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承认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为委员会运营的能源项目分配资金。立法机关还打算让委员会利用这些资金迅速发放合同、赠款和贷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第111届国会颁布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Public Law 111-5),该法案为委员会管理的各种能源项目拨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有权从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收到的资金中授予合同、赠款和贷款,并尽快发放这些奖励。

Section § 25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拨给加州用于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能源项目的联邦资金。这包括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能源相关活动,例如通过合同、拨款或贷款来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1(a) 除非第5.5章(自第25450条起)另有规定,委员会应管理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或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联邦法案,分配给本州并由本州接收的用于能源相关项目的联邦资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1(b) 除非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或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后续联邦法案另有禁止,委员会可使用联邦资金授予合同、拨款和贷款,包括贷款担保、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信用增级,用于能源效率、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以及经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或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后续联邦法案授权的其他能源相关项目和活动。

Section § 2546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资金如何授予、谁有资格以及如何管理的指导方针,但前提是在公众可以发表意见的公开会议上进行。委员会在首次采纳指导方针前必须提前30天发出通知,在进行重大修改前必须提前15天发出通知。这些指导方针无需遵循政府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此外,如果赠款或贷款发放不公,如果人们认为决定所依据的因素与指导方针中规定的不同,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2(a)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在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的公开通知会议上,采纳管理资金授予、资格和管理的指导方针。委员会应为指导方针的首次采纳提供不少于30天的书面公共通知。未经向公众发出15天的书面通知,不得采纳对指导方针的实质性变更。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采纳的任何指导方针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2(b) 根据本章发放的赠款和贷款,在证明授予和支付时适用了委员会采纳的指导方针中描述的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25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委员会使用来自《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联邦资金来支持本分部涵盖的项目,除非该法案明确禁止。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各项目的规定管理这些资金。

该法律鼓励进行广义解释,以便迅速且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具体而言,这些资金中的250万美元被分配用于另一节中详述的特定目的,并从2017年2月1日起启动项目资金的竞争性流程。此外,每年还将持续提供250万美元,直到所有联邦救济资金用完为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3(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根据本章可获得的联邦资金,可由委员会用于增加本分部授权的任何项目或措施的资金,除非《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另有禁止。委员会可根据适用的联邦法律,按照所增加项目的程序管理用于增加其他项目的任何资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3(b) 本节应作广义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委员会迅速利用和拨付联邦资金的能力,并符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或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联邦法案。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3(c)(1) 在2016-17财政年度拨付给委员会的资金中,来自联邦信托基金中《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资金,用于第25461节授权的目的,特此拨付二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用于符合第3823节 (l) 款的目的。委员会应不迟于2017年2月1日,为根据第3823节 (l) 款的项目发布竞争性招标,这些项目将从本次拨款中获得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3(c)(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对于2017-1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直到联邦信托基金中源自《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所有资金已被承付或支出,每年二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特此持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第25461节授权的目的。

Section § 25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向从事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制造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该计划由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基金提供资金,该基金使用联邦和其他资金来源。

委员会可以与州机构合作,并有权管理这些资金,包括收取申请费、设立必要的账户以及管理贷款交易。贷款偿还和利息将返还给基金,以支持进一步的贷款。

该法律还允许将这些资金用于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允许的其他能源项目。由该联邦法案资助的已偿还贷款必须定期转入另一个专门用于州财产能源效率的州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a)(1) “基金”指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基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a)(2) “计划”指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计划。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b)(1) 委员会可使用根据本章可获得的联邦资金,实施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计划,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b)(2) 委员会可使用其他资金来源,为根据该计划发放的贷款提供杠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c) 委员会可直接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部长或任何其他州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权力机构合作,以实施和管理该计划,并可根据需要签订私人服务合同以实施该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d) 委员会可向根据该计划申请资金的申请人收取申请费,以帮助抵消管理该计划的成本。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1) 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商业融资循环贷款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以实施该计划。委员会获授权为此目的管理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持续拨付给委员会,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实施该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2) 经委员会指示,审计长应在该基金内设立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账户或子账户,以便利基金的管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3) 审计长应为该计划的目的并经委员会授权,支付和接收基金中的款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4) 根据本节发放的所有贷款和贷款偿还,包括利息支付、罚款支付,以及基金中任何款项产生或累积的所有利息收入,均应存入该基金,并可用于本节的目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e)(5) 委员会可将基金中最多5%的资金用于其管理成本,以实施该计划。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f) 委员会根据本章可获得的联邦资金,在委员会根据该计划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金额转入该基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g) 尽管有(e)款第(4)项的规定,委员会可将贷款偿还以及基金中产生或累积的所有利息收入用于联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或与《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相关的后续联邦法案授权的能源效率、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能源相关项目和活动。除非《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禁止,委员会可增加本分部授权的任何计划和措施的资金。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64(h)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将由《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资助的贷款的偿还款和所有应计利息,转入根据第25471条设立的节能州财产循环基金。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转账时基金余额的金额进行资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