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25400
Section § 2540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持续进行研究和调查,以了解加州的能源资源。这包括评估化石燃料以及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目标是确保全州范围内的能源高效利用。委员会还将通过提高电器效率、改进建筑设计和管理电价等方法,着力减少能源浪费。关于能源政策和改进的建议将每两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以指导能源开发并减少能源浪费。
Section § 25401.2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定期更新一份详细清单,列出在不同公用事业区域内提高天然气和电力能源效率及管理能源使用的方法。该清单应包括对可节约能源量、实现这些节约的成本以及根据具体措施节约量和成本变化的估算。它还应考虑环境效益。委员会必须与公用事业公司、学术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此清单。
Section § 25401.5
Section § 25401.7
在加州出售独户住宅时,买方或卖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房屋检查。房屋检查员必须提供能够提供家庭能源信息的组织的联系方式。这些组织可以是:非营利组织、电力或燃气公司等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商,或者政府机构。
Section § 25401.9
这项法律要求为景观灌溉设备(如控制器和湿度传感器)制定性能标准和标签要求,以提高灌溉效率。这些标准应考虑自2010年1月1日以来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且必须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制定。委员会应与水资源部合作,同时考虑灌溉协会的智能节水应用技术项目的测试协议。这些法规生效后生产的新灌溉设备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在加州销售。
Section § 25402
这项加州法规要求为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制定并执行能源和用水效率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委员会负责制定照明、隔热和气候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效率措施的建筑设计标准。这些标准会定期更新,并且必须在节约能源、经济承受能力和安全考量之间取得平衡。
公众参与在制定这些标准中至关重要。法规还包括节能电器的指导方针,这些电器在其生命周期内必须具有成本效益。此外,针对可调节能源使用的柔性需求电器制定了具体标准,旨在提高电网可靠性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确保这些标准与州内更广泛的能源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25402.1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它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如何负责创建一个计算机程序来帮助估算建筑物能耗,并建立一个新节能产品和方法的认证流程。委员会必须提供一本节能手册,并为地方当局执行能源标准提供技术援助。建筑许可证的颁发取决于是否符合这些能源标准。它还允许城市或县在合理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情况下设定能源标准,并提供了解决许可证申请人与建筑部门之间争议的选项。此外,如果合规导致重大延误或成本,还存在豁免条款。
Section § 25402.10
这项法律要求公用事业公司记录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数据,并应请求与建筑物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共享。如果建筑物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五个或更多公用事业账户,或者根本没有住宅账户,则被定义为“受涵盖”建筑物。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过去12个月的汇总能源使用数据,以帮助建筑物所有者使用美国环境保护局开发的一个特定工具进行能源性能基准测试。一旦数据被汇总,就不再被视为机密信息。该法律还概述了加州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能源使用数据的披露和监管,包括对较小建筑物的豁免以及对其他类型建筑物的潜在规定。
此外,公用事业公司预计将承担合理成本,并可以通过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收回这些成本。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能源基准测试计划。该法律提供了公用事业公司通过电子授权或租赁协议获取客户数据共享许可的机制。
Section § 25402.11
本节授权委员会制定规则,处理与能源电器标准相关的违规行为,并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在确定罚款时,委员会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如果发现违规,总检察长可以介入采取法律行动,可能导致进一步的罚款。收取的罚款将用于公众教育和执行能源电器法规。
此外,某些情况会阻止罚款的执行,例如产品符合标准但合规性验证被延迟。针对不符合标准的行政行动,只能在这些标准公开记录60天后,以及通知被指控的违规者30天后才能启动。
Section § 25402.12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9年1月1日,必须批准一项计划,以确保在加州安装中央空调和热泵时遵守能源法规。该计划应在地方官员和行业代表等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制定。
在计划批准之前,委员会必须评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考虑对房主和暖通空调行业的影响,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提高对相关许可和检查的遵守。
Section § 25402.13
本法律条文指出,从对第24篇第6部分建筑法规的审查(该审查截至2024年1月1日仍在进行)开始,加州当局需要考虑改变他们对某些阁楼空间的分类方式。具体来说,他们应该考虑那些直接毗邻气候控制区域并由隔热和空气屏障围合的密封且不通风的阁楼,是否应该被归类为“间接调节空间”。
Section § 25402.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在2026年中期前制定一项战略,利用建筑物能源使用数据来帮助减少建筑物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该计划包括设定能源效率和排放目标,考虑租户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租金或水电费负担,并咨询包括资源不足社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它侧重于在建筑物进行能源效率升级时,避免租户流离失所并确保其权益受到保护。该战略鼓励为建筑物业主提供选择技术的灵活性,并将升级改造与设备生命周期保持一致。地方管辖区可以提出自己的提高能源效率计划,前提是这些计划符合规定的标准。
