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阐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所界定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定义 解释 释义 规则 规定 上下文 章 部 适用 含义阐明 法律解释 适用性 术语定义 法律语境 语言阐明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将“申请人”定义为任何申请与地热资源相关的认证的人。这可以包括参与勘探或开发这些资源的人员。
申请人定义 地热资源开发 认证申请 地热资源勘探 地热认证 地热资源勘探 地热认证申请人 资源开发申请人 地热勘探 地热开发商 资源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 地热能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节解释了在申请场地及其相关设施认证时,“申请”的含义。它指出,如果有人申请地热发电厂及其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个场地和相关设施。
“申请”指根据本分部规定的程序提交的、要求对任何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认证的任何请求。地热发电厂及相关设施的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中提出多个场地及相关地热设施。
认证申请 地热发电厂 相关设施 多个场地 认证程序 场地提案 地热设施 申请请求 认证流程 设施认证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节将“沿海区域”定义为与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第30103条)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沿海区域”指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
沿海区域定义 第30103条引用 沿海区域法规 沿海管理 沿海区域治理 加州沿海法律 分区规则 沿海区域澄清 环境法规 土地利用规划 海岸线保护 资源管理 分区定义 沿海开发 地理分区
(Amended by Stats. 1976, Ch. 1330.)
本节定义了“苏伊森沼泽”一词,其定义如第29101条所述。
“苏伊森沼泽”意指第29101条所定义的苏伊森沼泽。
苏伊森沼泽 定义 第29101条 环境保护 湿地 沼泽地 栖息地保护 加州水域 生态系统 保护区 地理标识 土地管理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55.)
本节澄清,当提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时,它指的是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区域,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66610条。
旧金山湾区保护 发展委员会 第66610条 政府法典定义 区域管辖权 法律定义 地理区域 管辖边界 委员会管辖权 湾区保护 区域委员会 城市发展法规 政府法典引用 土地使用权 环境管辖权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55.)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
州能源资源 保护委员会 开发委员会 能源节约 能源资源 州委员会 PRC 定义 加州能源 资源开发 能源治理 州机构 能源政策 能源管理 加州能源委员会 州能源机构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定义了“施工”的含义,以及它在设施现场工作中不包括的内容。施工指安装永久性设备或结构,但不包括设置环境监测工具、进行土壤测试、进行地形测量、评估场地是否符合环境要求,或为这些任务创建通道等活动。
“施工”指为任何设施安装永久性设备或结构的现场工作。“施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a) 环境监测设备的安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b) 土壤或地质调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c) 地形测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d) 任何其他旨在确定该场地用于任何特定设施的环境可接受性或可行性的研究或调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05(e) 为进入场地而进行的、用于分项 (a)、(b)、(c) 或 (d) 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的任何工作。
现场施工 永久设备安装 设施结构 环境监测设备 土壤调查 地质调查 地形测量 环境可行性研究 场地通道工作 施工排除 设施场地评估 加州公共资源法典施工定义 永久结构安装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将“公共顾问”一词定义为委员会根据另一项具体法规,即第25217.1条雇用的个人。
“公共顾问”指委员会根据第25217.1条雇用的公共顾问。
公共顾问 委员会雇员 第25217.1条 委员会工作人员角色 公共顾问定义 委员会雇用 法定定义 公共顾问职责 委员会指南 角色澄清 雇用法规 工作人员定义 雇员指定 委员会规定 顾问角色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353, Sec. 2. (AB 153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输电线路”。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将电力从州内的火力发电厂输送到与其他电力系统连接点的输电线。它特别不包括用类似的输电线升级或替换现有输电线,也不包括在现有结构上增加导体或绝缘体等部件。
“输电线路”指任何将电力从州内火力发电厂输送至与任何互联输电系统连接点的输电线。“输电线路”不包括在现有场址上用与现有输电线相当的输电线替换现有输电线,也不包括在截至本分部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或根据本分部获得认证的支撑结构上安装与此类输电线相关的新增或附加导体、绝缘体或附件。
输电线路 火力发电厂 互联输电系统 输电线替换 现有场址 导体安装 绝缘体增加 支撑结构 新导体 输电线 连接点 电力 附件 认证输电 输电系统连接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将“电力公司”定义为任何参与使用任何设施生产、输送或配送电力的人,并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电力公司”指任何从事或被授权从事通过任何设施发电、输电或配电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此类人士。
电力公司 发电 输电 配电 电力设施 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 电力配送 电力生产 电力输送 受监管的电力服务提供商 公用事业设施 电力服务授权 电力供应商 公用事业监管 公用事业服务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将“能源”定义为可以从任何类型的燃料或来源产生的功或热。
“能源”指从任何燃料或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功或热。
能源定义 功 热 燃料来源 能源来源 能源生产 能源产生 功和热 燃料类型 来自燃料的能源 来自来源的能源 能源法 能源法规 加州能源 能源澄清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定义了“设施”一词,包括任何输电线路或火力发电厂,或两者的组合,这些都受本分部规则的管辖。
“设施”指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进行监管的任何输电线路或火力发电厂,或输电线路和火力发电厂两者。
输电线路 火力发电厂 设施定义 监管 电力基础设施 能源监管 输电 热能设施 发电厂监管 能源设施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法律的这一部分将“账户”定义为能源资源项目账户。它明确了该术语在相关法律或法规背景下的具体含义。
能源资源项目 账户定义 能源资源资金 加州能源项目 能源资助计划 州能源资金 资源项目账户 能源项目融资 州能源账户 能源资源管理 能源项目术语 能源法律中的定义术语
(Amended by Stats. 1982, Ch. 1067, Sec. 1. Operative July 1, 1983, by Sec. 10 of Ch. 1067.)
