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5
Section § 25450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应对不断上涨的能源成本和联邦能源立法。它指出国会过去通过的法案,这些法案向各州提供拨款,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加州必须将这些资金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帮助那些不符合直接获得联邦拨款资格的地方政府。立法机关旨在迅速实施这些拨款计划,重点关注能源改进、水资源节约和培养绿色劳动力。
加州委员会应高效管理这些资金,努力减少行政开支,将更多资金用于有效的能源项目。目标是利用联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能源、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倡议方面的效益。
Section § 25450.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加州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获得的联邦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计划。委员会可以使用这笔钱,在符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迅速提供合同、赠款和贷款。
Section § 25450.2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个条款的资金应如何用于促进能源效率和节约。这些资金中至少有60%必须用于向小型城市(人口少于35,000)和县(人口少于200,000)提供旨在提高能源效率、规划气候变化和进行节约的补助金,并优先考虑成本效益。然而,这项人口限制不适用于2009年联邦经济刺激计划的资金。剩余资金应支持符合联邦能源法律的类似项目,并同样根据其成本效益进行优先排序。
Section § 25450.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行政成本必须遵守由另一项联邦法律设定的预算限制。这些成本涵盖了管理和资助能源项目所需的报告、记录保存和评估等任务。它还包括总体的行政管理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
Section § 25450.4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有权授予合同、拨款和贷款。但是,这项权力受到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以及任何相关条例和指导方针的限制。
Section § 25450.5
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发放和管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资金的指导方针。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时,他们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首次制定指导方针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任何重大修改则提前15天通知。这些指导方针不必遵循一些其他常见的政府行政规定。
此外,如果有人认为赠款或贷款的决定依据了指导方针中未提及的因素,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审查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