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所界定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Section § 25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申请人”定义为任何申请与地热资源相关的认证的人。这可以包括参与勘探或开发这些资源的人员。

Section § 251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申请场地及其相关设施认证时,“申请”的含义。它指出,如果有人申请地热发电厂及其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个场地和相关设施。

“申请”指根据本分部规定的程序提交的、要求对任何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认证的任何请求。地热发电厂及相关设施的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中提出多个场地及相关地热设施。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本节将“沿海区域”定义为与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第30103条)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沿海区域”指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

Section § 25103.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苏伊森沼泽”一词,其定义如第29101条所述。

“苏伊森沼泽”意指第29101条所定义的苏伊森沼泽。

Section § 25103.7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当提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时,它指的是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区域,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66610条。

Section § 25104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施工”的含义,以及它在设施现场工作中不包括的内容。施工指安装永久性设备或结构,但不包括设置环境监测工具、进行土壤测试、进行地形测量、评估场地是否符合环境要求,或为这些任务创建通道等活动。

“施工”指为任何设施安装永久性设备或结构的现场工作。“施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a) 环境监测设备的安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b) 土壤或地质调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c) 地形测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d) 任何其他旨在确定该场地用于任何特定设施的环境可接受性或可行性的研究或调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e) 为进入场地而进行的、用于分项 (a)、(b)、(c) 或 (d) 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的任何工作。

Section § 25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顾问”一词定义为委员会根据另一项具体法规,即第25217.1条雇用的个人。

“公共顾问”指委员会根据第25217.1条雇用的公共顾问。

Section § 251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输电线路”。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将电力从州内的火力发电厂输送到与其他电力系统连接点的输电线。它特别不包括用类似的输电线升级或替换现有输电线,也不包括在现有结构上增加导体或绝缘体等部件。

“输电线路”指任何将电力从州内火力发电厂输送至与任何互联输电系统连接点的输电线。“输电线路”不包括在现有场址上用与现有输电线相当的输电线替换现有输电线,也不包括在截至本分部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或根据本分部获得认证的支撑结构上安装与此类输电线相关的新增或附加导体、绝缘体或附件。

Section § 25108

Explanation

本节将“电力公司”定义为任何参与使用任何设施生产、输送或配送电力的人,并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电力公司”指任何从事或被授权从事通过任何设施发电、输电或配电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此类人士。

Section § 25109

Explanation

本节将“能源”定义为可以从任何类型的燃料或来源产生的功或热。

“能源”指从任何燃料或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功或热。

Section § 251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设施”一词,包括任何输电线路或火力发电厂,或两者的组合,这些都受本分部规则的管辖。

“设施”指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进行监管的任何输电线路或火力发电厂,或输电线路和火力发电厂两者。

Section § 2511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将“账户”定义为能源资源项目账户。它明确了该术语在相关法律或法规背景下的具体含义。

“账户”指能源资源项目账户。

Section § 251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语境中,“委员”或“委员会委员”的含义。它特指根据第 (25200) 条任命的个人。

“委员”或“委员会委员”指根据第 (25200) 条任命的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委员。

Section § 2511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通知”是指一份正式声明,表明申请人计划申请场地及其相关设施的认证。这份意向通知在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有更详细的解释。

Section § 25114

Explanation
“利益相关方”是指委员会认可的、在本部门下发生的任何程序或行动中拥有真实、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Section § 25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等效认证计划”定义为一项由县运行、经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该计划可以替代通常的场地和设施认证流程。

Section § 251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此外,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它也适用于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州和联邦的部门及机构。

Section § 25117

Explanation
本节将“计划”一词具体定义为紧急负荷削减和能源分配计划。

Section § 25118

Explanation

“服务区域”一词指的是由同一电力公司供电的任何相连地理区域。

“服务区域”指由同一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相邻地理区域。

Section § 25119

Explanation

本法将“场地”定义为设施已建成或计划建成的任何地点。

“场地”指已建成或拟建成设施的任何地点。

Section § 25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热力发电厂”定义为一种电力设施,无论是陆上还是浮动的,它使用热能发电,且容量至少为50兆瓦。它不包括与地热项目相关的设施,如井和输送线。此外,风力、水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设施不被视为“热力发电厂”。

“热力发电厂”指任何使用任何热能来源、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固定式或浮动式发电设施,以及其任何附属设施。勘探井、开发井和生产井、资源输送线以及用于地热勘探项目或地热田开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设施,不属于本分部所指的附属设施。
“热力发电厂”不包括任何风力、水力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

Section § 25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燃料”定义为任何主要用于其能量含量的物质。这包括石油、原油、石油产品、煤炭和天然气等。

“燃料”指石油、原油、石油产品、煤炭、天然气,或任何其他主要用于其能量含量的物质。

Section § 25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燃气公用事业”定义为任何从事天然气分配或运输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燃气公用事业”指从事或被授权从事天然气分配或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任何此类人员。