本节定义了在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语境中,“委员”或“委员会委员”的含义。它特指根据第 (25200) 条任命的个人。
“委员”或“委员会委员”指根据第 (25200) 条任命的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委员。
州能源资源保护 开发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 被任命委员 第 (25200) 条 委员会定义 加州能源委员会 能源资源委员会 成员定义 委员会任命 能源保护委员会 政府任命 公共委员会职责 能源委员会成员资格 公共资源法典第 (25112) 条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在本节中,“通知”是指一份正式声明,表明申请人计划申请场地及其相关设施的认证。这份意向通知在第6章(自第25500条起)有更详细的解释。
意向通知 场地认证 设施认证 申请流程 申请人意图 正式声明 设施相关场地 第25500条 第6章 认证申请 场地相关设施 意向通知 提交意向 申请人通知 申请意图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利益相关方”是指委员会认可的、在本部门下发生的任何程序或行动中拥有真实、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利益相关方 真实利益 直接利益 委员会承认 程序 行动 部门运作 利益相关者认可 委员会权力 法律程序 行动利害关系 程序参与 当事人认可 委员会决定 直接参与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条款将“等效认证计划”定义为一项由县运行、经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该计划可以替代通常的场地和设施认证流程。
等效认证计划 县级管理计划 场地认证 设施认证 委员会批准 替代认证程序 第25540.5节 PRC认证 加州县级计划 设施认证程序 环境场地认证 地方认证计划 委员会批准的计划 认证替代 县级计划批准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此外,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它也适用于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州和联邦的部门及机构。
人的定义 商号 协会 组织 合伙企业 商业信托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市的定义 县的定义 公共区 州机构 联邦机构 政府实体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010, Sec. 21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本节将“计划”一词具体定义为紧急负荷削减和能源分配计划。
紧急负荷削减 能源分配计划 能源管理 负荷管理 紧急能源规划 削减策略 计划定义 能源应急响应 负荷削减计划 加州能源 电力分配 公用事业服务 供电分配 能源节约 紧急能源措施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服务区域”一词指的是由同一电力公司供电的任何相连地理区域。
“服务区域”指由同一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相邻地理区域。
服务区域 电力公司 地理区域 相邻区域 供电服务 电力公司 电力服务区域 相连区域 供电商 电力覆盖范围 区域服务 电力分配 供电区域 电力地理 供电商区域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将“场地”定义为设施已建成或计划建成的任何地点。
场地定义 设施地点 施工场地 拟建工程 设施规划 设施场地 地点定义 建筑场地 项目场地 设施开发 施工规划 场地识别 场地位置 规划设施 设施项目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将“热力发电厂”定义为一种电力设施,无论是陆上还是浮动的,它使用热能发电,且容量至少为50兆瓦。它不包括与地热项目相关的设施,如井和输送线。此外,风力、水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设施不被视为“热力发电厂”。
“热力发电厂”指任何使用任何热能来源、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固定式或浮动式发电设施,以及其任何附属设施。勘探井、开发井和生产井、资源输送线以及用于地热勘探项目或地热田开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设施,不属于本分部所指的附属设施。
“热力发电厂”不包括任何风力、水力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
热力发电厂 发电 热能 50兆瓦 固定设施 浮动设施 地热项目 附属设施 风能 水力发电 太阳能光伏 地热田开发 资源输送线 勘探井 开发井
(Amended by Stats. 1988, Ch. 965,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19, 1988.)
