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4
Section § 25991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战略计划,用于开发加州海岸外的海上风能,并涉及多个州和联邦机构。该计划不得延误正在进行的工作,但应进行协调,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主要内容包括识别海域和港口空间、经济和劳动力发展、输电规划、许可审批,以及评估对沿海资源和原住民社区的影响。它优先考虑港口升级和劳动力安置等即时行动,确保这些开发项目与现有当地产业互补。与劳工组织的协商和公众反馈是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Section § 25991.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2022年6月1日之前,评估并规划加州海上风能的最大容量,目标是到2030年和2045年达到特定的兆瓦目标。委员会必须考虑就业创造、脱碳效益和能源可靠性等因素。他们还需要查阅之前的报告,并评估对熟练劳动力、供应链机会以及基础设施和成本效率发展的需求。此外,委员会还必须考虑联邦激励措施、加州的风能潜力以及对环境、原住民和国防的影响。
Section § 25991.10
Section § 25991.2
本节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如何协作,在联邦水域寻找合适的近海风能区域。他们应与州、联邦和地方机构以及风能产业合作,初步根据之前的联邦征集确定空间,并考虑未来需求。选择合适的空间必须基于风能资源数据、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和生物资源保护。
委员会应使用公共网站分享信息,并提出建议以减少环境影响,同时实现加州的可再生能源目标。然而,这不影响现有机构对特定项目许可的权力。这些工作的成果应纳入战略计划。
Section § 25991.3
本法律条款要求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强加州海滨设施,支持浮式海上风能活动。该计划将由委员会与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制定。其目标是改善用于建造、布置、制造、组装和维护海上风能部件的设施。
该计划必须评估海港的必要投资,审查劳动力发展需求,确保安全和培训标准,并设定劳动力标准,如普遍工资和本地招聘。还必须考虑资金分配和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应咨询劳工组织和学徒计划的代表。一份经济效益的初步评估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其结果将纳入更广泛的战略计划中。
Section § 25991.4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评估输电系统所需的投资和升级,以实现加州到 2030 年和 2045 年的海上风电目标。这包括评估海底高压输电和现有基础设施的成本和效益。这项评估的结果必须纳入战略计划中专门关于输电规划的部分。
Section § 25991.5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为加利福尼亚州海上风能项目的审批流程制定一份详细计划,称为“许可路线图”。委员会必须与各种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部落和利益相关者合作,以确保流程顺畅和协调。
该路线图应明确所有参与方的职责,设定清晰的时间表,并协调州和联邦层面的不同环境审查。它还要求在制定和沟通阶段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最后,委员会必须在2022年底前将最终确定的路线图提交给州的自然资源局和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25991.6
本法将本章中的“利益攸关方”定义为包括各种不同的人群和组织,例如渔业、工会、环境正义组织和环境组织,以及其他各种海洋资源使用者。
Section § 25991.7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为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设立任何预留份额或要求。
Section § 25991.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一份详细计划,以准备加州海港支持海上风能项目。这包括确定中海岸和北海岸沿线合适的港口位置,并优先考虑那些能在五年内由州机构控制的场地。
该计划应侧重于最大化港口在州内风力涡轮机组装方面的能力,并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社区的影响。委员会还负责促进劳动力机会,特别是为低收入和受环境影响的社区提供机会,并确保对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
此外,委员会必须让部落政府以及环保团体、工会和海事行业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制定解决环境正义和经济效益的标准。委员会还必须为所需的港口开发探索资金策略,包括可能利用联邦资金。
Section § 25991.9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的协助下,研究在加州境内建造和组装离岸风能项目的可行性,目标是实现50%和65%的本地生产。该研究必须评估当前能力,找出劳动力和供应链中的不足,并提出必要的投资和潜在资金来源。同时,还必须评估对就业、经济和成本的影响。该法律还指示与不同群体合作,并建议支持发展一个包容、可持续的劳动力队伍。一份详细说明研究结果和建议的报告必须在2027年底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