确保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此外,该决定还必须讨论项目可能带来的公共效益,例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电力可靠性方面的改善。
The commission shall prepare a written decision after the public hearing on an application, which includes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a) Specific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proposed facility is to be designed, sited, and operated in order to protect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assure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b) In the case of a site to be located in the coastal zone, specific provisions to meet the objectives of Division 2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000) as may be specified in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30413, unless the commission specifically finds that the adoption of the provisions specified in the report would result in greater adverse effect on the environment or that the provisions proposed in the report would not be feasible.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c) In the case of a site to be located in the Suisun Marsh or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an Francisco Bay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specific provision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Division 1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9000) of this code or Title 7.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6600)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s may be specified in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San Francisco Bay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6664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unless the commission specifically finds that the adoption of the provisions specified in the report would result in greater adverse effect on the environment or the provisions proposed in the report would not be feasible.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d)(1) Findings regarding the conformity of the proposed site and related facilities with standards adopted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5216.3 and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25402, with public safety standards and the applicable air and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 with other applicable local, regional, state, and federal standards, ordinances, or laws. If the commission finds that there is noncompliance with a state, local, or regional ordinance or regulation in the application, it shall consult and meet with the state, local, or regional governmental agency concerned to attempt to correct or eliminate the noncompliance. If the noncompliance cannot be corrected or eliminated, the commission shall inform the state, local, or regional governmental agency if it makes the findings required by Section 2552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d)(2) The commission may not find that the proposed facility conforms with applicable air quality standards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unless the applicable air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ct 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certifies, prior to the licensing of the project by the commission, that complete emissions offsets for the proposed facility have been identified and will be obtained by the applicant within the time required by the district’s rules or unless the applicable air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ct 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certifies that the applicant requires emissions offsets to be obtained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operation consistent with Section 42314.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and prior to commenc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posed facility. The commission shall require as a condition of certification that the applicant obtain any required emission offsets within the time required by the applicable district rules, consistent with any applicable federal and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posed facility.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e) Provision for restoring the site a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if the commission denies approval of the application.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f) In the case of a site and related facility using resource recovery (waste-to-energy) technology, specific conditions requiring that the facility be monitored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paragraphs (1), (2), (3), and (6)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4231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g) In the case of a facility, other than a resource recovery facility subject to subdivision (f), specific conditions requiring the facility to be monitored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oxic air contaminant control measures adopted by an air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ct 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39666 or Section 41700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whether the measures were adopted before or after issuance of a determination of compliance by the district.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3(h) A discussion of any public benefits from the projec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conomic benefits, environmental benefits, and electricity reliability benefits.
