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应对不断上涨的能源成本和联邦能源立法。它指出国会过去通过的法案,这些法案向各州提供拨款,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加州必须将这些资金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帮助那些不符合直接获得联邦拨款资格的地方政府。立法机关旨在迅速实施这些拨款计划,重点关注能源改进、水资源节约和培养绿色劳动力。

加州委员会应高效管理这些资金,努力减少行政开支,将更多资金用于有效的能源项目。目标是利用联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能源、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倡议方面的效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a)(1) 加利福尼亚州的能源成本正在上涨,给地方政府的运营预算带来更大的压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a)(2) 第110届国会颁布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42 U.S.C. Sec. 17001 et seq.),该法案向包括各州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供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以减少化石燃料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整体能源消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a)(3) 《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42 U.S.C. Sec. 17155(c)(1)(A))第545(c)(1)(A)节规定,根据该法案获得整笔拨款的州,应将不少于拨款金额60%的资金用于向不符合该法案目的的合格实体的地方政府提供次级拨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a)(4) 第111届国会颁布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该法案拨款用于能源效率和节约、水资源节约、家庭防风雨改造、绿色劳动力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以最迅速的方式,全面实施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提供的能源和节约整笔拨款的要求,并实现其目的,且根据这些法案分配给州的资金应由委员会管理。此外,在不造成不当延误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尽可能参考《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各项计划,并制定政策决策,以利用和最大化这些资金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水效率、防风雨改造和绿色劳动力发展等领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努力最大限度地将资金分配给最具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项目,并且在将资金分配给行政管理时,委员会应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42 U.S.C. Sec. 17155(c)(4))第545(c)(4)节中规定的允许行政开支作为上限,并提高效率,以分配低于允许的金额。

Section § 254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加州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获得的联邦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计划。委员会可以使用这笔钱,在符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迅速提供合同、赠款和贷款。

委员会应管理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42 U.S.C. Sec. 17001 et seq.)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分配给本州并由本州接收的资金,用于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542条(42 U.S.C. Sec. 17152)设立的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计划,并可在符合这些法案的前提下,尽可能迅速地使用联邦资金授予合同、赠款和贷款。

Section § 254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个条款的资金应如何用于促进能源效率和节约。这些资金中至少有60%必须用于向小型城市(人口少于35,000)和县(人口少于200,000)提供旨在提高能源效率、规划气候变化和进行节约的补助金,并优先考虑成本效益。然而,这项人口限制不适用于2009年联邦经济刺激计划的资金。剩余资金应支持符合联邦能源法律的类似项目,并同样根据其成本效益进行优先排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2(a) 根据第25450.1条收到的资金中,不少于60%应用于向人口少于35,000的城市和人口少于200,000的县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气候变化规划和节约补助金,并根据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进行优先排序。然而,此人口要求不适用于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Public Law 111-5) 收到的资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2(b) 根据第25450.1条收到的剩余资金应根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 (42 U.S.C. Sec. 17001 et seq.) 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Public Law 111-5) 的规定,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和节约合同、补助金和贷款,这些法案管理或资助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计划,并根据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进行优先排序。

Section § 254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行政成本必须遵守由另一项联邦法律设定的预算限制。这些成本涵盖了管理和资助能源项目所需的报告、记录保存和评估等任务。它还包括总体的行政管理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

委员会用于行政开支的金额不得超过《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42 U.S.C. Sec. 17155(c)(4)) 第545(c)(4)节中规定的金额。这些行政开支包括但不限于《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42 U.S.C. Section 17001 et seq.)、《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Public Law 111-5)以及管理或资助能源效率和节约整笔拨款计划的实施条例和指南所要求的报告、记录保存和评估活动,以及合并的行政项目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与全州成本分摊计划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254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有权授予合同、拨款和贷款。但是,这项权力受到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以及任何相关条例和指导方针的限制。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授予合同、拨款和贷款,除非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42 U.S.C. Sec. 17001 et seq.)、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以及实施条例和指导方针另有禁止。

Section § 25450.5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发放和管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资金的指导方针。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时,他们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首次制定指导方针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任何重大修改则提前15天通知。这些指导方针不必遵循一些其他常见的政府行政规定。

此外,如果有人认为赠款或贷款的决定依据了指导方针中未提及的因素,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审查该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5(a) 委员会可以采纳指导方针,管理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提供的资金的授予、资格和管理,该指导方针应在公开通知的会议上采纳,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委员会应为指导方针的首次采纳提供不少于30天的书面公共通知。对指导方针的实质性修改,未经15天书面公共通知不得采纳。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采纳的任何指导方针均应豁免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450.5(b) 根据本章发放的赠款和贷款,如果能够证明在作出授予和支付决定时适用了委员会采纳的指导方针中未描述的因素,则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