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沃伦-阿尔奎斯特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法案》。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用为《沃伦-阿尔奎斯特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法案》。
沃伦-阿尔奎斯特法案 州能源资源 能源节约 能源开发 资源管理 加州能源政策 环境立法 能源效率 可持续能源 可再生资源 州能源监管 能源法规 保护法案 能源立法 开发法案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强调,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应优先考虑在造福社会和环境的同时,保持能源成本低廉。其目标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并投资于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公用事业还应关注节约和高效能源使用,前提是这些措施能提供与传统方法相当的可靠服务,且未被其他实体利用。
在评估能源资源时,委员会必须考虑环境成本和效益,并确保与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标准保持一致。如果与这些标准存在冲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会议期间解释其决定来使用其自身的估值。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1(a)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除了其他费率支付者保护目标外,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的资源规划和投资的一个主要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天然气和电力提供的可靠能源服务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并改善环境,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来鼓励能源来源多样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除了对能源生产的任何适当投资外,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应寻求利用所有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节约措施以及能源使用和分配效率的提高,这些措施和提高应能提供同等或更优的系统可靠性,并且未被任何其他实体利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1(c) 在计算能源资源(包括节约和负荷管理方案)的成本效益时,委员会应将对环境(包括空气质量)的任何成本和效益纳入价值考量。委员会应确保其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价值与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01.1条制定的价值保持一致。但是,如果委员会确定根据本款制定的价值与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01.1条 (c) 款制定的价值不一致,委员会仍可使用该价值,但须在其适当的会议记录中说明其选择该价值的理由。
费率支付者保护 资源规划 能源效率 可再生能源 风能 太阳能 地热能 能源节约 环境成本 能源分配 系统可靠性 能源投资 负荷管理 公共事业委员会 空气质量效益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475, Sec. 1.)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加州减少对石油基燃料依赖的立场,因为这些燃料对能源安全和环境(包括空气污染和全球变暖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加州旨在评估和比较石油及其他燃料的成本,以制定一项既环保又经济的交通政策。
加州还力求通过使用清洁高效的车辆和替代燃料、促进能源安全以及推动供应来源多样化,来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运营中的这些成本。
“石油基燃料”被明确为包括源自原油和某些气体的燃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交通运输部门过度依赖石油基燃料的生产、销售和消费作为能源,由于持续的市场和供应不确定性,对本州的能源安全构成威胁。此外,石油作为能源的使用,对以下公共健康和环境问题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空气污染、酸雨、全球变暖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海洋环境和渔业的退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5(b) 因此,本州的政策是全面评估石油使用的经济和环境成本,以及其他交通燃料的经济和环境成本,包括环境影响的成本和价值,并制定一项能使本州环境和经济成本最低的交通能源政策。在推行“最低环境和经济成本”战略时,本州的政策是利用所有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节能措施和能源使用与分配效率的改进,并在最低环境和经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能源安全、供应来源多样化以及交通能源市场的竞争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5(c) 本州政策还包括尽量减少州机构使用石油基燃料和其他交通燃料所产生的经济和环境成本。在为州车队实施最低成本的经济和环境战略时,本州的政策是实施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最清洁、最高效的汽车和替换轮胎,在其车队中使用替代燃料,以及其他节能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0.5(d) 就本节而言,“石油基燃料”是指源自液态未精炼原油的燃料,包括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或甲基叔丁基醚 (MTBE) 或其他醚类中不归因于天然气的能量部分。
能源安全 石油基燃料 环境影响 交通燃料 替代燃料 空气污染 全球变暖 经济成本 能源效率 州交通政策 海洋环境 清洁车辆 州车队 节能措施 燃料多样性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912,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指出,拥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加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整体福祉以及经济至关重要。它强调,州政府有责任确保电力持续可用,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支持公共福祉,并维护环境。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电力能源对本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以及州经济至关重要,并且州政府有责任确保维持可靠的电力能源供应,其水平应与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促进公共福祉以及保护环境质量所需的此类能源需求相符。