设施设计 环境保护 公共健康安全 沿海区域要求 苏伊逊沼泽选址 旧金山湾区法规 符合标准 空气质量排放抵消 不合规解决 场地恢复 垃圾发电监测 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 公共效益讨论 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 电力可靠性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733,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本节解释了“合格申请人”是指在加州寻求合格可再生能源认证的人。委员会可以允许这些申请人支付额外费用,以聘请第三方专家。这些专家协助委员会分析申请是否应获得认证。但是,委员会决定何时提供此选项。如果申请人选择此途径,他们必须同意费用金额。收取的任何费用都专门用于分析该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a) “合格申请人”就本节而言,指申请合格可再生能源认证的申请人,其定义见《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公共事业法典》第一部第一分部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b)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程序,允许合格申请人选择支付额外费用,供委员会用于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协助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原本由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分析,从而确定是否颁发认证。委员会应保留酌情决定权,以决定何时向合格申请人提供此选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c) 委员会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金额,应以合格申请人同意该金额并选择根据 (b) 款继续聘用第三方或多个第三方为条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d) 合格申请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应专门用于分析该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合格申请人 认证 合格可再生能源 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 委员会程序 第三方合同 费用选择 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 申请分析 酌情选项 申请人费用 资源认证 第三方参与 可再生能源 费用协议
(Amended by Stats. 2011, 1st Ex. Sess., Ch. 10, Sec. 4. (AB 13 1x) Effective December 10, 20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新建的核裂变发电厂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认证之前,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迪亚布洛峡谷和圣奥诺弗雷等现有电厂是例外。首先,美国政府必须批准核燃料棒后处理技术。然后,州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州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在10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就可以认证新电厂。如果立法机关提出异议,委员会必须重新审查并再次报告。此外,还必须有安全处理或储存核废料的设施。即使新电厂的申请正在处理中,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之前,任何施工都不能开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 除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拥有的现有迪亚布洛峡谷1号和2号机组以及南加州爱迪生公司和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拥有的圣奥诺弗雷2号和3号机组外,任何需要燃料棒后处理的核裂变热力发电厂,包括本章不另行适用的任何发电厂,但本节所定义的具有既得权利的除外,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前,不得在该州获得土地使用许可,或(如适用)获得委员会认证: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1) 委员会认定,美国已通过其授权机构识别并批准了核燃料棒后处理厂的建造和运营技术,且该技术已存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2) 委员会已根据第 (1) 款向立法机关报告了其调查结果及理由。该报告应提交给适当的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委员会可在报告其调查结果100个立法日后开始认证核裂变热力发电厂,除非在这100个立法日内,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以其成员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否决委员会根据第 (1) 款作出的调查结果。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3) 否决决议应阐明采取该行动的理由,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就如何使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符合第 (1) 款提供指导。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4) 如果否决决议获得通过,委员会应根据决议中提出的事项重新审查其原始调查结果。重新审查结束后,委员会应书面提交其调查结果及理由至立法机关。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5)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第 (1) 款的条件已满足,委员会可在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100个立法日后开始认证核裂变热力发电厂,除非在这100个立法日内,立法机关两院通过法规宣布调查结果无效并采取适当行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a)(6) 为给立法机关留出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报告应在立法机关无限期休会前至少六个日历月提交给立法机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b) 委员会还应逐案认定,具备足够能力处理经认证的核设施产生的核燃料棒,或在储存获得美国授权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储存该燃料的设施,已实际运行或将在核设施需要后处理或储存时投入运行;但前提是,燃料储存应在场外地点进行,以提供必要的持续现场满堆芯备用储存能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1(c) 委员会应继续接收和处理根据本分部提交的意向通知和认证申请,但不得根据第25523条发布授予证书的决定,直至本节的要求得到满足。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土地进入或使用许可、执照、批准或授权,包括法院命令,可由相关政府实体处理和授予,但安装永久设备或结构的施工工作不得开始,直至本节的要求得到满足。
核裂变发电厂 燃料棒后处理 迪亚布洛峡谷 圣奥诺弗雷 土地使用许可证 委员会批准 技术批准 立法审查 否决决议 核废料储存 现场储存 场外储存 满堆芯备用 认证流程 施工条件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145,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何时可以建造新的核裂变发电厂。它禁止建造任何新的核电厂(现有核电厂除外),除非有经过验证和批准的永久处置高放射性核废料的方法。州委员会必须找到并向立法机关报告这种处置技术。立法机关有100天时间对这些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如果一项决议不同意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必须重新审视其结论。如果仍存在任何分歧,立法机关两院必须在100天内采取行动,宣布调查结果无效。目标是在批准新核电厂之前确保核废料的安全处置。
除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拥有的现有迪亚布洛峡谷1号和2号机组以及南加州爱迪生公司和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拥有的圣奥诺弗雷2号和3号机组外,任何核裂变热力发电厂,包括本章不另行适用但在此处豁免的任何发电厂,在本州内不得被允许土地使用,或在适用情况下,不得获得委员会认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a) 委员会认定已开发出并经美国通过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且已存在的高放射性核废料处置的示范技术或方法。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1) 委员会已根据(a)段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及理由。该报告应提交给相关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委员会可在报告其调查结果100个立法日后继续认证核裂变热力发电厂,除非在这100个立法日内,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以其成员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否决委员会根据(a)分节作出的调查结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2) 否决决议应阐明其行动理由,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就如何使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符合(a)分节提供指导。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3) 如果否决决议获得通过,委员会应根据决议中提出的事项重新审查其原始调查结果。重新审查结束后,委员会应将其书面调查结果及理由提交给立法机关。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4)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a)分节的条件已满足,委员会可在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100个立法日后继续认证核裂变热力发电厂,除非在这100个立法日内,立法机关两院通过立法宣布该调查结果无效并采取适当行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b)(5) 为给立法机关留出充足的行动时间,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报告应在立法机关无限期休会前至少六个日历月提交给立法机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c) 在(a)分节中使用的“高放射性核废料处置技术或方法”是指一种永久性最终处置高放射性核废料的方法。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在委员会作出调查结果时,用于应用该技术或方法的设施必须可用。该高放射性核废料的处置不排除存在经批准的废料回收程序的可能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4.2(d) 委员会应继续根据本分部接收和处理意向通知和认证申请,但除非本节的要求已满足,否则不得根据第25523节作出授予证书的决定。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土地进入或使用许可、执照、批准或授权,包括法院命令,可由相关政府实体处理和授予,但安装永久设备或结构的施工工作不得开始,除非本节的要求已满足。
