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6
Section § 25460
本节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承认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为委员会运营的能源项目分配资金。立法机关还打算让委员会利用这些资金迅速发放合同、赠款和贷款。
Section § 2546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拨给加州用于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能源项目的联邦资金。这包括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能源相关活动,例如通过合同、拨款或贷款来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
Section § 25462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资金如何授予、谁有资格以及如何管理的指导方针,但前提是在公众可以发表意见的公开会议上进行。委员会在首次采纳指导方针前必须提前30天发出通知,在进行重大修改前必须提前15天发出通知。这些指导方针无需遵循政府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此外,如果赠款或贷款发放不公,如果人们认为决定所依据的因素与指导方针中规定的不同,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2546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委员会使用来自《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联邦资金来支持本分部涵盖的项目,除非该法案明确禁止。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各项目的规定管理这些资金。
该法律鼓励进行广义解释,以便迅速且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具体而言,这些资金中的250万美元被分配用于另一节中详述的特定目的,并从2017年2月1日起启动项目资金的竞争性流程。此外,每年还将持续提供250万美元,直到所有联邦救济资金用完为止。
Section § 25464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向从事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制造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该计划由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基金提供资金,该基金使用联邦和其他资金来源。
委员会可以与州机构合作,并有权管理这些资金,包括收取申请费、设立必要的账户以及管理贷款交易。贷款偿还和利息将返还给基金,以支持进一步的贷款。
该法律还允许将这些资金用于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允许的其他能源项目。由该联邦法案资助的已偿还贷款必须定期转入另一个专门用于州财产能源效率的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