此外,需要考虑包括社区、建筑物业主和能源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Section § 25402.2
Section § 25402.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加州设立两个区域培训中心,旨在为地方建筑官员和执法人员提供持续教育。一个中心应设在北加州,另一个设在南加州,以满足区域需求。
目的是确保对节能建筑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应用。他们将每月提供培训,主要利用现有的地方资源。
此外,必须在农村地区举办类似的培训讲习班,每年在北加州和南加州至少各举办两次。这些讲习班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参与度,并为小型、偏远政府机构降低成本。
Section § 25402.4
本节规定,加州的非住宅建筑标准必须包含至少一种选择,即使用被动式或半被动式热力系统来满足能源要求。这些系统可能涉及的技术包括:安装天窗以增加采光、使用可开启窗户进行自然空调、调整建筑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被动式供暖/制冷,以及使用蓄热材料来储存热量或冷量,例如屋顶水池或水墙。
Section § 25402.5
本法律条款广泛定义了“照明设备”一词,涵盖了灯具、固定装置和控制器等物品。它要求委员会在某些能源标准下,考虑所有类型的新建和更换照明,以及室内和室外照明。具体来说,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都被视为受这些标准约束的电器类型。
此外,委员会必须为室外照明设定能效标准,确保这些标准既可行又经济。这包括以前未被其他标准涵盖的照明,例如路灯和交通灯。委员会需要与加州交通局(CALTRANS)合作,以确保这些标准与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照明需求保持一致。
Section § 25402.7
加州的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一个委员会合作,帮助制定和支持建筑标准及相关法规。这包括进行研究和提供实施这些标准所需的培训。
然而,公用事业公司只有在拥有可用必要资金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此支持。
Section § 25402.8
Section § 25402.9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6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发布一本手册,以告知各方关于全州住宅能源评级计划的信息。这本手册旨在向房主、租客、卖方、经纪人以及公众提供关于住宅能源评级的关键信息。
手册的制定必须咨询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房地产专家、公用事业公司、消费者和环保团体等,以确保内容全面且实用。
此外,委员会被授权对手册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制作和分发的成本。
Section § 25403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1年1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与多个州机构合作,研究加州如何在2030年前将住宅和商业建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削减40%。他们需要评估不同减排策略的成本和效益,特别是针对供暖系统,并考虑对低收入住房和高层建筑的影响。他们还必须考虑这些策略将如何影响公用事业费用、建筑成本和电网,包括住宅新的太阳能要求和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截至2021年6月1日,评估结果必须报告给立法机关;从2021年11月1日起,每份能源政策报告都必须包含建筑物各种能源来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这些数据将在网上公布。
Section § 25403.2
本节概述了一项加州计划,旨在鼓励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全电力或配备储能系统。这项倡议利用2021年预算法的资金,被称为“低排放发展建筑倡议计划第二阶段”。该计划包括在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指南,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提供财政激励,如果建筑物既是全电力又包含储能系统,则提供组合优惠。
该计划的目标是显著推动这些技术在那些通常不会使用它们的建筑物中的市场应用,并鼓励使用当前建筑规范未强制要求的新技术。为确保参与,可能会提供预付激励。
Section § 25403.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8年7月1日前,为每个公用事业区域的电力负荷管理制定标准。目标是更好地管理电力使用,并使其与新建发电能力相比更具成本效益。技术包括调整费率以鼓励在非高峰时段用电、使用储能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来控制用电高峰。
这些标准必须既有成本效益又在技术上可行。与这些标准相关的成本应由公共事业委员会在费率制定中予以支持。如果某项技术不可行,委员会可以推迟实施,并必须解释原因。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能证明这些标准极难达到、不具成本效益或会降低可靠性,它们可以申请豁免或延迟。本节不适用于在标准制定前已提出的场地和设施。
Section § 25403.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为市县的重要交通信号灯安装备用电池系统。他们将优先考虑交通繁忙、事故频发或有儿童出没区域的信号灯,特别是那些尚未获得州政府LED交通信号灯拨款的地方。只有LED信号灯才能获得这些备用电源,委员会将为此设定技术标准。市县可以申请拨款以帮助支付费用,其中委员会资助70%,市或县承担其余部分。
Section § 25404
Section § 25405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设立费用,以弥补执行本章相关特定标准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25405.5
这项法律要求在至少包含50套住宅的开发项目中,新建住宅的销售商必须向买家提供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选项。这些住宅所用土地的细分地块图申请必须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销售商必须披露太阳能系统的总成本和预计节约的费用。
一项抵消计划允许开发商通过在其他项目(例如低收入住房)上安装太阳能系统来免除此项要求,前提是这些太阳能系统的发电量与类似规模项目所产生的电量相匹配。
这些要求不应取代或降低现有的能源效率措施。太阳能选项不能损害现有标准所规定的节能效果。
Section § 25405.6
Section § 25402.5.4
这项法律要求,到2008年底,为通用照明灯具设定能效标准,目标是到2018年,将室内住宅照明的能耗减少一半,将商业和室外照明的能耗减少四分之一。委员会还将提出建议,以在2018年之后继续减少能耗。州机构必须在标准采纳后两年内停止购买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灯具,某些例外情况可延长至四年。该法律还鼓励加州大学在两年内停止采购不符合标准的灯具。该法律涵盖室内和室外使用的通用照明灯具,但不包括电器灯和红外线灯等专用照明,除非在公众咨询后,如果其使用量显著增加,则可能被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