本法律将“燃料”定义为任何主要用于其能量含量的物质。这包括石油、原油、石油产品、煤炭和天然气等。
“燃料”指石油、原油、石油产品、煤炭、天然气,或任何其他主要用于其能量含量的物质。
能量含量 石油 原油 石油产品 煤炭 天然气 燃料定义 能源物质 能源 不可再生能源 化石燃料 燃料类别 能量物质 燃料种类 主要能源用途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将“燃气公用事业”定义为任何从事天然气分配或运输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燃气公用事业”指从事或被授权从事天然气分配或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任何此类人员。
燃气公用事业 天然气分配 天然气运输 公共事业委员会 受监管的公用事业 燃气公司 公用事业监管 能源运输 天然气供应商 授权公用事业 燃气分销商 能源服务监管 公用事业公司 天然气运输 公用事业业务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将“现有设施的改造”定义为对设备的任何更改、升级或改进,即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输出增加至少50兆瓦,或现有输电线路的峰值容量或电压增加25%或以上。
改造 火力发电厂 发电容量 设备改动 输电线路 峰值运行电压 峰值千瓦容量 设施改造 输电增加 设备改进 更换 电力升级 兆瓦增加 电力输出 容量提升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主要产油商”是指那些开采石油,且其开采量被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主要产油商”指任何其石油产量经委员会确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主要产油商 生产石油 能源供应 委员会认定 石油开采 石油生产影响 能源影响 石油产量门槛 能源资源管理 重大能源影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主要天然气生产商”。具体来说,它指的是经委员会认定,生产大量天然气且其产量可能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主要天然气生产商”指任何生产天然气,且其产量经委员会认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主要天然气生产商 天然气生产 能源供应影响 委员会认定 重要能源生产商 天然气供应商 能源市场影响 大量天然气产量 能源资源 天然气产业 供应影响 能源委员会 天然气经济 资源管理 加州能源政策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营销商”是指那些销售大量天然气或石油,并且其销售量经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显著影响的个人或公司。
“主要营销商”指任何销售天然气或石油,且其销售量经委员会确定对能源供应具有重大影响的人。
主要营销商 天然气销售 石油销售 能源供应影响 委员会认定 能源供应 大规模销售 石油市场 天然气市场 能源监管 对能源的影响 能源供应认定 大宗销售商 能源市场监管 供应影响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炼油商”是指拥有、经营或管理一个或多个炼油厂运营的人。
“炼油商”指拥有、运营或控制一个或多个炼油厂运营的任何人。
炼油商定义 炼油厂运营 拥有炼油厂 控制炼油厂 运营炼油厂 炼油厂管理 炼油厂所有者 炼油厂运营商 炼油厂控制者 工业运营 炼油厂 炼油行业 石油炼油商 炼油业务 炼油行业术语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本法律将“炼油厂”定义为任何加工原油并生产石油产品的工业设施,不论该厂房的规模或产能大小。
“炼油厂”指任何加工原油原料并生产石油产品的工业厂房,不论其产能大小。
炼油厂 工业厂房 原油加工 石油产品 制造 原油原料 炼油厂定义 工业设施 厂房产能 石油生产 石油产品 工业炼油厂 石油加工 炼油厂运营 原油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本法律将“境外”一词定义为除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之外的任何地方。
“境外”指除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之外的任何区域。
境外定义 50个州 哥伦比亚特区 美国境外 领土排除 地理定义 境外区域 美国除外 法律地理 非美国区域 管辖边界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本法律将“非住宅”建筑定义为任何非主要用于居住(如住宅或公寓)且配备有供暖或制冷设备的建筑物。它排除了《1973年统一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某些类别(H型、I型或J型)。
“非住宅”建筑指其内部设有供暖或制冷设备,且其使用类型非H型、I型或J型(依照国际建筑官员会议采纳的《统一建筑规范》1973年版所定义)的任何建筑物。
非住宅建筑 供暖 制冷 使用类型 1973年统一建筑规范 国际建筑官员会议 H型建筑 I型建筑 J型建筑 建筑分类 建筑使用 商业建筑 工业建筑 建筑法规 建筑规范
(Added by Stats. 1977, Ch. 846.)
本节定义了何为“住宅建筑”。它包括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寄宿公寓以及其他采用供暖或机械制冷系统的住宅。
住宅建筑定义 供暖住宅 机械制冷建筑 酒店 汽车旅馆 公寓楼 寄宿公寓 独户住宅 住宅 供暖 制冷系统 气候控制 住宅物业类型 住房类别 建筑标准
(Added by Stats. 1977, Ch. 846.)
本法律将“负荷管理”定义为公用事业公司旨在有意改变其随时间变化的能源使用模式的任何计划或任务。
负荷管理 公用事业计划 能源使用 负荷持续曲线 能源消耗模式 公用事业活动 能源负荷调整 电力需求管理 公用事业服务 能源效率 需求响应计划 电力消耗 供电管理 供电优化 公用事业负荷控制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375.)