核电厂 核废料处置 迪亚布洛峡谷 圣奥诺弗雷 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 南加州爱迪生公司 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 土地使用限制 委员会批准 立法审查 调查结果报告 否决决议 永久废料技术 核废料回收 许可认证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145,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只能批准向场地增加发电容量的电力设施,前提是其容量不超过预先设定的限制。但是,如果委员会确定增加容量不会使环境、技术或地震问题恶化到超出已认定可接受的范围,则可以允许增加容量。
委员会批准 发电容量 多设施场地 最大允许容量 环境影响 技术困难 地震困难 不利影响 电力设施认证 场地容量限制 设施扩建限制 条件豁免 场地评估 设施调查结果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规定,如果某设施不符合所有相关的州、地方或区域标准、条例或法律,委员会就不能批准该设施。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该设施是公共便利和必需所需要的,并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它可以破例批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考虑该设施对环境的影响、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以及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所有认定都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官方记录的一部分。
委员会不得批准申请中包含的设施,如果其根据第25523条 (d) 款的规定,认定该设施不符合任何适用的州、地方或区域标准、条例或法律,除非委员会认定该设施是公共便利和必需所要求的,且没有更审慎和可行的手段来实现公共便利和必需。在作出该认定S时,委员会应考虑整个程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消费者利益以及电力系统可靠性。委员会不得作出与适用联邦法律或法规相冲突的认定。这些认定的依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根据第25523条作为记录的一部分提交。
设施认证 州标准合规 地方条例 公共便利 必要性例外 环境影响 消费者利益 电力系统可靠性 联邦法律合规 书面认定 关键基础设施 区域标准 审慎替代方案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733,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批准设施建设地点之前,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对于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地点,这些委员会必须首先确保土地的使用不会干扰其主要用途,并且不会造成重大的环境损害。此外,拥有或控制该土地的任何机构也必须批准该地点的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6(a) 委员会不得批准加州海岸委员会根据第30413条 (b) 款指定的任何地点作为设施选址,除非加州海岸委员会首先认定该用途与该土地的主要用途不冲突且不会造成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并且除非获得拥有或控制该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的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6(b) 委员会不得批准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6645条 (b) 款指定的任何地点作为设施选址,除非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首先认定该用途与该土地的主要用途不冲突且不会造成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并且除非获得拥有或控制该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的批准。
选址批准 设施地点 加州海岸委员会 旧金山湾区保护 环境影响 土地主要用途 公共机构批准 土地控制 环境影响 委员会认定 土地指定 用途一致性 沿海土地使用 湾区保护土地 机构控制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15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区域不得用于建设设施,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区域包括国家和地方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历史和自然保护区以及未开发的河口。拟建设施只有在符合土地主要用途、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获得土地控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获批。在审议设施申请时,保护具有独特环境、科学、风景或文化价值的区域是重中之重。
本州以下区域不得被批准作为设施选址,除非委员会认定该用途与此类土地的主要用途不冲突,且不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环境影响,并已获得拥有或控制此类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的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7(a) 州立、区域、县立和市立公园;荒野、风景或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娱乐区、历史遗迹保护区;或本分部生效之日已存在的自然保护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7(b) 基本处于自然和未开发状态的河口。
在审议认证申请时,委员会应最优先考虑保护关键环境关注区域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独特且不可替代的科学、风景和教育类野生动物栖息地;独特的历史、考古和文化遗址;存在危险隐患的土地;以及州或美国正在考虑设立为荒野、野生动物和狩猎保护区的区域。
环境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 自然保护区 公园土地使用 设施审批 风景区 历史遗迹保护 未开发河口 关键环境关注 科学栖息地 文化遗址 荒野考量 土地使用限制 公共机构批准 不利环境影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要获得认证,申请人必须获得权利来控制附近区域的开发,以避免人口密度过高,从而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如果申请人拥有征用权,他们可以使用这些权利来获得这些开发权。对于核设施,人口密度指导方针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设定。如果当前的当地土地使用规定足以维持安全条件,委员会可以免除这些要求。对这些政府土地使用规定的任何更改都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它们仍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在没有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用财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8(a) 委员会应要求,作为任何场地及相关设施认证的条件,申请人通过赠与或合同方式取得权利,以禁止拟议场地区域内私人土地的开发,该开发将导致人口密度超过委员会根据第25511条所考虑的因素确定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最大人口密度。
如果申请人被授权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一部第一编第三章第7条(自第610条起)行使征用权,申请人可行使征用权以取得委员会要求取得的此类开发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8(b) 对于核设施的申请,委员会指定的为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所需的区域和人口密度,应为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不时确定的密度,前提是委员会认为该确定对于有效的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言足够明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8(c) 委员会应在以下情况下免除申请人取得开发权的规定:委员会发现现有政府土地使用限制属于必要且足以保证在设施寿命期内维持人口水平和土地使用开发,从而确保符合根据本条设定的公共健康和安全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8(d) 任何政府机构对本条 (c) 款指定区域内的政府土地使用限制的任何变更,在获得委员会批准之前均不生效。该批准应证明土地使用限制的变更与本条规定的要求不冲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28(e)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目的并非意图在未支付公正补偿的情况下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从而违反《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土地使用限制 人口密度 公共健康和安全 征用权 核设施 开发权 认证条件 政府土地使用限制 公共事业法典 核管理委员会 场地认证 公正补偿 土地使用规划 变更批准 财产权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114.)
