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7
Section § 25470
本法案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州有建筑物能源效率的几个术语。它明确指出,“法案”指的是2009年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拨款”是指总务部为建筑物能源项目提供的贷款。“建筑物”包括任何带有供暖或制冷系统的结构及其任何增建部分。“部”即总务部。
“能源审计”是对建筑物能源使用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节能建议。“节能维护和操作程序”是指在不产生大量费用的情况下,为减少能源使用而进行的调整。“节能措施”涉及安装或改造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或使用更经济的能源。“节能项目”是指在技术援助下实施这些措施。
“基金”指的是专门用于能源效率的州周转基金。“项目”是指任何经批准的、旨在改善州设施能源节约的举措。“州机构”和“州有建筑物”分别指政府单位和主要由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办公室使用的建筑物。
Section § 2547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节能州属财产周转基金”的基金,该基金提供贷款,用于提高州属建筑的能源效率。该基金由指定部门管理,并且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支持其贷款。在2009-10财政年度,该基金获得了2500万美元的拨款,并可在2011-12和2012-13财政年度额外获得最高5000万美元的拨款。委员会在如何以及何时转拨这些额外资金方面具有灵活性,但必须将这些行动通知相关机构。所有资金,包括利息,都必须单独核算。最后,某些联邦贷款的偿还款必须转入该基金。
Section § 25471.5
Section § 25472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识别和资助那些能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的项目。这些项目应从专项基金中获得资金,并遵守委员会设定的具体绩效和报告指南。
重点是资助那些具有成本效益并能确保长期能源节约的项目。资金以贷款形式提供给使用受影响建筑物或设施的州机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项目设备的寿命或租赁期限。
最高贷款金额取决于预期的能源节约,以确保机构能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利率将通过调查金融市场定期设定,但每年不低于1%。还款计划将与预计的能源节约相符,并且可以采用直接计费方式收取还款。
Section § 25473
Section § 2547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节能州立财产周转基金的运作方式。贷款的偿还款和收益,以及任何利息,都应重新存入该基金,以便用于类似项目。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部门可以从利息收益中提取最高达贷款总额5%的资金,以支付其行政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能源效率改进、项目管理以及处理所有必要的文书工作。
Section § 25474.5
本节概述了与能源效率改造州循环基金相关的资金如何处理。任何贷款的偿还或利息,以及通过相关活动赚取的利息,都必须回到该基金,以支持其持续运作。此外,管理这些项目的部门被允许使用项目贷款利息收益的最多5%来支付其行政和项目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实施能源效率改进和履行报告要求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