电力能源 可靠供应 公共健康 安全 州经济 政府责任 公共福祉 环境质量 能源保护 电力供应 加州人民 州政府 能源需求 公共安全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指出,电力需求快速增长,部分原因是电力使用浪费且效率低下。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可能会严重损害本州的能源、土地和水资源,并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电力需求 低效用电 能源浪费 资源枯竭 环境影响 能源资源 土地资源 水资源 环境质量 不经济用电 资源不可逆转的占用 能源消费趋势 环境威胁 电力需求增长 可持续能源利用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新的发电厂和输电设施时,应考虑与土地利用、城市发展、交通、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关的州、区域和地方计划。
发电设施 输电设施 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扩张 交通系统 环境保护 经济发展 州级计划 区域计划 地方计划 能源基础设施 未来规划 发电厂开发 可持续发展 基础设施规划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强调了加速寻找替代能源的研究与开发,以及提升电力设施设计和选址技术的紧迫性。
替代能源 能源研究 电力设施设计 选址技术 能源开发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创新 绿色技术 可持续电力 能源基础设施 能源技术改进 发电厂选址 能源效率 环境影响 清洁能源解决方案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法律条款承认热电联产技术是一种宝贵的能源资源,可以帮助满足加州的能源需求。它强调了这项技术的好处,例如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可立即使用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危害。法律强调州政府支持并致力于热电联产技术的重要性,以确保可靠和清洁的能源供应。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热电联产技术是一种潜在的能源资源,应成为本州能源供应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热电联产技术在满足本州能源需求的同时,能够减少传统燃料的长期使用,可立即投入应用,并能减少负面环境影响。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热电联产技术对于在本州内提供可靠和清洁的能源至关重要,并且热电联产技术应立即获得州政府的支持和承诺。
热电联产技术 能源资源 州能源供应 可靠能源 清洁能源 环境影响 传统燃料 州政府支持 立即应用 能源需求 长期燃料减量 可持续能源 能源结构 加州能源政策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
(Added by Stats. 1978, Ch. 1009.)
本法律条款强调加州致力于支持先进交通技术,这些技术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缓解交通并促进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支持该领域的企业。因此,州政府希望提供财政援助,特别是对小型企业,以帮助它们成功开发并将这些技术推向市场。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4.3(a) 先进交通技术有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并促进加州的经济发展和就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4.3(b) 迫切需要向从事先进交通技术生产和商业化的加州公司提供商业援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4.3(c) 向从事先进交通技术领域商业活动的加州公司,特别是小型企业,提供财政援助是州的政策。
先进交通技术 能源节约 污染减少 交通拥堵 经济发展 创造就业 商业援助 商业化 财政援助 小型企业 加州公司 政策 州政府支持 创新 技术发展
(Added by Stats. 1994, Ch. 1218,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这项法律强调,州政府需要拥有更大的权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护环境并节约能源资源。其目标是避免电力服务中断,同时控制环境影响和能源消耗。
防止延误 电力中断 有序供应 电力能源 环境价值保护 能源节约 州政府角色 扩大权限 技术能力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管理 电力供应 州政府职责 能源稳定 可持续性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本节强调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需要收集和分析数据,以预测加州潜在的能源问题。这包括了解本州在国内石油生产中的参与情况,特别是在某些区域,以及管理阿拉斯加石油的生产及其在加州境内的使用。
它还涉及跟踪联邦政府在本州附近的海上石油开发计划,以及石油价格上涨和能源节约措施对供需的影响。此外,它还涵盖了阿拉斯加石油通过加州的潜在运输,并考虑了在本州以外加工石油以满足当地需求的意义。
最后,它审视了国家能源政策可能如何影响本州。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获取并分析信息,以查明未来的能源问题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a) 本州在国内储量石油生产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防石油管理区V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b) 阿拉斯加北坡石油的生产及其在本州的预计使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c) 联邦政府在本州毗邻的外大陆架开发石油的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d) 石油价格上涨和预计的节约措施对能源需求的影响,以及对海上石油开发和阿拉斯加石油运抵本州需求的间接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e) 阿拉斯加石油通过本州的潜在运输。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f) 在本州以外加工石油以满足本州需求的提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005.5(g) 国家能源政策(包括“独立计划”)对本州的影响。
州能源委员会 未来能源问题 国内石油生产 国防石油管理区V 阿拉斯加北坡石油 外大陆架开发 石油价格影响 能源节约措施 海上石油开发 阿拉斯加石油运输 石油加工提议 国家能源政策 独立计划 能源需求影响 联邦政府石油计划
(Added by Stats. 1974, Ch. 1195.)