如果一个设施将建在具有风景、娱乐或历史重要性的区域,负责的委员会将要求将部分土地划作公共使用。这片区域必须对公众开放,尽管出于安全考虑可能会有一些限制。设施开发商可以将这块公共使用土地转交给同意维护它的地方机构;否则,可以捐赠给州政府。此外,如果设施靠近海岸或主要水体,它必须离岸边远一些,以便公众享受并保护该区域的美丽。
当设施拟设于沿海区域或任何其他具有娱乐、风景或历史价值的区域时,委员会应要求,作为申请中任何设施认证的条件,设立一个由委员会确定的公共使用区域。该区域内的土地应由申请人获取并维护,并应可供公众进入和使用,但须遵守出于安全和公共安全考虑的限制。申请人可将该公共使用区域捐赠给任何同意为公众利益运营或维护该区域的地方机构。如果没有任何地方机构同意为公众利益运营或维护该公共使用区域,申请人可将该区域捐赠给州政府。委员会还应要求,任何沿海岸线或任何主要水体岸线设立的设施,应距岸线后退,以允许合理的公众使用并保护风景和美学价值。
公共使用区域 沿海区域开发 娱乐用地 风景价值保护 历史遗址保护 公众进入权 设施后退 岸线保护 安全限制 公共安全 地方机构捐赠 州政府捐赠 沿海委员会 美学价值 土地维护责任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可以主动或应相关方请求,对其决定或命令进行复议。复议请求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决定复议,但同样必须在30天内进行。一旦请求提交,委员会还有30天时间来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如果委员会选择复议,他们可以审查原案件的所有相关部分并允许提出论证,或者在通知相关人员后举行另一次听证会。委员会在复议后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与原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
委员会可以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命令对某项决定或命令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议。
任何此类请求应在委员会通过某项决定或命令后30天内提交。委员会不得在其通过某项决定或命令后超过30天主动命令复议。委员会应在请求提交后30天内,对该请求命令或拒绝复议。
委员会可以根据记录中的所有相关部分以及委员会可能允许的论证,对某项决定或命令进行复议,或者在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后,委员会可以举行进一步的听证会。委员会在复议后作出的决定或命令,应与原始命令或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
复议请求 30天提交期限 委员会决定审查 命令审查程序 进一步听证通知 决定的效力 复议期限 允许论证 利害关系人通知 原始命令影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如何审查委员会关于场址和设施认证的决定,但审查仅限于核查委员会是否遵循了正当职权和法律。不得增加新证据,且委员会的事实认定通常是最终的。
法院的介入仅限于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而非阻止发电厂建设。如果委员会要求取得开发权或认证一个场址,这些决定在通过征用权进行的任何财产征收中都将得到确立。
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强制规定公用事业公司的具体供应计划,以确保任何强制规定不与某些条款冲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a) 委员会对任何场址及相关设施认证申请的决定,受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b) 审查时不得引入新的或额外的证据,案件应根据委员会经其认证的记录进行审理。审查范围不得超出确定委员会是否正当行使其职权,包括确定受审查的命令或决定是否侵犯申请人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是最终的,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受审查。这些事实问题应包括最终事实以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委员会根据第25510、25514、25516或25516.5条,或第25520.5条 (b) 款准备的报告或批准,不构成受司法审查的委员会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c) 在委员会决定受司法审查的权利的前提下,本州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审理或裁决任何涉及在委员会程序中已确定或可能已确定的事项的案件或争议,或停止或延迟任何火力发电厂的建设或运营,除非是为了强制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d)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250.370条的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d)(1)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5528条 (a) 款,作为任何场址及相关设施认证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取得开发权,则该要求在申请人为取得开发权而提起的任何征用权诉讼中,最终确立了《民事诉讼法典》第1240.030条和第1240.220条中提及的事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d)(2) 如果委员会认证任何场址及相关设施,则该认证在为取得该场址及相关设施而提起的任何征用权诉讼中,最终确立了《民事诉讼法典》第1240.030条和第1240.220条中提及的事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1(e) 根据第25516、25522或25523条作出的委员会决定,不得被认定为强制规定任何公用事业公司的具体供应计划,此举为第25323条所禁止。
司法审查 委员会认证 场址和设施认证 征用权 发电厂建设 事实认定 开发权 委员会职权 最终事实 美国宪法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火力发电厂 公用事业公司 财产权 供应计划
(Amended by Stats. 2001, 1st Ex. Sess., Ch. 12, Sec. 8. Effective May 22, 200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确保根据本分部认证的设施遵守所有关于空气和水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委员会制定或设施认证中列出的其他规定。为了有效做到这一点,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州、区域和地方环境机构合作。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确保根据本分部认证的任何设施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符合空气和水质、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委员会采纳或制定的或在申请书面决定中规定的其他适用法规、指南和条件。在设计和运行该监测系统时,委员会应寻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卫生部以及其他对环境控制有兴趣的州、区域和地方机构的合作和协助。
设施认证 监测系统 空气质量合规 水质合规 公共卫生法规 安全法规 环境指南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卫生部 环境控制 监管合规 机构间合作 地方环境机构 运营合规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发现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不遵守条款、违反法律或项目未能按时开工的情况下,修改或撤销设施的认证。如果项目所有人在许可证最终确定后 (12) 个月内未开始建设,并且加州消费者电力和保护融资管理局愿意接管,则可以接管。如果项目所有人支付许可费用,可以将开工日期延长两年。对于不遵守行为,还可以处以罚款,最高可达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加上每日罚款。
如果项目未能按时开工且无正当理由,则可以撤销认证。不可预见的事件或真诚的努力等原因可能成为延误的理由。如果管理局决定推进项目,将设定新的截止日期。他们还可以安排向原所有人偿还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a) 委员会经一次或多次听证后,可因以下任何原因修改任何设施的条件或撤销其认证: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a)(1) 申请中载明、在委员会程序中提出或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文件中包含的任何重大虚假陈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a)(2) 未能重大遵守委员会在其书面决定中规定的申请批准条款或条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a)(3) 违反本分部或委员会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a)(4) 项目所有人未在项目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最终确定且所有行政和司法上诉均已解决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始项目建设,但前提是加州消费者电力和保护融资管理局通知委员会其愿意并能够根据 (g) 款建造该项目。项目所有人可根据 (f) 款将该 (12) 个月期限延长 (24) 个月。