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70

Explanation

本法案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州有建筑物能源效率的几个术语。它明确指出,“法案”指的是2009年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拨款”是指总务部为建筑物能源项目提供的贷款。“建筑物”包括任何带有供暖或制冷系统的结构及其任何增建部分。“部”即总务部。

“能源审计”是对建筑物能源使用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节能建议。“节能维护和操作程序”是指在不产生大量费用的情况下,为减少能源使用而进行的调整。“节能措施”涉及安装或改造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或使用更经济的能源。“节能项目”是指在技术援助下实施这些措施。

“基金”指的是专门用于能源效率的州周转基金。“项目”是指任何经批准的、旨在改善州设施能源节约的举措。“州机构”和“州有建筑物”分别指政府单位和主要由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办公室使用的建筑物。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a) “法案”指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b) “拨款”指总务部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提供的资金贷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c) “建筑物”指任何包含供暖或制冷系统(或两者兼有)的现有结构。现有建筑物的增建部分应视为该建筑物的一部分,而非独立建筑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d) “部”指总务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e) “能源审计”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特征的确定,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e)(1) 识别建筑物的类型、规模、能源使用水平以及建筑物的主要能源使用系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e)(2) 确定适当的节能维护和操作程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e)(3) 指明(如有)购置和安装节能措施的必要性。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f) “节能维护和操作程序”指根据建筑物使用时间表,对建筑物维护和操作以及其中任何设施进行的修改,旨在减少建筑物能源消耗且无需大量资金支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g) “节能措施”指在建筑物中进行安装或对现有安装进行修改,其主要目的是减少能源消耗或允许使用更具成本效益的能源。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h) “节能项目”指在建筑物中购置和安装一项或多项节能措施的行动,以及与该行动相关的技术援助。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i) “基金”指高效能州立财产周转基金或能效改造州立周转基金。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j) “项目”指根据本章可申请和获得拨款的用途。这些用途应包括现有建筑物的能源审计、节能和操作程序、节能措施以及节能项目。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k) “州机构”指州政府的一个单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下的任何部门、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l)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0(l) “州有建筑物”指主要由州政府单位的办公室或机构占用,并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的财产的建筑物。

Section § 25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的基金,该基金提供贷款,用于提高州属建筑的能源效率。该基金由指定部门管理,并且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支持其贷款。在2009-10财政年度,该基金获得了2500万美元的拨款,并可在2011-12和2012-13财政年度额外获得最高5000万美元的拨款。委员会在如何以及何时转拨这些额外资金方面具有灵活性,但必须将这些行动通知相关机构。所有资金,包括利息,都必须单独核算。最后,某些联邦贷款的偿还款必须转入该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a) 在州财政部特此设立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旨在实施本章规定。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本基金中的资金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州属建筑物和设施项目的贷款,以实现更高的长期能源效率、能源节约以及能源成本和使用规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b) 该基金应由该部门管理。该部门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来撬动项目贷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c) 对于2009-10财政年度,应将委员会根据该法案收到的款项中的2500万美元($25,000,000)转入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用于联邦州能源计划的目的。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d)(1) 对于2011-12和2012-13财政年度,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将总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50,000,000)的款项,从委员会根据该法案收到的资金中转入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用于联邦州能源计划的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d)(2) 委员会应就资金转入基金的金额和时间向审计长提供书面通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d)(3) 在受第(1)款限制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进行多次转账,以允许从项目取消和项目节余中重新分配可用资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d)(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委员会在根据本款进行转账时,应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e) 审计长应根据该部门的授权,为本章目的从基金中支付款项。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f) 基金中的资金,包括所有利息收入,应根据该法案的要求清晰划分并单独核算。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1(g) 根据第25422条(d)款和第25464条(h)款的规定,委员会应将由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资助的贷款的偿还款以及所有应计利息转入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

Section § 25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能源效率改造州循环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可以随时使用,不受特定预算年度的限制,用于资助州属建筑物中的能源效率项目。这些项目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减少对电网电力的依赖。

Section § 25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识别和资助那些能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的项目。这些项目应从专项基金中获得资金,并遵守委员会设定的具体绩效和报告指南。

重点是资助那些具有成本效益并能确保长期能源节约的项目。资金以贷款形式提供给使用受影响建筑物或设施的州机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项目设备的寿命或租赁期限。

最高贷款金额取决于预期的能源节约,以确保机构能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利率将通过调查金融市场定期设定,但每年不低于1%。还款计划将与预计的能源节约相符,并且可以采用直接计费方式收取还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a)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建立一个确定项目和分配资金的流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b) 部门应将基金中的资金用于能够提高长期能源效率和增加能源使用节约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c) 部门应遵守该法案和委员会的实施指南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指标、数据收集和报告。所有项目均应符合这些要求和指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d) 资金优先权应授予那些具有成本效益并能产生即时和可持续的能源效率、能源节约、能源使用成本节约和成本规避的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e) 部门应通过向占用该项目将要实施的建筑物或设施的适当州机构提供贷款来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f) 部门应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偿还计划,该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由部门确定的能源节约措施设备的寿命,或安装能源节约措施的建筑物的租赁期限。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g) 最高贷款金额应基于估计的能源成本节约,以使州机构能够在本节规定的最长偿还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h) 部门应根据对现有金融市场的调查,定期设定贷款利率,且利率不低于每年1%。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2(i) 年度贷款偿还金额的结构应反映从已完成项目估算的预计年度能源成本规避。部门可以采用直接计费方法收回已完成项目的贷款偿还款。

Section § 25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与一个委员会合作,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从2010年开始,每年1月提交,其中应列出该财政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其成本,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并估算节能情况。此外,初始报告的更新版必须在2010年7月前提交。

Section § 25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节能州立财产周转基金的运作方式。贷款的偿还款和收益,以及任何利息,都应重新存入该基金,以便用于类似项目。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部门可以从利息收益中提取最高达贷款总额5%的资金,以支付其行政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能源效率改进、项目管理以及处理所有必要的文书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4(a) 依照本章规定从节能州立财产周转基金发放的任何贷款的偿还款,包括利息支付,以及因本章在节能州立财产周转基金中的实施而产生的任何资金的所有利息收益或应计利息,均应存入该基金,并应可用于本章的各项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4(b) 部门可以通过利息收益收回管理项目及相关成本,最高可达项目贷款金额的5%。项目成本可包括能源效率改进,以及与项目管理和贷款计划管理相关的成本,包括所有报告要求。

Section § 2547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能源效率改造州循环基金相关的资金如何处理。任何贷款的偿还或利息,以及通过相关活动赚取的利息,都必须回到该基金,以支持其持续运作。此外,管理这些项目的部门被允许使用项目贷款利息收益的最多5%来支付其行政和项目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实施能源效率改进和履行报告要求所需的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4.5(a)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8条的规定,根据本章从能源效率改造州循环基金发放的任何贷款的偿还,包括利息支付,以及因本章在能源效率改造州循环基金中的实施而产生的任何资金的所有利息收益或应计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可用于本章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74.5(b) 部门可以通过利息收益收回管理项目及相关成本,最高可达项目贷款金额的5%。项目成本可包括能源效率改进以及与项目管理和贷款计划管理相关的成本,包括所有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