Section § 25123

Explanation
本节将“现有设施的改造”定义为对设备的任何更改、升级或改进,即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输出增加至少50兆瓦,或现有输电线路的峰值容量或电压增加25%或以上。

Section § 25124

Explanation

“主要产油商”是指那些开采石油,且其开采量被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主要产油商”指任何其石油产量经委员会确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Section § 251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主要天然气生产商”。具体来说,它指的是经委员会认定,生产大量天然气且其产量可能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主要天然气生产商”指任何生产天然气,且其产量经委员会认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Section § 25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营销商”是指那些销售大量天然气或石油,并且其销售量经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显著影响的个人或公司。

“主要营销商”指任何销售天然气或石油,且其销售量经委员会确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Section § 25127

Explanation

“炼油商”是指拥有、经营或管理一个或多个炼油厂运营的人。

“炼油商”指拥有、运营或控制一个或多个炼油厂运营的任何人。

Section § 25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炼油厂”定义为任何加工原油并生产石油产品的工业设施,不论该厂房的规模或产能大小。

“炼油厂”指任何加工原油原料并生产石油产品的工业厂房,不论其产能大小。

Section § 25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境外”一词定义为除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之外的任何地方。

“境外”指除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之外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25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住宅”建筑定义为任何非主要用于居住(如住宅或公寓)且配备有供暖或制冷设备的建筑物。它排除了《1973年统一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某些类别(H型、I型或J型)。

“非住宅”建筑指其内部设有供暖或制冷设备,且其使用类型非H型、I型或J型(依照国际建筑官员会议采纳的《统一建筑规范》1973年版所定义)的任何建筑物。

Section § 251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住宅建筑”。它包括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寄宿公寓以及其他采用供暖或机械制冷系统的住宅。

Section § 25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负荷管理”定义为公用事业公司旨在有意改变其随时间变化的能源使用模式的任何计划或任务。

Section § 25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地热要素”定义为县级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它概述了地热开发的政策。它包含图表和文字,详细说明了地热规划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提案。此外,它还涉及潜在的环境损害,并识别了独特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风景区或娱乐场所等敏感区域。

Section § 251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热电联产”,即以一种按顺序同时产生电能和热能的方式利用能源。它规定了其运作方式的规则:热电联产项目至少百分之五的能量必须是有用的热能形式。

此外,如果热能是在电能产生之后产生的,那么有用的总电能和一半的有用的热能,应至少占所使用的天然气和石油能量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热电联产”是指能量用于生产电能和有用热能的顺序利用。该顺序可以是热能利用在前,发电在后,或反之,但须符合以下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34(a) 热电联产项目年度总能量输出的至少百分之五须为有用的热能形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34(b) 在有用的热能产出在发电之后的情况下,有用的年度电能输出加上有用的年度热能输出的一半,不得低于任何天然气和石油能量输入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Section § 25135

Explanation

本节将“转化”定义为将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能源形式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燃烧、厌氧消化和热解,由此产生的能源可用于供暖、工业供热或发电等用途。

“转化”指将残余物转化为更可用能源形式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厌氧消化和热解,并用于供暖、工业热应用和发电。

Section § 25136

Explanation

本节将“残余物”定义为任何剩余的有机材料。这包括农业和林业剩余物,例如针叶树疏伐物、枯死和垂死的树木、各种硬木和软木、灌木丛,以及焚烧、工厂、农田和工业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还有粪肥。

“残余物”指任何遗留的有机物,例如农业和林业残余物,包括但不限于针叶树疏伐物、枯死和垂死的树木、商品硬木、非商品硬木和软木、灌木丛、焚烧残余物、工厂残余物、农田残余物和工业残余物,以及粪肥。

Section § 25140

Explanation
“太阳能热力发电厂”指的是一种发电厂,其中大部分(至少75%)产生的能量来自太阳能。它可以使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备用燃料,但这些燃料在一年内不应超过该发电厂总能量输入的25%。

Section § 2514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无品牌”燃料指不含任何特殊添加剂或品牌名称销售的汽油和柴油。这种燃料不与任何炼油或销售燃料的特定公司相关联。

Section § 25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石油处理相关的“目的地设施”是什么。目的地设施包括任何设施,例如建筑物或设备,但不包括船舶,这些设施从船只、火车或管道接收大量石油或向其输送大量石油。这些设施涉及散装石油的生产、储存、加工或运输。但是,它不将通过州内公路或铁路线运输石油的火车或卡车视为目的地设施。

“目的地设施”是指除船舶以外的任何结构、结构群、设备、管道或装置,其从油轮、铁路罐车或管道接收散装石油或向其输送散装石油,并用于散装石油的生产、储存、处理、转运、加工或运输。就本节而言,目的地设施不包括任何铁路罐车、机动车辆或其他机车车辆在本州公路或铁路线路上运输石油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