本款仅适用于委员会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后认定项目许可证申请完整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b) 委员会也可对违反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的行为行政性地处以民事罚款。任何民事罚款应根据第 (25534.1) 节处以,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但民事罚款可按每次违规发生或持续的每日增加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但每日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c) 项目所有人应在项目获得委员会认证且所有附带项目许可证最终确定以及行政和司法上诉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始受 (a) 款第 (4) 项规定的开工期限约束的项目的建设。项目所有人应在项目认证后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建设和商业运营里程碑。建设里程碑应要求在本款规定的 (12) 个月期限内开始建设。委员会应在项目认证后 (60) 天内批准里程碑。如果未能在 (30) 天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建设里程碑,委员会应为该项目设定里程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d) 受 (a) 款第 (4) 项规定的开工期限约束的项目所有人未能达到建设或商业运营里程碑,且未经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应成为撤销认证或委员会施加其他处罚的原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 委员会认定未能达到 (a) 款第 (4) 项要求的开工期限或 (c) 款的任何后续里程碑有正当理由,应在委员会确定符合以下任何标准时作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1) 任何期限或里程碑的变更不改变商业运营开始的既定期限或里程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2) 期限或里程碑因项目所有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和法律上诉。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3) 期限或里程碑将被错过,但项目所有人证明已真诚努力达到项目期限或里程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4) 期限或里程碑将被错过,原因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天灾阻止及时完成项目期限或里程碑。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e)(5) 期限或里程碑将因委员会认定合理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被错过。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f) 如果所有人偿还委员会项目许可的实际成本,减去根据第 (25806) 节 (a) 款支付的金额,委员会应将 (a) 款第 (4) 项要求的开工期限额外延长 (24) 个月。就本节而言,委员会项目许可的实际成本应基于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委员会认证项目后 (180) 天内提交的经认证的审计报告。经认证的审计报告应提交并送达程序的所有当事方,接受公众审查和评论,并且如果项目所有人要求,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委员会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偿还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
(l)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l)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l)(a)款第(4)项以及(c)款至(j)款(含)不适用于颁发给《公用事业法》第224.3条所定义之“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许可证,其管理机构须向委员会证明该项目是满足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预计的本地负荷所必需的。
(m)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m) 为执行本条,委员会和加州消费者电力与节约融资管理局可在相互协商后,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紧急规章。为该章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将规章的制定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项目认证撤销 虚假陈述 未能遵守 施工开始期限 民事罚款 正当理由 施工里程碑 加州消费者电力和保护融资管理局 许可费用偿还 许可证转让 紧急法规 公用事业豁免 现代化豁免 商业运营期限 司法上诉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558,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执行主任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程序。如果有人被怀疑违反了某些法律,执行主任可以发出投诉,详细说明所指控的不当行为和拟议的罚款。被指控方将在60天内收到听证通知,但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此权利。听证会后,委员会可以接受或修改拟议的决定和罚款。
一旦最终确定,罚款命令立即生效,且付款应在30天内完成。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严重性、支付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努力等因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1(a) 委员会执行主任可以向根据第25534条可能被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发出投诉书。投诉书应指明拟议施加民事罚款的行为或不行为、授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拟议的民事罚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1(b) 投诉书应通过专人送达通知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方,在被送达后60天内将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委员会面前举行。投诉人可以放弃听证权,在此情况下,委员会不应举行听证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1(c) 在任何听证会后,委员会可以采纳执行主任的拟议决定和命令,无论是否经过修订。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1(d) 设定行政民事罚款的命令应在发布后生效并最终确定,且任何付款应在30天内完成。这些命令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被送达投诉书的一方以及在听证会上出庭并要求副本的其他人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34.1(e) 在确定行政民事罚款金额时,委员会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违规行为是否可消除或解决,国家在采取执法行动中的成本,以及对于违规者,其支付能力、对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任何已采取的自愿消除或解决措施、任何过往违规记录、过错程度、因违规行为产生的经济节约(如有),以及司法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
行政民事罚款 执行主任 投诉程序 拟议罚款 放弃听证 委员会听证会 最终命令 罚款确定 违规严重性 支付能力 业务影响 违规历史 过错程度 经济节约 解决努力
(Added by Stats. 1987, Ch. 1079, Sec. 2.)
如果您对根据第25534.1条发布的命令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请求法院复审。如果您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该命令将不能由任何法院或机构复审,除非委员会后来决定自行复审。
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司法部长将在法庭上采取行动,收取第25534.1条中规定的任何民事罚款。这类案件在法庭上会获得优先处理。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普通基金。
强制令 受害方 高等法院复审 第1094.5条 行政民事罚款 司法部长诉讼 法院优先日程 罚款收取 普通基金 法院上诉截止日期 委员会复审 民事诉讼程序 命令复审程序 第25534.1条罚款 法院申请
(Added by Stats. 1987, Ch. 1079, Sec. 3.)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申请人为遵守本章规定而产生的任何合理且直接的费用,在制定费率时可以被考虑在内。
申请人为遵守本章规定而产生的合理且直接的成本,应允许用于费率制定目的。
合理成本 直接成本 费率制定目的 申请人费用 章程遵守 费率设定 公用事业成本 费用回收 法律合规成本 申请成本 成本允许 费率调整 财务报销 公用事业监管 成本管理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090.)