州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对能源问题的研究来负责管理能源资源。目标是有效协调和监管发电和输电设施。
能源资源管理 能源供应问题 能源需求问题 协调能源研究 开发能源解决方案 发电 输电设施监管 州能源责任 能源政策 立法机关的能源意图 能源开发 能源协调 加州能源政策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旨在减少加州浪费和不必要的能源使用。它支持减缓能源消耗增长、明智地节约能源资源的努力,并确保全州的环境、公共安全和土地利用目标得以实现。
能源节约 减少能源消耗 能源浪费 审慎用能 全州目标 能源资源 公共安全 土地利用目标 环境目标 减少浪费 不经济用能 能源消耗增长
(Added by Stats. 1974, Ch. 276.)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致力于通过利用替代资源来节约能源和水。州政府计划利用其在州属场地拥有的自然和物质资源,更高效地生产能源和水,从而降低成本并减少对传统来源的依赖。
这种方法包括使用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目标是降低开支,造福纳税人,并可能创造收入。该法律确保任何举措都遵守现有的州和联邦法规,并对消费者公平。项目应关注全生命周期成本,并确保为州实现最佳效率。
进一步而言,促进一切可行的能源和水资源节约手段,以及一切可行的替代能源和水供应来源的利用,是本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在州属场地和设施中拥有丰富的物质和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替代传统能源供应,或易于用于发电或产水。由于能源和水成本的增加,州的能源和水支出也随之增加,这增加了加州纳税人的负担,并减少了可用于其他公共目的的资金量。
当可以证明将带来长期成本、水和能源使用量的减少,以及可以增加对其他燃料和水资源的独立性并为州带来额外收入时,利用这些资源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因此,鉴于近期和预计的传统来源能源和水成本的增加,本州的政策是,当使用或生产将减少长期能源或水支出时,利用州设施中的可用资源来替代传统能源和水供应,或在其设施中发电或产水。拟议行动分析中使用的标准应包括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对纳税人的益处、根据应用减少化石燃料或减少水消耗,以及提高效率。州属场地上的能源或水设施应按规模建设,以实现最佳系统效率和为州带来最佳经济效益。生产的能源或水可由州保留以满足州设施需求,或可出售给州内或非州内购买者。
可用于替代传统能源和水供应以及用于州设施发电目的的资源和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热电联产、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蒸汽压缩、水回收利用和太阳能技术。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中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政策均不得与现有的州或联邦关于电力或水生产或销售的法规相冲突,且本政策对公用事业用户而言是公正合理的。
能源节约 水资源节约 替代能源 州属场地 发电 成本降低 化石燃料减少 资源替代 可再生能源技术 热电联产 生物质能 风能 地热能 太阳能技术 水回收利用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1142, Sec. 7. Effective October 14, 1991.)
本节解释说,加州电力行业于1996年进行了重组,以创建竞争性的发电市场。以前,发电厂所有者通过受管制费率保证能收回成本,并且由州政府决定何时需要新建电厂。现在,由于发电厂所有者面临更大的财务风险,州政府将不再决定新建发电厂的必要性。相反,重点在于平衡环境保护、可靠的电力供应、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州政府正在调整法规,以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新建发电厂,确保电力产能的及时建设和维护。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1996年法规第854章重组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力行业,并创建了一个竞争性的电力生产市场。在一个竞争性的生产市场中,发电厂所有者收回其私人投资和运营成本面临风险,不再通过受管制费率得到保证。在加利福尼亚州电力行业重组之前,发电厂的受管制成本回收框架证明了要求委员会确定新建发电设施的必要性是合理的,并且只选址那些已确定有需求的发电厂。既然发电厂所有者在收回投资方面面临风险,再进行这种确定已不再合适。加利福尼亚州既要保护环境质量,又要选址新建发电厂,以确保电力可靠性,改善当前电力行业的环境绩效,并降低消费者成本。加利福尼亚州重组后的电力行业的成功取决于私人资本投资新建发电厂的意愿。因此,有必要修改州发电厂选址和许可程序中确定必要性的要求,以反映重组后电力行业的经济状况,并确保新建电力生产能力的及时建设。
电力行业重组 竞争性电力生产 发电厂投资风险 受管制费率 环境保护 电力可靠性 私人资本投资 发电厂选址流程 电力产能建设 经济影响 重组后的电力市场 必要性确定修改 电力生产市场 消费者成本降低 环境绩效改善
(Added by Stats. 1999, Ch. 581,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