这项法律将“地热要素”定义为县级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它概述了地热开发的政策。它包含图表和文字,详细说明了地热规划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提案。此外,它还涉及潜在的环境损害,并识别了独特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风景区或娱乐场所等敏感区域。
地热要素 县级总体规划 地热开发政策 地热目标 环境损害 敏感环境区域 野生动物栖息地 风景区 居住区 娱乐区 规划提案 地热标准 环境影响 政府法典 规划原则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271.)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热电联产”,即以一种按顺序同时产生电能和热能的方式利用能源。它规定了其运作方式的规则:热电联产项目至少百分之五的能量必须是有用的热能形式。
此外,如果热能是在电能产生之后产生的,那么有用的总电能和一半的有用的热能,应至少占所使用的天然气和石油能量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热电联产”是指能量用于生产电能和有用热能的顺序利用。该顺序可以是热能利用在前,发电在后,或反之,但须符合以下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34(a) 热电联产项目年度总能量输出的至少百分之五须为有用的热能形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134(b) 在有用的热能产出在发电之后的情况下,有用的年度电能输出加上有用的年度热能输出的一半,不得低于任何天然气和石油能量输入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热电联产 能源生产 电力 有用热能 能量输出 天然气 石油能量输入 顺序能量利用 热能利用 发电 能源标准 有用电能输出 能源效率 热能标准 年度能量输出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952, Sec. 5.)
本节将“转化”定义为将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能源形式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燃烧、厌氧消化和热解,由此产生的能源可用于供暖、工业供热或发电等用途。
“转化”指将残余物转化为更可用能源形式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厌氧消化和热解,并用于供暖、工业热应用和发电。
转化过程 废弃物能源化 燃烧 厌氧消化 热解 能源转化 可用能源 残余物转化 发电 供暖应用 工业热应用 能源回收 废弃物管理 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能源生产
(Amended by Stats. 2006, Ch. 538, Sec. 57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7.)
本节将“残余物”定义为任何剩余的有机材料。这包括农业和林业剩余物,例如针叶树疏伐物、枯死和垂死的树木、各种硬木和软木、灌木丛,以及焚烧、工厂、农田和工业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还有粪肥。
“残余物”指任何遗留的有机物,例如农业和林业残余物,包括但不限于针叶树疏伐物、枯死和垂死的树木、商品硬木、非商品硬木和软木、灌木丛、焚烧残余物、工厂残余物、农田残余物和工业残余物,以及粪肥。
有机残余物 农业残余物 林业残余物 针叶树疏伐物 枯树 垂死树木 商品硬木 非商品硬木 软木 灌木丛 焚烧残余物 工厂残余物 农田残余物 工业残余物 粪肥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123.)
“太阳能热力发电厂”指的是一种发电厂,其中大部分(至少75%)产生的能量来自太阳能。它可以使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备用燃料,但这些燃料在一年内不应超过该发电厂总能量输入的25%。
太阳能热力发电厂 能量输出 太阳能 备用燃料 石油 天然气 煤炭 能量输入 日历年 热力发电厂 可再生能源 能源生产 环保 太阳能百分比 能源法规
(Added by Stats. 1988, Ch. 965,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19, 1988.)
在此语境下,“无品牌”燃料指不含任何特殊添加剂或品牌名称销售的汽油和柴油。这种燃料不与任何炼油或销售燃料的特定公司相关联。
无品牌燃料 柴油 汽油 批发分销 零售分销 专有添加剂 品牌燃料 独立炼油商 综合炼油 营销公司 燃料添加剂 消费者分销 燃料商标 无品牌汽油 无品牌柴油
(Added by Stats. 2000, Ch. 288,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石油处理相关的“目的地设施”是什么。目的地设施包括任何设施,例如建筑物或设备,但不包括船舶,这些设施从船只、火车或管道接收大量石油或向其输送大量石油。这些设施涉及散装石油的生产、储存、加工或运输。但是,它不将通过州内公路或铁路线运输石油的火车或卡车视为目的地设施。
“目的地设施”是指除船舶以外的任何结构、结构群、设备、管道或装置,其从油轮、铁路罐车或管道接收散装石油或向其输送散装石油,并用于散装石油的生产、储存、处理、转运、加工或运输。就本节而言,目的地设施不包括任何铁路罐车、机动车辆或其他机车车辆在本州公路或铁路线路上运输石油时的情况。
目的地设施 石油处理 石油运输 油轮 铁路罐车 管道 散装石油生产 散装石油储存 石油加工 石油转运 散装石油运输 石油设施定义 机动车辆排除 机车车辆 石油目的地
(Added by Stats. 2019, Ch. 770, Sec. 7. (AB 936)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