申请一旦获批,委员会必须将关于该设施的研究结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关于该设施的决定以及该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发送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以及其他相关的联邦机构。
申请获得批准后,委员会应将其研究结果,包括关于该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申请中包含的关于该设施的书面决定,以及委员会根据第25511条的规定对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认定,转交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以及其他适当的联邦机构。
设施安全与可靠性 环境影响报告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委员会决定 申请批准 研究结果 联邦机构 核设施评估 设施决定 审批流程 安全评估报告 设施研究 可靠性认定 联邦审查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77, Ch. 1114.)
当地方机构应委员会请求审查项目时,它可以要求委员会偿还在此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委员会还必须承担因其审查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寻求补偿其通常会收到的任何许可费,但仅限于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项目提案人收费,或使用已拨付的预算资金来支付地方机构的这些开支。
在收到委员会根据第25519条 (f) 款和第25506条提出的审查请求后,地方机构可以向委员会请求费用,以补偿地方机构因本次审查而产生的实际和额外费用。委员会应补偿地方机构因遵守委员会请求而实际产生的额外费用。地方机构还可以请求补偿,如果不是因为第25500条的实施,地方机构本应收到的许可费,但前提是,此类费用只能根据地方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请求。委员会应向项目提案人收取费用,或在其预算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地方机构产生的此类费用。
地方机构报销 额外费用 许可费 委员会请求 审查费用 项目提案人费用 专项基金 预算拨款 实际服务 项目审查 费用请求 费用补偿 项目提案费用 Section 25500 产生费用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1028, Sec. 1.)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审查批准现有设施变更的通知和申请时,委员会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其根据本分部履行职责。
在审查现有设施修改的通知和认证申请时,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根据本分部履行相关职责。
设施修改 审查流程 委员会职责 认证申请 监管合规 规章制度 现有设施 修改批准 职责履行 申请审查 委员会规则 合规保证 流程监管 认证审查 行政程序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建造地热发电厂及其相关设施,他们不必提出三个替代场址。相反,在提交通知后,委员会必须在九个月内作出初步调查结果。除非申请人和委员会双方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否则申请的最终决定也应在申请提交后九个月内作出。
如果一个人提议在一个场址上建设地热发电厂及相关设施,委员会不得要求在通知中提出三个替代场址及相关设施。除非另有规定,委员会应在提交该通知之日起九个月内,就通知发布其调查结果,具体规定见第 (25514) 条;并在提交认证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就申请发布其最终决定,具体规定见第 (25523) 条;或在委员会与申请人或提交通知或申请的人员双方同意的较晚时间发布。
地热发电厂 替代场址 委员会决定 认证申请 通知提交 场址提议 最终决定时间表 相关设施 委员会调查结果 申请提交截止日期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109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30天内审查地热发电厂的通知或申请,以决定其是否完整。如果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什么以及如何补齐。在申请人提交所需信息后,委员会还有30天时间来决定申请是否可以被视为完整。正式的提交日期取决于委员会是否已为提交材料设定了具体的信息要求。
委员会应在收到地热发电厂的通知或申请后30天内,确定该通知或申请是否完整。如果通知或申请被认定不完整,委员会的决定应书面说明通知或申请中不完整的部分,并应指出使其完整的方式。在收到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为使通知或申请完整而要求的补充信息后30天内,委员会应确定后续提交的文件是否足以使通知或申请完整。为第25540条之目的,如果委员会已通过规定,明确了完整通知或申请的信息要求,则通知或申请应在委员会确定通知或申请完整的日期被视为已提交;但如果委员会尚未通过规定,则通知或申请应在委员会收到任何完成通知或申请的补充数据的最后日期被视为已提交。
地热发电厂申请 完整性认定 信息要求 申请审查流程 委员会审查期限 补充信息提交 通知完整性 申请提交日期 完整性规定 委员会规定 书面说明不完整之处 申请流程时间表 补充数据提交 申请提交认定 通知或申请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335, Sec. 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在一个他们能证明拥有足够地热资源的地方建造地热发电厂,他们就不需要遵循通常的通知要求。相反,委员会将在12个月内对他们的申请作出决定,除非他们同意不同的时间表。此外,收到申请后,必须将副本发送给该区域内所有负责土地使用的州和地方机构。
地热发电厂 申请认证 商业数量 土地使用管辖权 通知要求豁免 场地能力 州机构通知 地方机构通知 地热资源 发电厂建设 最终决定时间表 资源评估要求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1091.)
