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 不迟于1995年7月1日,委员会应制定标准,用于采纳全州范围的住宅能源评级计划。该计划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1) 基于单一全州评级标准的、一致、准确和统一的评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2) 对潜在公用事业费用节省的合理估算,以及关于提高能源效率的经济有效措施的可靠建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3) 针对住宅评级员的培训和认证程序,以及为促进准确评级和保护消费者而设的质量保证程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4) 与住宅能源评级服务机构数据库协调,建立一个集中化、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的程序,该数据库应包含一个统一的住宅信息报告系统,不包括专有信息,以促进该计划的实施。未经所有者或居住者许可,公众不得访问数据库中有关特定住宅的信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a)(5) 应满足购房者、房主、租户、房地产行业以及对住宅能源评级感兴趣的抵押贷款机构需求的标签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b) 委员会应根据 (a) 款的规定采纳该计划,并应与房地产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公共事业委员会、投资者所有的和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市和县、房地产执业者、房屋建筑商、抵押贷款机构、房屋估价师和检查员、住宅能源评级机构、提供住宅能源服务的承包商、消费者团体以及环保团体的代表协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c) 自1996年1月1日起,本州不得提供任何住宅能源评级服务,除非这些服务(如果存在此类认证计划)已由委员会认证,符合 (a) 款规定的计划标准,并且,还符合该计划的任何其他适用要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d) 不迟于1996年7月1日,委员会应与 (b) 款所述的机构和组织协商,以促进一项公共信息计划,告知房主、租赁物业所有者、租户、卖方及其他人委员会采纳的全州住宅能源评级计划的存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942(e) 从第25401.1节要求的1998年两年期能源节约报告开始,委员会应作为该两年期报告的一部分,报告实施全州住宅能源评级计划的进展情况。报告应包括对该计划所产生的能源节省的评估,以及关于哪些方式和方法将最有效和最经济地促使住宅进行能源评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