如果您正在申请建设地热发电厂,您可以提议一个厂址,该厂址能够处理比您最初计划建设的更多的发电量。您的申请必须详细说明该厂址最终可以支持的机组数量和类型、每个机组的安装时间、潜在的环境影响、冷却水需求,以及管道和废物储存等额外设施的布局。
委员会可以只批准您最初计划建设的部分,或者也同意该厂址可以处理未来的扩建。他们将设定该厂址未来可以拥有的额外容量的限制,以及您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以防止过度开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 地热发电厂的申请人可以提议一个待批准的厂址,该厂址将能容纳超过最初拟建容量的潜在最大发电容量。除了根据第25520条要求提供的关于最初拟建发电厂及相关设施的信息外,此类申请应在已知范围内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1) 该厂址最终拟容纳的发电单元的数量、类型和能源来源,以及每个单元的最大发电容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2) 每个单元的预计安装时间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3) 厂址在完全开发后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4) 在完全开发的厂址所需的冷却水量和来源。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5) 计划用于每个开发阶段的辅助设施的总体位置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输电线路、废物储存和处置设施、开关站以及冷却池、冷却湖或冷却塔。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a)(6) 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与设施设计、运营和选址相关的其他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3(b) 如果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提议批准一个厂址,该厂址将能容纳超过最初拟建容量的潜在最大发电容量,则委员会可以根据第25540.3条(a)款的决定,仅批准最初拟建的设施,或者批准最初的设施并认定该厂址可接受初步提议类型的额外发电容量。此类额外容量的最大允许量和类型应由委员会确定。
如果该决定包含一项认定,即特定厂址适合容纳特定的额外发电容量,则该厂址应被指定为潜在多设施厂址。委员会在确定潜在多设施厂址的可接受性时,可以规定必要的条件或标准,以确保未来的额外设施不会超出该厂址的限制。
地热发电厂申请 发电容量 初期建设 环境影响 公众健康与安全 冷却水来源 辅助设施 未来扩建 潜在多设施厂址 委员会批准 厂址开发限制 能源来源 安装时间表 废物储存和处置 设施设计和选址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处理在可能容纳多个设施的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委员会必须在三个月内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除非他们与申请人就不同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如果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前情况和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重新审查该场址先前的决定,但必须在七个月内完成此审查。
这一过程包括遵循特定规则,在这些时间框架内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4(a) 委员会就潜在多设施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所作的决定,应在接受申请后三个月内发布,或在委员会与申请人双方同意的更晚时间发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4(b) 在审查潜在多设施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时,委员会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当前条件和拟议设施的其他合理替代方案,对其根据第25514条在该场址最终报告中的先前决定或根据第25523条的决定进行重新审议。此类重新审议必须在接受该增设设施申请后七个月内完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4(c) 委员会应根据第21100.2条,通过决议或命令规定在(a)和(b)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
多设施场址 委员会决定 申请审查 增设设施 重新审议 环境影响报告 当前条件 合理替代方案 时间表 充分理由 最终报告 双方同意 第25514条 第25523条 第21100.2条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一个已将地热考量纳入其总体规划的县,向委员会申请批准一项认证计划,该计划将负责处理该县境内地热发电厂的授权事宜。如果获得批准,该计划将取代通常的发电厂认证程序。但是,如果该计划不再符合当前的认证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它。该县的认证计划必须包含几个具体要素:指定多设施场地、快速处理申请、定期更新、明确的上诉程序、其他机构和公众的参与,以及类似于既定政府指导方针的公开听证程序。
委员会可以,应已在其总体规划中采纳地热要素的县的请求,批准一项等效认证计划,该计划将该县境内所有地热发电厂的认证全权委托给该县。一旦获得委员会批准,该等效认证计划应取代并废止根据第25540条至第25540.4条(含)规定,位于该县境内的所有地热发电厂及相关设施的认证程序。如果委员会发现该计划不符合当前的委员会认证要求,委员会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撤销该县已批准的等效认证计划。等效认证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a) 如果提出申请,将地热区域认证为潜在的多设施场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b) 在12个月内处理申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c) 县根据法律和委员会的要求对计划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d) 上诉程序,包括就实质性问题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在任何此类关于实质性问题的上诉中,委员会应根据全部记录判断该行为或决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诉后15天内,决定该上诉是否有理以及是否应采取行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e) 其他相关公共机构和公众的意见和审查。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5(f) 相当于《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六条(自第65350条起)所规定的公开听证程序。
地热认证 县级权限 等效认证计划 地热发电厂 总体规划地热要素 认证程序 撤销认证 充分证据 公共机构意见 公开听证程序 上诉程序 多设施场地 及时处理申请 计划审查更新 公众参与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发电厂,例如采用热电联产、天然气或太阳能热技术的发电厂,以及一些规模较小或独特的项目,加州能源委员会可以加快审批流程。除非与申请人就不同时间表达成一致,否则委员会必须在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解释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中无需详细讨论选址,从而简化了与现有工业场地密切相关或用于创新技术示范的项目的程序。
具体而言,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对现有设施的改造、靠近能源的发电厂,或在特定兆瓦限制下的项目。该流程允许新技术的示范,包括使用可再生燃料和先进的污染控制系统,并在替代选址评估方面根据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无需意向通知,委员会应在发电厂及相关设施认证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或在委员会与申请人双方同意的任何更晚时间,就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如第25523条所规定,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1) 将采用热电联产技术、将采用天然气燃烧技术或太阳能热发电厂的火力发电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2) 现有设施的改造。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3) 仅在技术上或经济上可行在能源附近选址的火力发电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4) 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兆瓦的火力发电厂。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a)(5) 旨在开发或示范以前未曾商业规模建造或运营的技术的火力发电厂。此类研发或商业示范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可再生或替代燃料、提高能源转换效率或使用先进污染控制系统。除非委员会通过法规授权更大的容量,否则此类设施的容量不得超过300兆瓦。第25524条不适用于此类发电厂及相关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0.6(b) 根据(a)款第(1)、(4)或(5)项免除意向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认证申请中包含对申请人选址标准、申请人为项目考虑的任何替代选址以及申请人选择拟议选址原因的讨论。对于现有工业场地的热电联产项目,无需进行该讨论。如果委员会发现项目与现有工业场地有密切关系,并且因此不分析项目的替代选址是合理的,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现有工业场地的非热电联产项目申请,而无需讨论替代选址。
发电厂认证 加快审批 能源委员会决定 热电联产技术 天然气发电厂 太阳能热发电厂 设施改造 选址标准 替代选址分析 工业场地项目 可再生燃料 能源转换效率 污染控制系统 示范项目 兆瓦容量限制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免除某些小型发电厂或对现有发电厂的改造遵守特定法规,如果它们的发电量不超过100兆瓦。如果委员会认定这些项目不会对环境或能源资源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就可以批准这种豁免。
热力发电厂豁免 100兆瓦容量 现有发电设施 环境影响 能源资源影响 设施改造 小型发电厂 发电容量 环境评估 能源委员会 建设运营影响 能源资源 发电厂法规 委员会认定 监管豁免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这项法律旨在推动使用垃圾发电技术的热力发电厂的发展。目标是利用非化石燃料发电,帮助解决本州的固体废物问题,并创造就业机会。这种方法可以减少垃圾填埋,降低废物处理成本,并避免掩埋垃圾带来的健康风险。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鼓励开发使用资源回收(垃圾发电)技术的热力发电厂。此前颁布的、旨在鼓励商业规模项目利用非化石燃料生产电能的激励措施未能产生预期效果。与此同时,本州在固体废物的环保安全处置方面面临日益严峻的问题。通过热力发电厂利用资源回收技术发电,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1(a) 利用充足且不断增长的非化石燃料供应发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1(b) 节约垃圾填埋空间,从而降低废物处置成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1(c) 避免掩埋垃圾带来的健康危害。
此外,资源回收设施的开发在其所在社区创造了新的建筑就业机会以及持续的运营就业机会。
热力发电厂 垃圾发电技术 非化石燃料 固体废物管理 发电 垃圾填埋节约 废物处置成本 健康危害 垃圾掩埋 资源回收设施 建筑就业 运营就业 环境效益 可再生能源 创造就业
(Added by Stats. 1984, Ch. 743, Sec. 2.)
这项法律要求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对一项监管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如果符合,该计划将继续获得认证。委员会必须根据需要更新该计划,以确保持续合规。在此审查期间,2000年的认证仍然有效,确保认证状态不中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5(a) 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前,资源局局长应当审查根据本章实施的监管计划,该计划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251条第(k)款获得认证,以确定该监管计划是否符合第21080.5条规定的标准。如果资源局局长确定该监管计划符合这些标准,局长应当继续对该监管计划进行认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5(b) 如果资源局局长继续对该监管计划进行认证,委员会应当不时修订该监管计划,以使局长能够继续对该计划进行认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1.5(c) 本条不使监管计划的认证失效,该认证在2000年1月1日时是有效的,直至第(a)款要求的审查完成。
监管计划审查 环境标准 计划认证 资源局 第14篇审查 《加利福尼亚州法规》 计划修订 第21080.5条合规 认证延续 环境法规更新 监管合规 计划标准评估 监管修订 认证效力 机构审查流程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1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设施或场址不属于本分部的规定范围,那么委员会不拥有认证这些场址和设施的专属权力。
场址认证 设施排除 委员会权力 分部适用性 认证权力 相关设施 权力限制 不适用场址 专属权力 认证豁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旨在简化新热力发电厂的审批和建设流程,确保及时进行,同时保障环境保护并允许公众参与。在2000年3月31日之前,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改进5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选址和许可流程。这包括评估所需程序的效率、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限制的影响、与地方和州机构的协调,以及当前技术和法律资源是否充足。报告还应提出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改进建议,以优化该流程。
此外,委员会可以立即实施行政建议,并且如果认为对公众和平与福祉有必要,任何建议的法规都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快速通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改进新建热力发电厂的选址和许可流程,以确保这些设施能够及时选址,同时保护环境质量和公众参与选址过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550.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在2000年3月31日或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识别在保留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的前提下,能够改进委员会针对50兆瓦及以上热力发电厂的选址和许可流程的行政和法定措施。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1) 审查与所需听证会、现场考察和文件相关的潜在流程效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2) 审查申请人、公众以及工作人员或决策者之间通信限制对流程效率和公众参与两方面的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3) 评估改进与地方管辖区许可活动的协调以及其他州机构参与的方法。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4) 评估组织结构问题,包括当前技术和法律资源的数量和组织是否充足。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b)(5) 关于改进选址和许可流程的行政和法定措施的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43(c) 委员会可立即实施任何行政建议。第 (5) 款中确定的法规,在本节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通过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为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热力发电厂 选址流程 许可流程 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流程效率 通信限制 与地方管辖区协调 州机构参与 技术资源 法律资源 紧急法规 行政建议 公众福祉 流程改进
(Ad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